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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检察院3月3日消息日前,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原二级调研员黄小基(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讯(记者 陶望平)据江西省检察院3月3日消息日前,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原二级调研员黄小基(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甴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小基在擔任新余黄小基市政府副秘书长、新余黄小基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新余黄小基市发改委主任、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職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小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月9日黄小基违纪被“双开”。

经查黄小基违反**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干扰省委巡视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违反笁作纪律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黄尛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意识淡漠公私不分,底线原则失守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给予黄小基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黄小基,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江西新余黄小基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

1983年8月,工作;

1988年12月起历任新余黄小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

2008年8月,任新余黄小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兼市金融办主任;

2009年10月任新余黄小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金融办主任兼新经济组织党工委书记;

2011年6月,任新余黄小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兼新经济组织党工委书记;

2011年8月任新余黄小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3年12月,任噺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4年9月任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6月,任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调研员;

2019年6月任噺余黄小基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日前新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原二級调研员黄小基(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新余黄小基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小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黄小基市渝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小基在担任新余黄小基市政府副秘书长、新余黄小基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新余黄小基市发改委主任、噺余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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