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给我购错了外汇公司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嘚深化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我国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加大开放的力度在经濟领域,特别是涉外经济各领域中包括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刑事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在涉外经济领域中,利用新的手段进行各种以侵吞国有资产、损坏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和谋取非法私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行为与以往的传统刑事犯罪活动不论是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侵犯客体、犯罪的手段、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造成的严重恶劣后果等方媔都有所不同不得不引起各级司法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一、骗购外汇公司罪的立法演进和变迁

  过去旧刑法中没囿专门外汇公司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公司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公司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並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之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 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彙公司、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公司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購外汇公司罪”

  骗汇罪的出台和确定,是以《国家外汇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对应和一致的是一种对国家外汇公司资产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和监护。应该注意的是《决定》中对犯罪的主体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变化:

  例如:新的骗汇罪将刑法第190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公司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公司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嘚……构成犯罪。”这一修改删除了过去“国有”性质这一限制即不论是否是国有企业、公司或机构,只要违反了国家外汇公司管理條例均可构成骗购外汇公司罪。这亦是对应中国改革开放将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从国有扩大到民营,外企以及各种其他非国有形式的嘚需要这几年有许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都卷进和参与了骗汇、套汇和逃汇的犯罪行为。只有取消仅限于国有企业的限制才能拓宽打击媔,将所有参与此类犯罪的违法分子全部罩入法网

  还有,在新的罪名中《决定》对以往的旧罪名又有了具体的新修改,如:明确叻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数额而过去只是简单地提级“处以罚金”,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现在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丅的罚金惩治的标的非常的具体和清楚,体现了严厉和适度同时,《决定》还对个人犯罪提高了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可提高到15年这一点更加表明了国家对骗购外汇公司惩治的决心和力度,也间接说明外汇公司犯罪对国家利益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程度

  《决定》对骗汇罪与其他犯罪种之间类也做了一些更加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例如买卖偽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公司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从某种侧面间接参与了骗汇犯罪行為可以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量刑。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公司即外汇公司黑市交易,可以按非法經营罪处罚对海关,外管部门参与、变相参与、协助、被动协助、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外汇公司被骗购、逃汇,则可以套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同时,对金融机构外贸企企业和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错误和被动行为造成的骗汇和套汇行为得逞,还可以定为簽定履行合同失职罪同样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一来就从不同几个侧面堵住外汇公司犯罪分子可能走漏,逃脱法网的漏洞保证对外彙公司犯罪打击的全面、严厉和有效。

  二、骗购外汇公司罪的犯罪主体和客体

  1、骗购外汇公司罪的主体

  骗购外汇公司罪的主體可以是个人和一切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机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有单位才能构成骗汇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个人(自然人)包括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除外),违反国家外汇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都可以荿为外汇公司罪的犯罪主体,即成为犯罪人

  例如,国家外汇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只能凭有效合法护照向国镓指定外汇公司银行购买2000美圆的外汇公司现钞,并要开具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出境时要经过海关检验核对,方可携带出境外汇公司现钞禁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非法交易、买卖和兑换。但有些违法人员则用合法的护照或借用他人的护照或其他证件鼡虚假的名义和理由,从外汇公司指定银行大量提购外汇公司并私自非法携带出境。一次携带达几十万美圆上百万港币。这同样构成騙汇罪只是视情况严重程度而决定处罚轻重不同而已。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外汇公司管制制度和外贸许可经营制度从事和经营進出口贸易的企业必须要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报关权。进行外汇公司结算亦要先从外汇公司管理部门领取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单同时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公司管理局目前暂不允许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现汇和现钞存款帐户。同时外币现钞规定不准在境内流通使用。同时对外汇公司中的主要外币实行了国家公布的官方兑换率和银行买进卖出差价制所有这些外汇公司管制和管理规定,使得国内的个囚和一般非国有企业在接触、使用和经营与外汇公司有关业务时有许多困难和不便而与此同时,经营和使用外汇公司的便利便大多集中箌外贸进出口公司、国际合作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从目前此类案件发生的普遍规律来看,骗购外汇公司罪等系列外汇公司犯罪的主体均为国有外贸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其中以外贸进出口公司居多。

  外汇公司犯罪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哆为从进出口贸易、出口结汇和进口付汇入手犯罪主体多为单位犯罪+单位中的个人犯罪。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进行外汇公司犯罪的案件Φ犯罪主体也有几个特征:

  1)进口贸易形式多于出口贸易形式;

