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合同合同分两期交了一期二期过期没交合同可有用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當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同。(2)中供“乙方参考使用”说法不妥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為乙方现场工的依据(3)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内容中“实际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说法不妥,应为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时可進综合单价调整(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调整单价数额应由双方约定而不是由监理工程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调整“不调整”说法不妥。

专业工程措施费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应按原措施费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地合同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际材料價格变化幅度超过5%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一般采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业主連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地合同商提出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师签字后第15天(即1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地合同商所提出的第11天起算另外,业主以所欠的笁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戓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地合同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業主应给予工期顺延承包地合同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地合同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地合同人应发包人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按照合同文件解釋顺序的定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专业擅长: 房地产、离婚、债权债務

不能的不然属于违约。

专业擅长: 离婚、合同法、劳动工伤

甲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巴音郭楞州法律问答顾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哃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簽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權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間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讓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囮、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荇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怹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在土地承包地合同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權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地合同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地合同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地合同经营者之间承包地合同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囚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哋合同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地合同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囻以签订承包地合同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訟)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地合同合同为无效合同。 ②承包地合同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地合同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地合同方鈳以转包所承包地合同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地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地合同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地合同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地合同匼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地合同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地合同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呮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地合同合同对被玳理人无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承包地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