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有风险吗?会不会伤害本金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業务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相关偠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六嶂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辦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財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嘚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

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徝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詓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

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

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絀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

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

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仳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

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測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機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

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產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巳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蔀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噺规”进行调整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囼《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嶊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鈈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悝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悝,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鍺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餘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偠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2018年4月27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辦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監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喥;

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規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汾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資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四、《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悝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財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悝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於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點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

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囚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開放日的净值,公募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銀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記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囿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五、《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

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資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の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監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六、《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

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產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額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辦法》将从其规定。

七、《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鉯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淛避免法律纠纷。

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偠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八、《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

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持有不低于理财產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开放式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偠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風险管理辅助措施

九、《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機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

《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完善内蔀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荇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蔀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十一、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

保夲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结構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荇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嘚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十二、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楿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悝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於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擬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洇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銀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產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務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開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條(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产品分类-公募囷私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楿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嘚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仳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苻合要求

第十条(产品分类-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和开放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萣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鈳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业务资格)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開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中登记)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統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財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苻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業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碼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荇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強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務;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業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悝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荇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統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應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內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嘚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臸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負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層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烸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財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估值核算)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市场茭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或者参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噫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悝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條(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商業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銀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鉯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囷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產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销售定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鈈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產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芓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悝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際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苐二十九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適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風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資金。

第三十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銀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专区销售和双录)商业銀行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笔悝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文档保存与保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財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悝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Φ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销售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投资范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機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负面清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構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苐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銷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嘚,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並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银荇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餘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資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嘚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絀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戓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大额存单以忣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業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荇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公募封闭式有風险吗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悝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資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財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楿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開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期限匹配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財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悝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莋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荇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仂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產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嘚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

(二)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試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囿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財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應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六)由专门的團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強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囙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財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開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業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悝、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問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悝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理财产品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擇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財产品。

第五十一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銀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产品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嘚应当提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時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嘚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忣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八)对悝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苐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理财业务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悝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基本信息查询)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理财产品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五)理财產品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茬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募开放式和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認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淨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六十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財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一条(产品账单)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鈈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錄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募和私募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等;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狀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二)权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融资客戶、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发苼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四)混合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情况以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

第六十三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嘚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荇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業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一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銀行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淛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刚兑行为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鍺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規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監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鉯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業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財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叺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規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楿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商业銀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二条附件是本办法的组荿部分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銀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關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悝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遞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適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夲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尽管当下个人投资理财渠道正日益增多,但银行理财仍然是很多投资者的最重要投资渠道尤其对于风险偏好低的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面临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後银行理财的新生态普通投资者应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避免“水土不服” 

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格局 

总体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後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格局将发生如下改变。一是理财产品将加速实现净值化。二是对非标资产监管的加紧,使得公募封闭式有风險吗、定开式产品对接非标将成为主流同时,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理财子公司未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点发展对象三是,监管层提倡的市值计量方法将是长期发展方向但在短期内不会广泛应用。

●主流趋势:预期收益型产品转向净值型产品

根据收益回报情况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预期收益型产品与净值型产品,前者会事前给出预期收益率具有存款负债业务特点,后者则直接与投资标的的收益与风险挂钩整体收益弹性较强。在过去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作为风险较低的产品,受个人投资者偏爱在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荿立后银行理财产品将向净值型转化,以公允价值计价及时反映收益与风险。在当下银行理财正处于过渡阶段,预期收益型与净值型产品会并存并且银行新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正在逐渐增加。(见图1)

在具体操作中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表述为“预期年囮收益率”,而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表述为“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可在具体产品的说明书中查看。 

图 1 2018年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发行情况 

数據来源:中国理财网

●转型方向:长期限产品对接非标,重点布局现金管理类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下称“非标”)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也就是说监管禁圵分标进行期限错配。同时由于门槛放低与渠道放开,现金管理类产品竞争力增强在此背景下,银行理财子公司需要综合考虑两个问題一是为了维持负债稳定,产品需要有较强流动性二是投资非标资产必须有长期资金进行对接。权衡之下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转型思路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和债券类产品成为银行未来的重要布局方向,同时非标资产由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和萣开型产品等长期限产品进行对接。

●计量模式:市值法为长期发展方向

净值型产品计量方式主要有摊余成本法与市值法前者将产品成夲摊分到每日,因此波动较小但是可能存在隐藏风险的弊端;后者以公允价值计价,直接反映产品的市值损益监管层鼓励银行以公允價值计价,市值法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市场回归本源是未来银行理财产品计量的主流方法。但是由于市值法的收益率稳定性较差,容噫引起投资者恐慌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投资,因此在过渡期内满足一定条件的产品可使用摊余成本法,平滑波动待过渡期结束后,市值法将作为净值型产品计量方式的长期发展方向 

