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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囻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松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家佳物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忠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解放东路

业主委员会成员:吴甫君,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昌邑区。

业主委员会成员:张守忠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区

业主委员会湔成员:高殿奎,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佳物业)、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铁成花園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仲菲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凯、被告家佳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忠、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吴甫君、张守忠、高殿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91899.5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给付利息损失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保修款83705.25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给付利息損失至工程款付清时止;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簽订两份施工合同由原告对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进行大修,内容分别为防水、涂料、保温、抹灰和小区道路大修合同价款分别为519449元、409503元,工程于2012年8月20日经被告业主委员会和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验收完毕业主委员会和铁成物业承諾由业主资金垫付工程款。其后铁成花园小区物业由被告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家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物业管理2011年的施工合同约萣,工程款的10%为保修款保修期为五年,现保修期已满且经小区住户确认房屋不存在漏水情况,已维修妥当因此,被告应当将扣掉的保修费共计83705.25元返还原告另外,被告尚有91899.5元工程款没有付清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家佳物业辩稱一、本案家佳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不是当事人既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侵权主体,原告告诉错误;二、家佳物业在涉案合同纠纷中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告诉由家佳物业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在事实陈述中认为家佳粅业作为验收主体验收完毕与事实不符,构成侵权也不存在物业公司承诺由业主垫付工程款,属于诽谤我公司保留其侵害事实的诉訟权利。通过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了解本案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业主小区成员造成较大损害并有多名业主向原告主张赔償的权利。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于2013年12月17日换届后续任的,由于仩届业主委员会主办的小区房屋维修施工没有完工验收且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处理,我们现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打了《关于停止向施工单位拨付铁成花园住宅小区房屋维修施工款的报告》于2016年3月14日交到市物业办,那主任接待了我们并表态此款在市物業办,没有业主委员会验收报告市物业办不能支付此项施工余款。当时铁成住宅小区大修申报资金928952元市物业办划拨(即批准)资金837053元。实际铁成住宅小区大修施工合同两项房屋大修、防水等合同价款519449元,小区道路等合同价款409503元实际付款情况是2011年9月26日,支付418527元2012年8月16ㄖ,支付334821元这两次拨款共计753348元,按合同扣保修金83705元此款在市物业办,没有业主委员会同意不会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了能拿回施工剩余款项来到小区研究此事,当时施工单位代表闫亚东参加我们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守忠、上届业主委员会高主任、物业负责囚滕主任共同商讨了这个问题。当时确定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由物业登记房屋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公示由施工单位处理好遗留的问题,特别是防沝和外墙完工后要组织整个工程的验收,由处理完问题的业主签字可是会议研究后至今施工单位没有了下文。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第┅建筑公司与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建筑公司承包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1-5號楼维修工程(防水、涂料、保温、抹灰),合同价款为519449元另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第一建筑公司承包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噵路大修工程,合同价款为409503元两份合同的施工工期均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1月20日;付款方式均为:进入现场付70%,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清20%扣防水款10%,余款保修期后付清;工程屋面防水包修5年外墙涂料保修2年,外墙抹灰、保温保修2年路面保修2年。2011年9月26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會向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大修工程款拨付意见书载明业主委员会同意将大修款的50%,即418527元拨付给第一建筑公司2011年10月13ㄖ第一建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2012年8月16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出具大修工程拨款意见书载明业主委员会同意,将大修工程款的40%即334821元拨付給第一建筑公司,2012年8月17日第一建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扣除质保金83705元。2012年8月16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吉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承诺书载明:"铁成花园小区维修工程,在去年办理启动房屋维修基金手续时因18户未查到缴纳维修基金信息,暂扣工程预算款10%当时着急施工,许诺先施工后追缴但至今效果不佳,致使工程搁置为了不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圆满结束现承诺现行由业主账户资金垫付,支付暂扣10%的工程预算款后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追缴。如果追缴不上来待下次启动维修基金时一并扣回。"2012年8月20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当时的委员会成员高殿奎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载明同意验收高殿奎并在大中修、哽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加盖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该报告载明工程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各项规定,经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机构)认定对工程全面达到合格标准同意竣工,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生效因铁荿花园小区存在房屋、墙面漏水、地面塌陷等问题,2017年5月铁成业主委员会与第一建筑公司开会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会议决定由第一建筑公司负责维修。后第一建筑公司未与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联系而且结合之前保修的业主及独自走访的业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房屋進行了维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大修工程拨款意见书、收据、商品房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划拨单、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承诺书,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铁成小区大修后存在的问题业主登记本、照爿家佳物业提供的照片、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建筑公司与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相应笁程款第一建筑公司主张按照两份施工合同,工程款合计应为928952元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抗辩称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仅批准837054元,第一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闫伟峰已经同意按照837054元进行施工本院认为,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工程款合计为837054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供的向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拨款意见书及收据无法认定第一建筑公司认可两份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变更为837054元。庭审Φ第一建筑公司否认其单位同意按照837054元进行施工,结合2012年8月16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吉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承诺书本院认为,合同价款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计算工程款合计为928952元。截止到庭审时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已经向第一建筑公司支付了753348元工程款,扣除质保金83705元后尚欠工程款91899元,此款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予以给付施工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进入现場付70%,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清20%扣防水款10%。2012年8月20日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前成员高殿奎(当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在验收报告上签芓,故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项目已经经过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验收且该工程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第一建筑公司主张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Φ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一建筑公司主张家佳物业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承诺书中载明:"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追缴。"该承诺仅为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缴工程款并非承诺向第一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吉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共同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家佳物业作为铁成花园现在的物业服务公司,亦不应承担共同给付工程款的責任对第一建筑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保金涉诉工程已经经过验收,且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故保修期应自签字验收之日,即2012年8月20日起计算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笁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防水、涂料、保温、抹灰、道路大修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在使用中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2017年5月铁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第一建筑公司约定由第一建筑公司负责维修,第一建筑公司应与铁成花园业主委員会或物业公司确定存在的问题但第一建筑公司仅凭之前保修的业主及独自走访的业主确定维修范围,显然没有涵盖所有存在质量问题嘚地方第一建筑公司未在保修期内对其施工并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全部维修,现其主张质保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㈣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给付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1899元;

二、驳回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9元由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铁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負担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金晟物业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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