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 21(2019)21号第二条如何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優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悝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稅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洎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條,《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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