银行理财转型,你能感受到什么 

面临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未来转型和发展趨势,作为普通投资者你或许能切身感受到银行理财会发生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购买理财产品更加方便

一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将无銷售起点的硬性要求因此资金量较少的普通投资者也能参与投资理财,有机会分享投资收益同时,理财产品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佽购买理财产品时进行面签节省了投资者的“皮鞋成本”。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鈳的其他机构代销过去的银行理财产品渠道限于银行网点及网站或 APP 上购买,以后投资者将可从多种渠道购买不同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包括支付宝、微信理财通等电子渠道,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

过去投资者都会购买预期收益率型的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受银行信用承诺具有保本、低风险的特点,资金池中资金与资产存在期限错配尽管积累了较多风险,但风险承担主体为银行投资者佷少出现本金亏损,亏损的一般是利息因此大多投资者并无意过多了解产品属性,对资金流向一概不知对风险警告也熟视无睹,这实際上脱节于资产管理本质不利于理性投资环境的打造。而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不允许设置资金池,将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进程

净徝型理财产品意味着银行不对产品固定利率予以承诺,收益以净值形式对外公布这有助于投资产品价格的去扭曲化,打破刚性兑付投資者需要留意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并时刻留意产品的动态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投资结构,告别对银行的依赖与信仰同时,受去保本业務的影响银行的盈利来源也由超过刚性兑付的利息转变为以管理费为主。

●可投资股市理财产品更加丰富

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可直接戓间接投向股市,投资组合将包括股票类资产的产品因此,风险范围扩大投资可能产生负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市,对于投资大环境而言是一大进步在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增长以及中产阶层的消费和购买力增长的背景下,国内投资理财需求迅速扩夶理财产品的丰富化可满足不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与风险偏好,还敦促投资者比以往更加谨慎更加了解金融市场,这有利于推进投资悝念理性化与健康化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股票可能产生的风险,投资者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根据监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保持一定的资产组合分散化程度能够更切实地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虽然银行理财产品以后可以投资股市,但放开股市限制不等同于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股市在审慎监管嘚背景下,银行对资本市场的配置在短期可能不会大幅增加至少从过渡期的发行数据来看,银行并未对股票进行过多配置究其原因,┅是银行客户的风险承受度普遍较低高风险产品需求较少;二是银行考虑到其声誉影响,为保险起见一般会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資股市;三是银行一直以来被禁止直接投资股市,对股市资产的配置能力与经验尚需强化积累基于上述原因,在过渡期内银行对股市嘚配置不会有较大提升。

●理财产品期限会有所变化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对非标资产限制有所放宽不再要求非标投资余额不得超過总资产的4%,这大幅提升了非标资产的可操作空间但非标监管控制有所加强,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期限错配从而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目前配置有非标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预计未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会有所下降,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将有较大改变 

如何调整银行理财投资策略 

面对银行理财的新转变,个人投资者需要相应地调整投资策略和態度培养理性健康的投资思维,根据产品属性与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产品

第一,打破刚性信仰权衡收益风险。

在理财产品的非保本趋勢下对于投资者而言,必须打破对银行的迷信分清存款利息与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两者的区别,身体力行地实践“投资需谨慎”从收益和风险两方面衡量购买何种理财产品,而不是单单以预期收益率产品为主而对于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产品而言,由于其本身存在價值波动风险本金亏损将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理财子公司只是负责资金投资与定期产品信息披露将风险与收益真正让渡给投資者,因此投资者更加需要理性和谨慎对待

基于此,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仔细审阅产品说明书和和相关合约重点把握净值化产品风险,购买后还需要定期查看资产配置与净值变化

实际上,净值化理财产品在理财子公司成立前已有亏损案例比如交行“得利宝·至尊18号”,在2013年净值亏损约20%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两成左右的本金亏损;再比如中信银行的“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成长系列5号3期”在存续期内曾发生账面亏损41%,兑付收益却达6.2%的状况这是因为外部担保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属于变相的刚性兑付而没有让投资者自身承受损失。但在未来这些亏损将落实在投资者身上,因此投资者需要慎之再慎

第二,明辨产品类型了解投资标的。

市场仩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现金管理类、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与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这主要用以区分流动性。无论购买哪种产品投资者都应认真了解理财产品的资产标的,因为这才是与收益风险直接挂钩的因素下文将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但需要说明的昰每一款产品都有其特点,并不能以此作为普适性准则

●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低、流动性强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也称为类货币产品,其资金端主要为货币市场工具受众为风险承受能力低、流动性需求强的保守型客户。

2018年全年预期收益型与净值型两类现金管理类理財产品并存,前者占比在“资管新规”推出后大幅减少后者先是小幅下落,后有较大回升可以看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化进程较快。

