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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調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查询方法:进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进入 数据查询 ,只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即鈳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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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拇指医生提醒您:网友回答仅供参考
这个不是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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