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异地出售问题

原标题:建安企业80%财务不会处理嘚 异地预缴税款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一个机器以汇票形式结算,由于乙公司需要提前承兑汇票产生贴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一半的贴息金额由乙公司向银行付清贴息后,收回甲公司需承担的一半金额并开出“贷款利息”税目的发票给到甲方入账。

问题1:此笔贴息是否符合“贷款利息收入”这个税目如果不符,应该是什么税目

问题2:乙公司并没有金融机构资质,亦无相关营业范围只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承担一半的贴息,他是否能开出这个税目的发票

问题3:针对乙公司开出的这张发票,甲公司是否能定义为价外費用归并到所购买的机器入账原值当中确认资产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动产注释》中关于贷款服务的解释如下: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票据贴现收入,可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后,对於临时性超范围经营取得的收入可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增值税发票開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3、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條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規定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发票,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入到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值中确认资产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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