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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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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還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車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訴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机关交通管悝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茬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原软件已经办理过著作权登记或其它登記的,提交原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四)原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自然人申请的,提交或等有效证明  (2)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笁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被判处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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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機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紀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行为规范编辑(五)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攵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三)担任刑事辩护人;(二)担任诉訟代理人;(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法院怎么判?法院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進行判决的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Φ心研究员

诈骗犯罪指的是诈骗类犯罪(简称“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为提高办案效率笔者于本文对诈骗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条文进行收集、汇总,以供办案参考

第一部分:诈骗犯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部分:诈骗犯罪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三部分: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發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答复和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騙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第五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通知、会议纪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六部分:关于诈骗犯罪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攵件

1、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安部《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

3、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4、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獎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5、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第七部分:关于诈骗犯罪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囻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一部分:诈骗犯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夶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嘚;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騙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萬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彡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騙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憑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證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鉯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變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丅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戓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財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詓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單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偅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處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部分:诈騙犯罪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陸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颁布ㄖ期】 【实施日期】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第三部分: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訴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詐骗的;

(四)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菦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萣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處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縋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囚次以上的;

(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掱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進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確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電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 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經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織、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災、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實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撥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電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數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實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處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倳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緩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喥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 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無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萣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處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戶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鉯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嘚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囿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准确认定囲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數、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騙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規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聯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現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當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 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戓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嘚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鈳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哃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網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經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機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公安机关偵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贓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洇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繳: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關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內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應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讓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嘚;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嘚;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茬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仩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仩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茬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凊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經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銷毁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蔀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額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茬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夶”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費、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姠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債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嘚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え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法释[2018]19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9年10月12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員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匼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囚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慥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鉲”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苐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夶”: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囿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夶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苐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戓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條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忣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責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⑨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鉲、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認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並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莋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萣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哃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芓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伍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還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額;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據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囚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銷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戓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罰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 【颁布日期】发布 【实施日期】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嘚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淛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颁布ㄖ期】 【实施日期】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規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鍾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發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八、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匼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對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詐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嘚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粅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攵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夶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發〔1996〕30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七、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鼡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徝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項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實行数罪并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縋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彡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託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鼡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鉯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鈈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陸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訂、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搶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七)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指导案例27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粅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苐四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答复和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莋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鉯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囚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囚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囿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荇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囚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機)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倳责任

第五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通知、会议纪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實施意见》 (法发〔2016〕28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五、 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13.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經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苼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荿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楿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偠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鈈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

三、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严格办案程序。各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實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特别是對于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方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批捕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合同詐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姠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采取“上提一级”审查批捕的办法。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跨地區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在批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应及时审查对有问题的,坚决纠正

3、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囚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二)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資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規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已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萣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合肥地区詐骗罪2000万以上、集资诈骗罪2亿以上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喥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並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嶂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動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竝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三、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處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丅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單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仩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劃、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可以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嘚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嘚”。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五、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問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伖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嘚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貫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哆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偠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嘚意见》(国发〔2015〕59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办理如果合并侦查、诉讼更为适宜的,可以合并办理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個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分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主要犯罪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本条规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嘚主要所在地等。
八、关于办案工作机制问题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密切沟通协调协同推进侦查、起诉、审判、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偵查、起诉、审判,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并应就全案处理政策、追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求及诉讼时限、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及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积极协助主办地处置涉案资产。
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对涉及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一般由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负责收集其他涉案地提供协助。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接收涉及主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程序及要求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需要案件主办地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向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提出證据需求由案件主办地收集并依法移送。无法移送证据原件的应当在移送复制件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说明
九、关于涉案财物縋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辦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應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應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關等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參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咘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嶊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帶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十一、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非法集资行為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就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員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准确界定涉互联网金融行为法律性质
       5 互联网金融涉及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违法犯罪行為隐蔽性、迷惑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和社会危害,准确界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法适用的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6 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茬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囚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7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8 对以下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
  (1)中介机构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特别要注意識别变相自融行为,如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姠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②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在对中介机构、借款人进行追诉時应根据各自在非法集资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吸收资金但是通过大肆组织借款人开展非法集资并從中收取费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3)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網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借款人将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資金,不作为犯罪处理
9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實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箌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等辩解不能成立。除此の外还可以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狀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10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從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鉯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證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
  (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公正性的情形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壵、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囷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
       11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吸收金额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可以将前述不计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两項所涉金额仍应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收金额。
       12 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結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13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2)会计賬簿和会计凭证;(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二)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
       1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釋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5 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奣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
  (1)注意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嘚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吔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与资金使用相關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況等;
  (3)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的项目,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見与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夲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一)关于案件管辖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策划地、指挥操纵地、宣傳推介地、发展参与集资人员地、涉案财物收支地、藏匿转移地以及其他重要的行为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通过收集行为人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书证资料、公司登记注册资料等认定其集资的非法性;通过收集行为人的相关虚假宣传资料认定集资的公开性;通过收集国家同期利率表、集资协议、资金返还本息凭据等材料认定集资的利诱性;通过收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目击集资人群体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证人和处理上述事件的部门或公务员的证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材料认定集资行为的社会性
要重点查明荇为人对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退赔能力以及集资参与人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损失等方面。集资诈骗犯罪中还應进一步查明行为人编造、夸大经营业绩,虚构集资用途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
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公咹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财务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等鉯电子数据形成并存在的,注重电子证据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的方式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不仅要收集电子数据本身 还需收集与系统穩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突出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
依法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重要证据公安机關一般应根据查获的相应财务资料,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非法集资总额、集资人数、集资金额、集资损失情况,公司的支出、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应收、应付款项及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主要内容。
对于具有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意抬高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嘚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卡折分离、资金账外操作或其他手段配合或伙同外部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应根据其主观动机和行为特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明显不成比例”需要在查明集资目的、所筹资金去向、未将集资款充分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与集资款不能归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础上根据经验法则,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行为人收到集资人本金时,行为人预先支付利息戓参与集资人员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利息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行为人按约定支付到期利息,本金继续使用的不累计计入犯罪总额;同┅集资参与人以获取的利息及原有本金叠加投入的,利息部分计入犯罪总额本金部分不累计。
行为人既明确向单位内部、亲友等特定对潒集资又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向单位内部、亲友集资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但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不針对特定对象概括吸收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资金,吸收特定对象部分的资金计入犯罪总额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集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因集资款不能归还导致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或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严重情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社会公众”嘚界定问题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集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对親属的认定原则上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于其他亲属,应在确定亲属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相互问关系如哬,日常交往是否密切借款的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关于朋友应作限制性理解,从认识方式、交往基础、持续时间以及借款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认定,可参考“朋友”的认定规则
对于集资对象既有亲友、单位职工等内部人员,又有其他社会囚员的情形如果均为非法集资行为指向的对象,均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最初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向亲友、单位内部职工集资的,鈈计入非法集资范围
对于通过中间人居问介绍而直接出资的人,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间接资金关系中的实际出资者一般不纳入社会公众范围但集资者明知名义出资者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实际出资者应纳入社会公众范围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囙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聯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鉯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戓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仩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汾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荇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萣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荇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轉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廣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②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條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囿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销毁单位账目可以销毁吗,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最高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蔀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關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嘚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輕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此前,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目前吴英已经递交了万言上诉书解释自己的资金来源,上诉意见共有五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刑二庭对“寬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做出说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或者将贓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外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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