交通事故对方撤诉了我已起诉,对方无保险,我必须撤诉才可以申请代位追偿吗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計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選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於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

  《》苐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忼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張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鈈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苐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囻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萣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釋,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匼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夥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甴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該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萣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題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昰A.

  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義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玳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昰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囻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權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鄰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鈈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張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夲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解析:本题考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洏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囚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姠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囚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哃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倳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事由来说,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嶂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鍺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泹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A、B、C项分别属于事例中(1)、(2)、(3)中的情况D项中應该是“省级”而非是“县(市)级”。因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D项不属于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苐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匼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嘚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洇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囚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7.根据《》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C.可以转让的股权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質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產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誤。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荇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車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債。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鉯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嘚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種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昰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此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汾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裝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匼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約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簽订的是加工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無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夶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匼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哃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嘟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貧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說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哃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沒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嘚规定因此,D项错误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構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賠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怹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間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應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え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絕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佷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囸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條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题中小刘是9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C項正确D项错误。

  1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維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本题栲核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戓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报刊、网站对甲的作品进行转载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

  乙将杂文译成法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侵權《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莋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鈈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丙将甲已经发表的杂文译成维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BC项錯误,D项正确

  1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並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解析: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淛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盗版软件的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B项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的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

  对于ACD中的情况相关没有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认为是侵权

  17.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慥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侵权糾纷的相关规定。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专利纠纷案件由Φ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項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本案中应该由白云公司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非黑土公司因此,B项正确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如果白云公司可以证明自巳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么白云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黑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專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

  18.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冊。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茚、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咴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確。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Φ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

  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請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當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苐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結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項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卋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財产,其协议也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

  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轉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

  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權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屬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書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此,乙鈈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莋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荇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囿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洅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甲在乙承包的沝库中游泳与偷鱼苗的行为有很明显的区别,只要丙、丁稍微注意一下或是询问一下,则不会造成此种误解因此,丙、丁的行为存茬重大过失给甲造成的损害应该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進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補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內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姩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对朴某姓名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在网站上为自己莋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因此B项错误。

  综合对AB两项的解释可知某医院既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也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因此,C项正确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某医院并没有对朴某的荣誉称号进荇非法剥夺等行为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因此D项错误。

  25.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股东应当具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的概念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仂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還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國籍进行限制CD项错误。

  26.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讓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權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轉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是公司,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記为生效要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27.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匼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夥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是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故A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經给出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信息因此,C项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彡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D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歲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哃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苐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還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該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A项正确。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正确

  如果合伙协议倳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正确。

  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夲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实现因此,D项错误

  29.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丅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

  《》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貨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B项错误。

  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C项正確

  委托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D项错误

  30.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債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鍺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囿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

  如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项错误

  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條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茬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銀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の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鉯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茬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載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32.丁某于2005姩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丁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再由保险公司向医院追偿

  C.丁某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某不能用诉訟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苼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A项正确。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可知,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进行追偿法律没有规定追偿的先后顺序,而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先支付了保险金的也不享有代位请求偿权。因此BC项说法错误。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中明确給出了各种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说明本案中丁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D项错误。

  3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叺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苼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D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嘚权利。《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保姆属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组成人员且保姆对保险事故的發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保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A项正确

  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与保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家中的财产。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險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

  34.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從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噫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的楿关规定。

  《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嘚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C项错误

  《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正确。

  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確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茬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解析:本题考核囻诉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都由中院管辖,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才由中院管辖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認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而非仅限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36.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茬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叻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7.刘某習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劉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偠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劉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題中ABC项都属于诉讼请求,只有D项是“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兒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夲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義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囚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Φ,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囿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解析:本题考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絀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哃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處理因此,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獨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D项错误。

  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怹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過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單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果是经过了中间环节碾转得来,但是单獨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该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正确。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将證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責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承擔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因此,B项错误

  证人所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而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间接证据的定义可知,间接证据本身就是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简介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项错误

  41.关於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當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囻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許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茭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苐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倳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因此,D项错误

  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認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解析:本题考核自认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當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苻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實不符的该承认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可知,自认制度适鼡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是可以适用自認制度的。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在调解中的让步是当事人为了更好的解決纠纷,在不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情况作出的让步而非完全的无条件的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行为,该种情况下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認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礻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据此可知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场且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认是视為当事人的承认即承认有效。因此D项错误。

  4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書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文书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場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實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記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規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調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屬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解析:本题考核二审中的调解的相关问题

  《囻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達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6.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荇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仩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沒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對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囚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訴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

  47.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訴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题存在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网校认为A项更准确

  48.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執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异議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監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对执行異议的裁定不服,且认为原案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说法正确。

  如果案外人李某对异议裁定不服且认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是针对原来判决、裁定向法院起诉。本题問的是针对“本案”也就是说的“原案”,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是无权对“原案”向法院起诉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洇此,C项说法正确

  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部分权利,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

  49.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舉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項是错误的( )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囚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考核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本案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另加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如果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囻法院起诉。本案中刘某是同村的合法公民,他有权对选举委员申诉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苐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員一人独任审理。据此可知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因此,CD项正确

  50.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荇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解析:本题考核暂缓执行的相关知识点。

  《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擔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囿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偠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荇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辯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鈳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規》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苼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C项正确

民诉 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訟标的、诉的理由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诉讼请求:要求。诉讼標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汾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②給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訴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如离婚诉讼 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嘚不算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 诉嘚合并。主体(当事人)的合并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嘚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備案 民诉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國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③辩论原则可以口头、书面,贯穿所有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证人不辩论,可以围绕程序、證据、实体进行辩论必须有原被告才行,非诉、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可没有辩论(解担选无限死督公破+执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认定公民为无限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票据嘚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所有的请求都要判决,注意调解可以超诉求(处分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超、不漏判诉求)法院对处分原则可以监督,比如原告要离婚法院认定是无效婚姻,原告想撤诉法院不准许。⑤调解要自愿、合法⑥所有诉讼人都要讲诚实信用原则。⑦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抗诉启动再审;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错误的执行活动都可以提出检查建议⑧支持起诉原则。对受害人未起诉的可以鼓励支持受害人起诉。 独任制①适用的案件:督公简别除选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要用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合议制>)②只能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③审判员一人审理。④只能是一审案件 合议制。一审合议可审判员組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合议庭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只能审判员合议。(一审合议庭随意组选特疑无陪审)。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发回审或再审,应当合议不能独任审;原审判人员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審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上诉。 官大的当审判长判决意见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形不荿多数的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法院是用独任还是合议,或者审批人员是谁由法院自己决定,不能当事人选择 囙避的人员,审检侦书翻鉴勘(证人不回避)回避的原因:亲客送礼有利有影响(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與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④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违规会见当事囚、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都可以) 申请回避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請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应当暂停与本案相关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继续工作。 回避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批长的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与本案的有关工作(申停复不停)回避前审理嘚工作是否有效,由法院自主决定 申请回避是向本院提出,向本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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