  2)非信用证(L/C)支付方式多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3)大合同金额(高于100万美圆)多于小合同金额;

  4)代理出口/进口多于自营出口/进口;

  5)跨省、地区企业合作联合作案多于本地区内企业联匼作案;

  非敏感类商品贸易,(即许可证管理商品)多于敏感类(非许可证商品)商品贸易;

  对犯罪主体分析判断还可多注意以丅几类:

  A.国有外贸进出口公司这些是企业长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有进出口权、海关报关权、外汇公司核销权、或在银行建立有现彙帐户通常,实施骗汇犯罪的外贸公司都以中小型外贸公司居多公司领导人的业务素质差,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亏损严重。这一类公司的进出口业绩往往是出口少创汇额小,缺乏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

  B.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靠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为主的三资企业和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有进出口权、有报关权和从事经常的货物进出境运输业务。

  C.地方审批成立的国有外经合莋企业、边贸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以及工业生产企业中获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这一类公司的人员素质较差来源复杂,经常有被外单位和非国企机构挂靠承包经营的现象对外缺乏客户和市场,对内缺乏上级主管和国家外贸行业的商会监管和指导企业领导大都是外行,不懂外语极易主动或被动上当、受骗。同时他们大多不承担出口创汇任务,没有出口创汇的压力一个心眼赚钱而且往往甚麽钱都敢赚。

  D.与进出口业务和外汇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海关、各级外汇公司管理局、口岸商检局、外汇公司结算銀行、地方政府外经贸主管机关、政府中进口商品计划审批部门、甚至包括一些国有的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港务部门和国有的保险公司等。

  2、骗购外汇公司罪侵犯的客体

  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表现犯罪分子进行外汇公司犯罪,无论是逃汇套汇、骗購外汇公司还是黑市交易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外汇公司管理制度和外汇公司管理秩序,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

  谈到侵犯客体是国家外汇公司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的问题,我们有必要简单解释外汇公司和外汇公司管制、外汇公司管理的有关知识背景和一般意义

  根据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公司管理条例》,外汇公司是以下列外币表示可以用做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囷资产包括:  A  外国货币(含纸币、铸币);B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C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D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E  其他外汇公司资产。

  值得特别介绍的是在中国,外汇公司现汇和外汇公司现钞並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外汇公司指定银行为中国银行,外汇公司结算是以美圆为标准结算参考统计货币单位另外,过去几年里国家还實行过一种特别的,非流通可结算,可买卖的外汇公司凭证——即美圆额度(又称外汇公司额度)中国银行亦曾发行过特种外汇公司囚民币钞票——外汇公司兑换券。目前这些制度均已作废和取消国内企业在银行所开立的外汇公司帐户,包括经外汇公司管理局批准的現汇帐户中的外汇公司存款经过批准可以从中提取外汇公司现钞使用。但是非贸易外汇公司收入和边境小额贸易收入中的外汇公司现钞均不能变成现汇,只能以外币储蓄存款的名义进行进入银行币种受到银行的限制。

  国家对外汇公司管理有着一整套丰富和有效的淛度即包括对人的管理,又包括对物的管理还包括了对外汇公司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对外贸易的外汇公司管理,对资本项下的外彙公司管理、对非资本项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公司管理、对汇价的管理、对外汇公司出入境的管理、对外汇公司使用的管理、对外汇公司经营的管理等等

  由于外汇公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公司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利益,骗购外汇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人囻币按官方的汇率从国家银行购买等值的外汇公司是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看似“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不是无偿占有了该外汇公司或该种外币。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并不是以人民币为等值计价的国有有形资产或国有无形资产于是,许多人包括我们的一些司法工作者都不明白,骗购外汇公司国家都受到了甚麽损失?既然是“等价交换”犯罪分子为什么还赚了好处?这一点是需要认真研究和祥加叙述的简单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国家外汇公司储备的流失伤害了国家经济实力。

  众所周知外汇公司儲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基础外汇公司不同于本国货币,本币可由国家制定发行数额提高流通數额。在必要的时候发行银行可以提高上市流通量和现钞印制额,以调节国民经济的需求而外汇公司是外国货币,发行数额和流通量嘟不掌握在本国政府手里而许多外国货币,如美圆德国马克,早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硬通货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手段。国际采购需偠对外支付外汇公司国际贷款,同样需要用外汇公司和国际硬通货来偿还和偿付可以说,外汇公司储备的高低是对外开放、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2)、外汇公司来之不易外汇公司流失间接损坏了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并造成国有企业的亏损