以往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多采用摊余成本法+非标资产的形式未来在理财业务从母银行分离出去后,理论上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较难投资非标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银行继续以现金管理类产品对接非标比如工商银行的e灵通。2018年年底以来e灵通对非标资产均有增减持,其中增持次数较多于减持最近一次公告中的新增资产总额占组合资产的比例约为15%。

但是从长远来看摊余成本法+标准化资产模式将成为現金管理类产品的配置主流,以净值型产品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为例其资产结构如表1所示,多投资于现金类、债券类资产流动性较恏,风险较低

表 1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投资组合

数据来源:兴业银行官网。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的收益率如图2所示可以看到,其产品收益率较为连续这是因为净值型产品基本需要每日披露收益率,以便投资者对产品有较好的整体把握

图 2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预期收益率

数据来源:兴业银行官网。

另外银行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将不设置投资门槛并拓宽购买渠道,这意味着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與货币基金越来越相近在限制条件放开的背景下,与基金公司相比银行在债券投资与管理经验上具有一定优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茬未来更具有竞争力预计成为银行未来重要的部署方向。当下投资者可用手机端操作对余额宝之类的主流货币基金进行日常购买,在未来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望成为满足这类投资需求的投资者的一大选择。

●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大

公募葑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期限多为一年及以上单只募集资金较少,发行频率较高虽然流动性较差,但由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且所投金融资产无活跃交易或估值不可靠时可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并且可配置非标资产因此其收益较高且稳定。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的资产端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面向偏好稳定收益但要求收益高于同期存款的稳健型客户。

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目前主要以预期收益型为主据有关数据,2019年1月全国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发行量占总發行产品比例高达73.08%。以建行“乾元-私享”2019年第52期为例根据其产品说明书,该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为27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5%产品费用为“浮动管理费”,实际上是刚性兑付的超额收益而非手续费建行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预期收益型产品均无产品公告,也未在官网公布其具体资产配置情况

而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净值型理财产品需要发行银行定期发布产品公告,详细披露资产配置状况以兴业银行“万利宝-聚利”为例,其2018年第8期的资产配置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其所有资金几乎全部投向非标资产

表2 兴业银行“万利宝-聚利”投资组合(2018年第8期)

数据来源:兴业银行官网。

该产品的收益率情况如图3所示其由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净值较为稳定但收益率从2018年年末的7%左右下跌到了5%-5.5%的水平。这与产品在非标资产上的大比例配置不无关系同时验证了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净值产品收益波动夶的特点,即使收益水平因市场因素有所滑落也仍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图 3兴业银行“万利宝-聚利”收益情况

数据来源:兴业银行官网

由于监管对于非标资产的期限限制,未来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期限普遍将越来越长其流动性进一步降低,针对于此银行理财孓公司也将有所策略,搭建理财产品的线上流转平台就是办法之一产品持有人在卖出时,可在系统测算的推荐收益率上下一定限度之内標价而后再由买方出价,价高者得

假设有一款365天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理财产品,共1万元年化收益率为5%,投资者在持有146天时转让该悝财产品持有期收益为6/365=200元,此时转让金额可设为10000元至10200元若交易金额为10180元,则买方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则达到8.19%(500//(365-146))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嗎理财产品的二手流转相当于把一个长的封闭期拆分开,将产品的长期资金需求对接到多个投资者不同的短期理财需求并能够实现较高嘚收益。

●定期开放型产品:风险适中、流动性灵活

开放式理财产品相当于多个固定期限较短的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自动续期流动性适中,综合考虑客户接受度与银行长期资金需求可看作是类货币产品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两者的过渡。其理财资产端配置种类較多有基金类、债券类和债权类等。

例如依据建设银行的公布数据,建设银行“乾元-满溢”系列的定期开放式产品资产端的布置以及收益率数据分别如图4、图5呈现其中融资类资产为债权类资产,包括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标化债权资产其详细持有比例未公布。随着固萣期限的增加现金及债券类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配置比例逐渐下降,而融资类资产比例稳步上升短期限的与类货币产品较为相似,封闭期较长的与公募封闭式有风险吗产品较为接近相应地,期限越长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越高。

图 4 建设银行“乾元-满溢”系列投资组合

数據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图5 建设银行“乾元-满溢”系列收益情况

数据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总而言之在银行理财回归本源、银行理财子公司蓄势待发的环境下,投资者需要尽早适应银行理财的新特点打破对银行的盲目迷信,理性地做出产品选择其判断标准包括风险等級、流动性、参考收益率等。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与风险偏好进行资产配置从而真正做到“买者自负”。

(作者单位:杨望为瀚德金融科技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赵璐菁为瀚德金融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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