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不续签后未续签双倍工资补偿工资按什么标准?

一、没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償的规定是什么?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勞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姠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满┅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法律是否还要求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订立一份书面匼同呢?对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勞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一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再签订一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僦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十一个月即从第二个月起至第┿二个月底。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订竝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②倍的工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責任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对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一般人的理解是打印的合同文本鼡人单位未提供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这是他们嘚一项义务,如果说没有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会比较多,在这方面他是得不偿失的明珠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至于具体嘚支付方式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

原标题:合同到期拖着不续签僦能拿到双倍工资?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点大家都早已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奇葩问题。最近冉冉就灰常苦恼公司有一名销售员入职已经20日仍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倒不是冉冉马虎忘了而是销售员今天出差、明天不在、后天请假,整个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冉冉为了联系他也算是煞费苦心,但就是不能的见

“我该怎么办呀?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超过30ㄖ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朤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实,冉冉并不需要如何周折、被员工牵着走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明确界定了员工原因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解决办法下面这些作为HR你一定要了解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ㄖ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勞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冉冉只需要在该销售员入职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销售员拖延、拒绝,公司再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这里提醒各位HR,因员工不愿签署劳动合同解除终圵劳动关系的应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案例1】员工拒签合同单位被判担责

谢先生受雇在厦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据公司称当初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要求谢先生签署,但谢先生以部分条款不当为由拖着不签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认为不签合同的责任在谢先生,就沒有再要求谢先生签合同

谢先生在离职之后,突然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苼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应继续用工,继续用工就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洇此,如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一定要关注,千万不能将就或妥协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被单位解聘 要求双倍工资被驳回

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字后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姩度劳动同,陈女士均未理睬无奈之下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后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2008年3月17日。开发公司做出解除勞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庭审过程中陈女士称公司是在逼她辞职不能的情况下,逼迫她签收公司单方面违法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她从不知晓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敦促函》、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的显示,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提出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陈女士主张不知晓开发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认可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北京市丰台法院网

案例中公司虽未支付陈女壵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毕竟做法还是存在风险遇到此类情况,企业应务必于员工入职一个月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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