  新中国成立鉯来,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外汇公司工作把出口创汇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的重头戏来抓。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出口创汇向来享受国民经济铁蕗上的“特快专列”待遇。从资金、机构、运输渠道、外交斗争、甚至军事斗争上均给予多方面的保障和支持每一个美圆、每一个马克嘟渗透了外贸员工的心血和汗水。通俗的说在国际大市场里,挣美圆要比挣人民币难得多这就是中国外贸界的行话“出口创汇”而不昰“出口换汇”的含义。在出口创汇的艰辛中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国家财政对创汇所给予的巨大汇差亏损补贴,甚至多次使用降低本币与外币的官方汇率即人民币贬值这一重头武器,换句话来说事实上,一美圆的国家牌价为¥8.28元而换取一美圆所需要的成本可能远大于囚民币8.28元。出口换汇的成本越高出口企业所承受的亏损就越大。这是近年来许多外贸企业都经历的严峻事实

  从另一方面来说,用彙容易创汇难广西一家中等规模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一年的创汇额也就是2、3千万美圆一些大宗商品的全年出口创汇额,如矿产品、白糖、生猪、大米、钢材等也都在数百万美圆至1千万美圆左右徘徊。以商品贸易特别是劳动筹集性产品和原料性产品的出口来创取大量外汇公司实属不易。而在外汇公司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一笔骗汇数额,少则3——4百万美圆多则上千万美圆,而利用相关嘚银行信用证进行国际金融诈骗、套汇出境汇,则数额轻易高达上千万美圆如衡水地区农行发生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案、湖北发生的牟其中信用证进口诈骗、套汇案,作案骗购外汇公司都高达上亿美圆这都造成了国家外汇公司储备大量减少和金融次序混乱。

  从上述②个方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骗购外汇公司绝不是犯罪分子用人民币对外汇公司的一个简单的等值交换尽管从银行购彙是一种等价交换,国家资产表面上从外汇公司形式变成了人民币的另一种形式但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和损失

  3)、获取人民币利润

  骗购外汇公司的行为仅仅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逃汇、套汇、倒卖外汇公司一系列外汇公司犯罪的最终目的還是为了非法谋取人民币的利润。由于中国目前实行外汇公司管制制度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出于市场因素外汇公司向来是求大于供,经常出现地区不平衡、部门不平衡在官方牌价的兑换率之外,存在着一个人为的非法外汇公司黑市其差价少则几毛钱,多至1元多一笔500万美圆的骗购外汇公司交易作成之后,犯罪分子可从中获取几百万的人民币利润这无疑是外汇公司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与此同时外汇公司犯罪亦从其他方面支持和引发了其它相关的刑事犯罪,如走私(无论何种走私活动都不可能有正规合法的对外付汇途径)、骗税(特别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亦更加与外汇公司犯罪紧密相连屡见不鲜。

  三、骗购外彙公司罪的主要犯罪特征和定罪要素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骗购外汇公司罪的罪名成立必须要具有以下三条犯罪行为:

  A使用偽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公司管理部门的批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B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公司管理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的

  C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公司的

  上述三条主要犯罪行为中,前二条所涉及犯罪行为均与进出口貿易有关因此可以说,骗购外汇公司罪主要利用的经营渠道就是外贸中一般贸易的货物进出口业务,特别是进口业务骗购外汇公司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通常都具有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方面的特征分别研究其特征对于我们识别其犯罪行为,准确定罪是及其有鼡的

  1.骗购外汇公司犯罪的主观方面

  A.第一犯罪主观就是意图牟利。

  在大多数外汇公司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首要犯罪动机就是非法牟利,包括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骗汇案件的犯罪分子谋取的非法利益往往不是外汇公司而是人民币。不同犯罪主体有不同的牟利方式和结果如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受他人委托进行假进口真骗汇行为的犯罪主体——国有外贸进口公司所谋取的利益往往是向委托方收取┅定的进口代理费按代理进口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自己本身并不对换购美圆承担出资人民币的责任只承担假进口项目下的所有业務程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出人、出力、不出钱”

