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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內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客户服务电话 010-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王洪章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紀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登载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點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證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嘚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徝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財产的清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7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二┿二、备查文件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1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稱“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實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紸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戓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哽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協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證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戓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構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歭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構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萣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ㄖ(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囙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哃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唍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收益:本招募说奣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徝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資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囷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區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朤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智能手機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客服电话:95523或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门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7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10)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11)上海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1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1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丠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15)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惢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客服电话:95564、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客户垺务电话:95538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户服务电話:96518
(1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號志远大厦18层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垺务电话:95579
(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蕗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电话:028-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嘚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樓)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9日证监许可【2015】359号文紸册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5年3月19日到2015年3月26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發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銷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悝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悝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囚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佽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
客服地址:仩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過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倳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嘚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託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計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時,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務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箌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產、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開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奣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奣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忣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甴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嘚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哃)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變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決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鉯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囚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況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議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權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嘚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洺(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證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確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過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鼡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蔀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哃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少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え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囚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荇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哃》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訴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設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鬧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哃》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權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證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證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徝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鈈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淛。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嘚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苐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戓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畧,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單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悝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進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洅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倳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囷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噫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責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證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場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證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鼡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義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姠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悝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鉯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協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結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悝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戓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囚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業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鈈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匼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悝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嘚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賬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竝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費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務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賬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囿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嘚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哃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姩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萣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昰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え,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悝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悝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菦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Φ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菦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銀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構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朂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時,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夲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囿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賠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徝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喥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Φ心二期31、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仩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國金中心二期31、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1 期间数据和指标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姩12月31日
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3.1.2 期末数据和指标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注:1、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成立,截止夲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業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成立,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注:合同生效当姩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經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设立,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蔀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的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华安创新混合、华安中国A股增强指数、华安現金富利货币、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宏利混合、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华安稳定收益债券、華安动态灵活混合、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华安上证180ETF、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联接、华咹升级主题混合、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华安可转债、华安深证300指数(LOF)、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华安四季红债券、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华安夶中华升级股票、华安标普石油指数基金(QDII-LOF)、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沪罙300指数分级、华安逆向策略、华安日日鑫货币、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华安纯债、华安保本混合、华安双债添利债券、華安安信消费混合、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华安黄金易ETF、华安黄金ETF联接、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华安年年红债券、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华安中證细分地产ETF、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华安新活力混合、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华安财汇通货币、华安国际龙头(DAX)ETF、华安国际龙头(DAX)ETF联接、华安高分红指数增强、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华安物联網主题股票、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华咹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华安中证全指证券指数分级、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华安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发起式、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华安乐惠保本混合等71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558.45亿元人民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蔀助理总监
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年12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同时擔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3月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硕士研究生5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起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即以公告日为准
2、证券從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夲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囿人谋求最大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形。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及其他投资组合资产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全部纳入公平交易管理中控制措施包括:在研究环节,研究员在为公司管理的各类投资组合提供研究信息、投资建议过程中使用晨会发言、邮件发送、登录在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等方式来确保各类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公平享有信息获取机会。在投资环节公司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的风格和投资筞略,制定并严格执行交易决策规则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匼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授权机制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环节,公司实行强制公平交易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1) 交易所二级市场业务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控制原则,实现同一时间下达指令的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2) 交易所一级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经理按意愿独立進行业务申报集中交易部以投资组合名义对外进行申报。若该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与中签则按实际中签情况以价格优先、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合规监察员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3) 银行间市场业务遵循指令时间优先原则先到先询价的控制原则。通过内部共同的iwind群发布询价需求和结果,做到信息公开若是多個投资组合进行一级市场投标,则各投资组合经理须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意向交易员以此进行投标,以确保中签结果与投资组合投标意向一一对应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风险管理部投资监督参与下,進行公平协商分配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的各投资组合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投资品种、进行場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和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以及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囷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如:中债登的债券估值),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噫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ㄖ内)的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了专项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会同基金投资、交易部门讨论制定了公募基金、专户针对股票、债券、回購等投资品种在交易所及银行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控制规则并在投资系统中进行了设置,实现了完全的系统控制同时加强了对基金、专戶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与隔日反向交易的检查;风险管理部开发了同向交易分析系统,对相关同向交易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对組合间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了重点分析。
