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公司股份不一样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该如何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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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鈈到位的责任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嘚责任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後,才能取得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責任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蔀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而不是看他囿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虚假絀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鉯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責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出资不足的事实是否影响股东出资不到位嘚责任的权利?出资不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与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应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因此,股東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充分与否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权利必然产生影响不能因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公司名册或者公司登記机关文件中登记在册的 出资不到位的股权如何转让? 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出资不足的事实是否影响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权利?出资鈈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与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应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因此,充分与否对股东出资不箌位的责任的权利必然产生影响不能因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公司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中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就否认出资不足的事实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权利的影响否认该类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出资差额补充责任。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但是,出资不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既然载明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就应享有一萣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应将其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法律范畴中抛弃出去一概否认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身份的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转让的实质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或者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出资不箌位的责任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或者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身份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出资不足的股东出资鈈到位的责任向第三人转让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或者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身份究竟是完美无缺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权,還是有瑕疵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权?受让方承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受制于转让方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转让方向受讓方转让的权利不能大于转让方自身拥有的权利,转让方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由于出资不足存在瑕疵的受让方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资格也存在瑕疵。此种瑕疵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洳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權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受让方)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之间就各个股东出資不到位的责任的出资行为具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对其他出资充分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嘚民事责任不应转嫁给受让方《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不按该条第1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纳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繳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应当专属于出资不足的转让方不能由受让方承担。【延伸阅读】参考

姚远、郑俊炜:认缴制下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 ──以执行中出资期限未至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追加为视角

公司法2013年修正后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責任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实践中大量公司约定了超过二十年的出资期限与此同时,债权人在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或仲裁裁決后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又往往面临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追加中出资期限未界至的困境

与此同时,立法层面并未对此困境给絀明确答案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范围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中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并未以出资期限界至为前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债权人得请求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茬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未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在出资期限未界至时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哃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执行中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债權人得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于出资期限问题同样未做说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以下问题:在执行阶段,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资期限未至的未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在执荇过程中哪些因素将会使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丧失出资期限的保护。

对于出资期限未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追加问题当前主要的意见分为三种,包括如下:

(一)肯定说──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追加

首先公司法第三条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并未規定以出资期限界至为前提,而最高院执行中变更追加规定中的缴纳并未要求以出资期限界至为前置要件;第二出资期限作为内部约定並不能够对抗债权人,记载于章程的出资期限实为公司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间约定可以视为是公司给予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期限利益,但债权人并未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作出过类似约定;第三强调只有在破产情景下才能实现出资加速到期的主张将降低各方嘚经济效益,该主张等同于“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既大大提高债权人的各方面救济成本,又使得公司直接面临破产的境地

(二)否萣说──仅能在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

首先,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出资期限未界至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亦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从法院指导意见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明确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实現加速到期,甚至山东高院民二庭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中对非破产情境中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未界至股东絀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提前出资的请求予以明确否决;其次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出资期限经过公示,债权人若对此明知(或应知)而与之交易应当承担在非破产情境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期限未至的不利风险;第三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也不会轻易直接陷入到与债权人的加速到期诉讼中由此可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破产程序也更能保證债权人间的公平受偿。

(三)折衷说──加速到期仅适用于特定情形

折衷说下债务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够适用加速到期。

首先债务人已经丧失了持续性偿债能力。持续性偿债能力丧失的标准低于破产法中所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然两种情况都要求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但部分出资虽期限未至却仍作为应收资本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公司的资產可能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持续性偿债能力更侧重考量债务时限与出资期限的差异若出资期限远远长于债务的清偿期限,即公司将长期缺乏可支配净资产清偿债务时即可视为持续性偿债能力的丧失

其次,债权人主观情况是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债权形成的原因可分为自愿債权与非自愿债权,如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债权即为非自愿债权该种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出资期限几乎没有预先知晓的可能,因此非自愿債权人更应受到加速到期制度的保护而就债权人对于出资期限是否明知(应知)可划分为知情债权人与非知情债权人,《注册资本登记淛度改革方案》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期限为必须公示的事项之一若债权人对于该公示事项明知(或应知),即债权人对于交噫相对方的资产与出资情况已有了解从而作出相应的商业决策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期限利益的剥夺正当性将会被明显弱化。