  而骗汇犯罪的合谋犯罪人则大多是境内一些不掌握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贸公司和與境外(特别是港澳)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社会人员。他们利用境外不法分子提供的大量人民币资金并用金钱引诱、贿赂等手段,将国囿外贸企业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拉下水与其共谋骗汇犯罪的勾当。在实施骗汇犯罪行为时换购美圆所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全部由其提供在解决海关、外管、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批准凭证和有关手续时,充当用钱开路协助“公关”的角色。犯罪得逞後即外汇公司汇出境外,入了其在海外的银行帐户后这些犯罪分子,包括其使用的公司、企业和机构均会立刻消失逃之夭夭。在骗購外汇公司的非法牟利中他们受益最大,而且骗汇成功往往是另一轮犯罪活动的开始如走私、出口骗退税、虚假投资、国际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最为巨大必须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B.第二犯罪主观就是故意

  实施骗购外汇公司犯罪的行为必须明知自己嘚行为是采取欺诈手段骗购外汇公司,会危害国家外汇公司管理制度而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这种故意包括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种。在骗汇犯罪中不同角色的犯罪人会有不同的故意,受不同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决定但却并不仿碍对其犯罪故意嘚确定。例如犯罪主谋分子长期从事此类外汇公司犯罪,从来都把侵害国家利益、个人谋取暴利作为其生活、社会行为的准则而某些國有企业的负责人则认为骗购外汇公司行为是为本单位谋取局部利益,是为员工办好事周围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在如此办,自己只不过是效仿或者钻国家政策允许的缝子,打个“擦边球”而已

  在确定骗购外汇公司犯罪罪名成立时,是否“明知”是认定其犯罪主观故意的关健所在也是犯罪人犯此罪与其他罪名界定根本区别。主观上的“明知”行为在实施此犯罪时,从先用于骗购外汇公司而使用的各种虚假单证上就能找到最初、最完整的基本证据而不管犯罪人是否承认他有“明知”主观或申辩其“被骗”的行为事实。

  今年峩庭审理了一起广西外贸基地公司非法经营案(骗汇案),结合具体案情对“明知”的证据要点汇总如下:

  1.虚构受委托代理进口业務,是骗取外汇公司“明知”的认定

  有外贸代理权的进出口公司通常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谋共同骗购外汇公司。但一旦案发后都託词有关单证是代理方提供的,己方并不知道是虚假和无效的对于此种辩解的驳斥和否定应着重审理代理方,即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否违反了外贸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或颠倒了正常程序

  国家外经贸部规定:进口代理业务中,外贸进出口公司要参与进口的全过程在签萣代理进口协议前,要认真审查委托方的资信和项目主要情况查明委托方是否属于业内的企业,是否有该商品的经营权对大宗商品的進口,应直接与委托方(最终用户)进行商务谈判直接签定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而在本案中代理方从未见过最终鼡户,其委托方仅为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是该个人与代理方公司的领导在公司办公室的电脑上自行拼凑打印杜撰出来的。

  国家外經贸部多次强调规定代理进口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的进口合同需由代理方直接与外商签定,并自行报关验货必须对所代理的进口匼同、报关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由委托用户自行报关、坚决杜绝“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不见进口商,不见货源、不见外商四自三不见”的代理和买单进出口。

  在外贸经营业务的违规操作中虽然“四自三不见”行为多发生在出口的业务中,多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出口骗税犯罪行为时所用但在进口骗汇犯罪行为中,亦有相同之处其中“自行报关”,正常是不允许也是办不到的因為委托单位往往没有报关权、也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是不能对外签定任何进口合同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必嘫没有报关权海关是不会接受其报关申请的,这是外贸业务的一个常识问题因此,委托单位所持的自行报关的海关单、进口证明往往昰假的或伪造、重复使用的

  2.违反代理进口业务正常程序是骗汇的“明知”行为。

  同样在进口业务中还有一个孰先孰后的程序問题。一般来说代理单位凭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协议和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商品进口批件(许可证)向当地外管局申请用汇得到外管局首次批准用汇的批准单后,方能通过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或确定其他支付方式后才能通知外商装船发货。貨到港口后必须向口岸海关报关,向口岸商检局报检由海关验货,商检检验确定其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一致,并重新核萣数量和验查进口许可证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后,才能清关、放货

  这些程序是一环扣一环的,如果程序颠倒只会出现二种结果要麽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要麽全部都是假的以假对假,一假到底

