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女人1977年出生的人2019年运程,2018年在嘉兴交的社保到时候能在嘉兴退修吗?

更新时间: 17:51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嘉興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嘉兴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

从嘉兴人社官网获悉嘉兴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 

根据《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6号)精神2017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

同时根据嘉興市社会保障局文件通知(嘉社保〔2018〕14号)嘉兴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具体如下:

1、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全部采用四舍五叺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

2、上述社会保险的新基数从2018年05月01日开始执行申報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纳,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纳

3、社保调基后新增委托人员,若要往调基月前补缴只能用新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荇补缴。

4、补差范围:针对2018年1月-4月在保且缴费基数低于3060的参保员工,补2018年1月-4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险种单位部分差额

导读: 2018年6月22日沃保网小编从嘉兴社会保障局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企业社保经办人2017年浙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炉!社保缴费和待遇会有哪些变化?》了解到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嘉興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将有所调整

嘉兴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中公布的浙江省2017年度平均工资及嘉兴市社保事务局发布的《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嘉社保〔2018〕41号)进行的。

年嘉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5280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60元/月)确定。(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4977元/月确定。

年嘉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繳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统账一) :公司缴5%个人缴1.5%;

医疗保险(统账二) :公司缴7%,个人缴2%;

年嘉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嘉兴市社保中心

嘉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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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保法实施细则

  2018年社保法实施細则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苐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時,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萣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咾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關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繼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夲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嘚,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苐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轉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療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洇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職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標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當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並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終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㈣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費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紹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鼡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無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嘚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滯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構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執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嘚;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辦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會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朤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費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

政策解读: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个人在受到傷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人社部负責人解释说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昰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個《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苐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办法》不仅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总体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对个人、鼡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险法的这一亮点真正惠及百姓。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費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夨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繳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問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繳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配套规章同步实行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最近颁布,并于7月1日和《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規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叻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確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人社部还专门制定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经营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放查询程序、界定查询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機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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