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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豹与毛辉(曾用名毛学超)、项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案件裁定书

案号(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63-1号

原告:刘朝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律师。

被告:毛辉(曾用名毛学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项雅静女,汉族系毛辉(曾用名毛学超)之妻,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豹诉被告毛輝(曾用名毛学超)、项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朝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②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毛辉(曾用名毛学超)、项雅静的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議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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