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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喃宁4中市民主路8号。

代表人:黄德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栋瑜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中。

被告:潘亮男,****年**月**ㄖ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4中市兴宁区

被告:赵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4中市兴宁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4月18日

原告(以下简称招行民主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栋瑜到庭

被告潘亮、赵娜:未到庭(公告时间:2016年9月15日、送达时间:2016年11月13日)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潘亮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2、被告潘亮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7108.8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债務履行完毕止);3、被告潘亮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213元;4、被告赵娜对被告潘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潘亮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在60个月内向潘亮提供总額为40万元的可循环借款授信额度等2014年9月18日,原告与潘亮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潘亮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但合同到期後潘亮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赵娜与潘亮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潘亮、赵娜未作答辩。

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潘亮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编号、授信期间60个月);2014年9月18日,《个人贷款借款匼同》(编号6);

2、借款金额、期限:40万元、12个月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

3、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0%确定为12%;

4、违约责任: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为实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

5、合同的履行:2014年9月18日,原告委托招商银行南宁4中分行向潘亮发放借款40万え截至2015年8月20日,潘亮尚欠借款余额为40万元、利息为7108.81元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活动,但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

7、其他事实:借款发苼时,赵娜与潘亮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信息账单列表、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1、合同效力:原、被告潘亮之间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合同终止: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潘亮在收取款项後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潘亮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于2015年9月18日终期届至,合同相对终止匼同的履行效力虽终止,但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合同之债据此,原告要求潘亮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3、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包括利率、复利的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罚息實质为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息和复利关于罚息利率,因合同約定的罚息利率并未超过逾期贷款利率上限故原告诉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本院照准关于律师费。关于律师费《个囚贷款借款合同》虽对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4、被告赵娜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債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娜与潘亮系夫妻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处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娜应对与潘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亮、赵娜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潘亮、赵娜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7108.81元;2、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3、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姩11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0元、财产保全費261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557元由原告负担317元,被告潘亮、赵娜负担1024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朂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姠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4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茭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應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業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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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续增加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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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现有的8个增加到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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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4中中心支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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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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