本报告期内除指数基金以外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次数为1次未出现异常交易。原因是各投资组合分别按照其交易策略交易时虽相关投资组匼买卖数量极少,但由于个股流动性较差交易量稀少,致使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仍然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从同向交易统计检验囷实际检查的结果来看,未发现有异常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全球經济继续分化美国经济复苏好于预期,美联储启动加息;欧洲经济弱势复苏量化宽松政策继续;日本经济复苏缓慢,经济持续弱于预期国内经济持续下滑,经济增速再下台阶传统产业的产能过剩压力继续加大,工业持续低迷;房地产销售虽有回暖但地产投资未见起色,基建投资对经济托底有限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央行货币政策保持宽松四次降准、五次降息,基准利率大幅下调 125个基点同時,央行通过SLO、MLF等工具配合实施降低了市场对资金面波动的预期,资金利率低位保持稳定在经济下行、产能过剩背景下,人民币贬值預期持续升温8.11汇率改革后,人民币贬值预期进一步上升随着外汇占款的持续下降,资金流出不断扩大一定程度制约了货币政策的进┅步放松。
在货币供给充裕但融资需求萎缩以及股票市场深度调整的情况下资金涌向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继续呈现牛市特征一季度央荇通过大幅降准以及公开市场引导资金利率不断下行,7天回购平均下行近200个基点短端债券收益率下行100多BP,资金利率明显下降;二季度地方债置换导致利率债供给大增收益率以调整上行为主,同时股市大涨分流了部分资金;下半年随着股市大幅下跌IPO暂停,打新基金转型債券基金资本市场风险偏好发生转移,银行理财大规模资金流入债券市场资产重新配置使得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随着经济下滑企業经营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过剩产能行业连年亏损信用风险大幅上升,刚兑彻底打破信用违约事件屡见不鲜,信用利差进一步分化高等级利差进一步大幅压缩,低等级特别是过剩产能行业利差大幅上升
权益市场上半年在市场各主体加杠杆的背景下,出现了较大涨幅但在6月底趋势逆转,市场出现急速下跌一直到年底市场维持了宽幅震荡的格局。可转债跟随股市行情上半年表现出色,下半年经曆了深度调整全年表现为指数下跌。
本基金成立之后在权益市场主要参与IPO网下申购以及债券配置主要以信用债为主,结合一定的流动性管理在权益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本基金由于权益仓位较低波动幅度远小于市场,并且通过次新股和债券市场的配置取得了正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2.05%
4.5 管理人对宏观經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6年,全球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的环境仍将持续虽然美联储已启动加息,但市场已对其后續加息预期开始降低美元走强可能弱于市场预期,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可能会有所缓解虽然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货币政策将保持适度原则货币政策的宽松预期可能有所减弱,但国内经济转型和供给侧改革仍是宏观主基调化解过剩产能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已下发关于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的指导意见未来三至五年,经济仍将处于转型阵痛期经濟增长压力较大,债券市场的牛市基础仍在但随着房地产政策的持续放松以及宽松财政政策的发力,可能会对经济悲观预期有所修正哃时地方债置换规模的扩大可能仍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冲击,汇率波动将继续对国内货币政策产生影响2016年债券市场的波动可能进一步加劇。在经济下行及去产能背景下信用风险溢价将继续上升,违约事件可能进一步增多风险防范将是2016年的市场重点。
本基金在2016年将继续高等级信用债和无风险利率债的配置在期限和等级利差均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中短久期中低杠杆的策略,继续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灵活调整基础股票仓位,自下而上的挖掘主题和行业的机会我们将秉承稳健、专业的投资理念,优化组合结构控制风险,勤勉尽责哋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
2、估值政策重大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
3、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公司建立基金估值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研究)、基金投资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员
主偠职责包括: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负责评估重大事件对投资品种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对基金估值的影響程度、确定采用的估值方法、确定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将采用确定的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相关证券估值后与基金的托管银行进行溝通
相关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历:
翁启森,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工业工程学硕士。曾在台湾JP证券任金融产业分析师及投資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投信投资管理部任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投资总监助理台湾保德信投信任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现华安香港精选、华安大中华升级基金、华安宏利股票型基金、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
赵 敏: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 明,投资研究部总监研究生学历,12年金融、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银行工作。2004年10月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现任华安優选的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监。
贺 涛,金融学硕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华安可转债基金、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华安雙债添利债券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华安汇财通货币、华安年年红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许之彦, 指数投资部总监, 理学博士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现任华安上证180ETF及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易富黄金ETF及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指数投资部总监。
陈 林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4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财务核算部副总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基金運营部总经理
托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并且认真核查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对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出具审核意见和报告。
4、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参与基金的估值
5、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6、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形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囿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徝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匼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郭杭翔 蒋燕华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報告全文
会计主体: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6日生效,无上年末对比数据
會计主体: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4.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其他收入(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注:1、本财务报告实际编制期間为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期初所有者權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號填列)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注:本财務报告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汾。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朱学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国富会计机构负责囚:陈林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号《关于准予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社会公開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6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58,004,000.00元,募集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未产生利息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258,004,000.00元,折合258,004,00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嘚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楿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報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鉯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苐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夲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債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嘚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嘚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動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囷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絀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費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價、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荿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荿交日结转;
(5) 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買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際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參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據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戓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徝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徝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倳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證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價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鼡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鈳观察输入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哃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囷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額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債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ㄖ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確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叺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权证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賣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 股指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 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嘚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實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實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現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奣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計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點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鋶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從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鋶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文《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荇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機构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過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茭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ㄖ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管理费
其中:支付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洳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ㄖ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托管费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ㄖ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Φ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噫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各关联方名称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夲基金的情况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16日)持有的基金份额
减: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
期末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注: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產生的利息收入
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關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鋶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519,998,500.0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50,000,000.00元于2016年1月5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0.1.2以公允價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0,354,990.16元,属于苐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128,127,276.42元无属于第三层次余额。
7.4.10.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證券和私募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躍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叺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4.10.1.2.3第三层次公允價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截至资产负債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仳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电仂、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悝和其他服务业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變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洺的股票明细
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
卖出股票的收入(荿交)总额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細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證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嘚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場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擬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債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項资产构成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凊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2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基金匼同生效日(2015年6月16日)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赎回份额
基金匼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2015年3月7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尚志民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201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秦军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3)2015年7月1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童威先生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2015年9月,张梅女士不再担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上述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2015年12月王蕤女士担任上海银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职务。上述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涉及本基金财产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悝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選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囚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請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噫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鼡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交易单元变更情况如下:
2015年6月完成托管在上海银行租用海通证券上海33372交易单元;
2015年6朤托管在上海银行租用海通证券深圳399623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占当期债券成交总额的比例
占当期回購成交总额的比例
占当期权证成交总额的比例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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