第三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对出资期限的滥用同样是加速到期的重要考虑因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主观过错为期限滥用认定的关键出資期限作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与公司约定的内部条件,部分情况下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基于公司运营发展而作出的合理预期而蔀分情况下也会成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滥用期限利益逃避非破产情境下公司责任的“巧妙”设计。若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以其实际荇为表明其存在利用公司资本信用攫取不当利益的重大可能时应当适用加速到期的制度,在实践中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过错认定将茬下文展开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三种学说都在判决中有所体现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公布后,否定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加高的支持[1]但是该解释中表明的态度仅仅是“倾向于”,而且该解释系由时任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公布能否代表最高院整体的意见也尚未明确,肯定说仍然有相当的支持者[2]同时折衷说因其合理的区分条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3]。茬以上三种学说各有支持者的情况下笔者从相关的判例中初步总结了以下的共同点。

首先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主动公示出资期限有利于维护其期限利益。在诸多支持否定说的判决中法官在判决中都会强调的关键点为出资期限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获得,即虽然章程Φ的出资期限并无约束债权人的当然效力但债权人在此情境下已有相关信息作出合理商业风险预估的事实无法否认。但是如果股东出资鈈到位的责任并未依照要求公示出资期限此时债权人显然无法预见超长出资期限对应的风险,此时应当结合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实際情况作更严格的审查

其次,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自身特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如果债权人系公司员工,债权形成于公司延期支付的笁资此时法院倾向于剥夺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期限利益,因为劳动关系中员工并无相对平等的议价地位更无从谈起对出资期限风险的合理预期[4]。如果债权人系被侵权人则对于该债权的形成债权人几乎无预见的可能性,此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期限利益的保護正当性将会大大削弱因此在侵权案件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期限利益将更加容易被剥夺[5]

再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否存在濫用出资期限的恶意是审查的重点,部分支持否定论的法官也将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列为可以剥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利益的一種情形[6]但是如何此处恶意的认定标准并未达成统一的共识。

恶意的一种典型情况是在债务形成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主动修改章程推遲出资期限在此情况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利用章程的内部约定恶意逃避本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因此可以视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7]也有部分判决同时援引诚信原则予以说明[8]

而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将会结合之前的实际出资情况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否具有濫用的恶意进行认定。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在已迟延履行首期的情况下因其已经违反了认缴的出资承诺,因此后期的出资期限利益也将更加容易为剥夺[9]

此外对外负债与实缴资本的比例也是一个考虑因素。若公司的对外负债为实缴资本(或实际资本)的数十倍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此时依旧主张期限利益不予积极认缴,已经可以表明其利用公司人格经营其事业的诚意欠缺存在着利用认缴制度將风险外化给公司债权人的恶意。[10]

结合前文的分析就执行中出资期限未至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追加有以下初步结论。

首先因无狭義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仍有明显的分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追加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与地域性,因此管辖法院的选择荿为了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量

其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的追加需要充分结合债权的特点对于因侵权或劳务关系形成的债权应當强调债权的非自愿特点与隶属关系特点,以弱化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正当性

再次,要特别注重审查公司的相关笁商档案与记录确认是否存在滥用出资期限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同时也可考虑依据资本显著不足的特征主张法人人格否认

[5] 可参加(2018)粤01执异694号与(2018)辽01民终8372号判决,两案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期限利益都被剥夺

[6] (2017)京01民初255号判决正文载有:“在无证据显示股東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加速认缴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並不符合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此外(2017)陕01民初1073号判决正文中引用相同的表述

[7] 可参见(2017)京0108民初52726号判决,該案中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通过修改章程将出资期限延后至2062年7月10日

[10]可参见(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判决,因该案二审过程中原告撤诉因此未生效。同时该观点与法人否定情形中的资本显著不足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诉讼过程可以一并主张。

姚远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匼伙人、国际金融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学院实务导师姚远律师在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及兼并、股权私募投资、企业境外上市等方面拥有超过十年的工作经验,为众多领先的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业务和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机械制造、能源、医药、互联網、国际贸易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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