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快记老师上线了今天和你分享票据的内容,虽然教材内容很多但我已经为你梳理好啦!
商业承兑汇票銀行承兑汇票 |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1. 出票需要:签发并交付 2.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時承担付款责任 |
1.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3. ⑴条件背书:背书无效 ⑶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樣,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擔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对比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 |
1.支票的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0日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1.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
⑴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⑵应当: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⑴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⑵贴现期限: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
⑶利息计算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前一天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持票人可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後顺序行使追索权可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内容: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今天的内容就这些,期限很容易混淆建议你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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