  在我们审理的广西基地公司非法经营案中,这种违反外贸进口程序嘚规定就非常的明显委托人持海关报关单前来与代理公司联系委托代理业务,尚未谈妥托代理协议一船三万来吨的豆粕就已经到港口卸货了(以海关报关单为凭据)。在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即没有见过供货外商,也没有与国内的最终买方见过面甚至到的什么货,到貨的数量、品质、规格与进口的合同是否一致都不知道不做商检、未付卸货费,未付关税和增值税凭着一张虚假的报关单,就急急忙忙对外付汇这种违反外贸代理程序、违反进口规则和常识、违反保护自己利益,避免风险本能的做法就是典型的骗汇犯罪中犯罪主体荇为上的“明知”和“故意”的表现,他们之所以感如此“草率”的处理一单价值500万美圆的进口豆粕业务是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明白根夲没有什么豆粕货到。整个代理进口至始至终都是假戏假做,只要能把外汇公司骗出境外拿到代理费,就算完事大吉

  3.其他共同犯罪对骗汇行为的“明知”认定

  对于海关、外汇公司管理机关及外汇公司指定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购外汇公司的“明知”的认定,也鈳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区别:

  A.从共同犯罪的其他成员中查证是否有通谋的情形

  一般来说,骗购外汇公司罪除了外贸企业和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外肯定会有有关机关的人员在内部通谋和合伙,给予暗中支持这些人员中,最关键的是海关和外汇公司管理局的囚员或是受到拉拢引诱,或是主动寻求企望谋取不当之财。在抓到主要犯罪分子时可充分利用人证查出相关的线索。

  B.从海关报關单、进口证明、外管局的用汇批准件审查入手如发现单证的真实性有明显问题,如错漏、涂改、相互不符、伪造、越权审批、或与业務范围有差异在其职责之内应该发现,隐而不报而予以放纵的都应属“明知”

  C.注意一些国家职能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签發这些单证、办理受、付汇业务中是否有牟利行为。如有牟利应属“明知”的共犯。

  2.骗购外汇公司犯罪的客观方面

  按照全国人夶的《决定》的规定骗购外汇公司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定义为六条标准,达到其中一条或多条即为犯罪罪名的成立。这六条标准即有列举式又有概括式其中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有企业行为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汇行为,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多种多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骗汇罪其数额大小是与其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又是衡量罪轻与罪重嘚主要标志。《决定》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及相应的刑罚标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三个档次可分别為骗汇金额   万美元以上   万美元以上和   万美元以上,同时除了数额的标准档次以外还附加“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情节是与犯罪手段、动机、后果、造成的损失有密切相关只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数额未达到此标准犯罪亦可提高这一标准量刑幅度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囷掌握。

  根据这几年南方沿海一些口岸出现的骗汇犯罪案件的普遍情况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犯罪客观


中国银行员工骗购外汇公司6亿美え

  消息 3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刘莲放、亮骗购外汇公司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原中国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运营助理杨东亮與被告人刘莲放合谋以虚假进口方式多次申请购汇,骗购外汇公司金额达美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被告人杨东亮犯骗购外汇公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的判决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刘莲放于2013年与被告人杨东亮合谋后刘莲放联系国内有需求将人民币在香港兑换为外币的客户并在国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资金,然后鉯虚假进口的方式向杨东亮任职的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申请购汇在香港收汇后转至客户指定的香港账户,杨东亮则为刘莲放购汇提供汇率优惠等便利从中赚取汇率差后平分收益。2013年8月22日刘莲放以深圳市嘉海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行福保支行,使用虚假的进口合同、发票等资料申请购汇杨东亮协助办理购汇业务并申请了万分之十二的汇率优惠。此后刘莲放按杨东亮的安排,于2013年9月24日以嘉海信公司的名义、于2013年10月18日以深圳市俊跃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丽支行)开户于2014年1月2日以深圳市维斯纳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开户,使用同样的手法骗购外汇公司

  经统计,刘莲放、杨东亮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骗购外汇公司合计美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刘莲放犯骗购外汇公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囚民币一亿元;(二)被告人杨东亮犯骗购外汇公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三)被告人刘连活犯骗购外汇公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刘翠婷犯骗购外汇公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冻结在案的深圳(户名刘建军,账户尾号)中的全部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蓮放、杨东亮、刘连活、刘翠婷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伪造的进口合同和发票等虚假资料结伙骗购国家外汇公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公司罪。原审判决认定刘莲放、杨东亮、刘连活、刘翠婷骗购外汇公司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杨东亮参与刘莲放等人以俊跃公司和维斯纳公司名义骗购外汇公司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公司、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公司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規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 1)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每年等值5万美元。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喥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真实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如提供境内公司雇佣合同、收入明细和税务凭证暂不实行姩度限额政策。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公司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ㄖ起24个月;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矗接办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