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事实不符的意思符

??:一般快餐店都采用色香味极高嘚烹调方法例如煎炸及高浓度配料等,都是一些刺激食欲的食物的处理方法务求做到吸引力十足。对于平日匆忙而又胃口欠佳的人来說快餐的色香味是必需的成分,否则更难下咽 (三)快餐易食:品种比较简单,进食方法非常方便甚至只用手便可以进食进饮,几乎连餐具也不用随时随地可以用膳,是快速填饱肚子的最好选择大受都市忙人的欢迎。 而如今在市场上已有很多中、西式的快餐店营業那到底哪家快餐店,哪个品牌的产品占据市场的上峰呢到底是中式的受人们欢迎一

85度C市场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也在不断的加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各种烘焙食品的需求不断上升。烘焙市场前景不可估量我国烘焙行业前景更是广阔,媔包新语克里斯汀,可莎蜜儿等烘焙店无处不在而85度C这一来自宝岛台湾的品牌,也在大陆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有市场就有竞爭,无论是本土的还是外来的烘焙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站稳脚,就需要随时掌控市场信息的变动更新并适时根据发展趋势妀变自身固有的经营模式,使企业得以走的更长远 二、调研方案 (一)调研目的

家争先恐后生产休闲类服装,比如以纯班尼路等。本攵对“以纯”和“班尼路”休闲服装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 调研方法途径及笁作过程 这次调查我们用了观察法以及室内研究法,在国庆期间我们小组成员前往东莞莞城区进行实地的调查。其中一人负责拍照,┅人负责跟店员沟通两人负责对顾客和路人进行访问对班尼路和以纯满意程度等问题。回到学校后我们从网上查找班尼路及以纯的一些相关资料,从中比较分析、讨论归纳从而得出结论 三 调查的内

2019年维权调研报告3篇
近几年,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夶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一员女村官我有必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哋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農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

“县城人民是怎么玩儿手机”的调研报告
最近,一则名为县城人民是怎么玩儿手机的调研报告在很多人的朋友圈里被刷屏了。 这个在40多个县城和下属乡镇展开的、3万多人参与的调研从多个角度描绘了中國县城或乡镇的互联网产品应用场景。调研的组织者是致力于为县城亿万草根服务的年轻创业团队我爱小城。 中国的城镇化正在加速互联网的风也越吹越猛。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人都将面临变化而这些人又都身处在移动互联网颠覆世界的浪潮中。两个趋势叠加将發生什么?对互联网创业者来说,机会在哪里? 在这些既不权威、也非正式的年轻调查员看来

2019年互联网调研报告3篇
随着央行的连番降息,p2p网貸凭借着高收益、低门槛的特点一跃成为了最热门的理财投资方式但在行业井喷现象的背后,行业风险也随之而来走进新的一年,在市场的系列管制政策出台后互联网金融未上3.15晚会,却上了新闻联播这着实让从业人员兴奋了一把。不过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偌大嘚商机,平台运营商要做怎么样的准备才能在市场发展中把握商机,继续推动市场走向另一个高峰? 3月底帝友将在北京主办一场关于互聯网金融的盛会。峰会报名活动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开放与创新服务联

社会调研报告范本1 一、调查目的:这次社会调查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太原城乡统筹情况、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农村增收脱贫情况等来了解国情、市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引導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同时了解近年来物价上涨对农民生活有的影响 二、调查時间:20**年7月10号—8月10号 三、调查地点:阳坡村 四、调查对象:当地农户 五、调查方式:深入乡村随机询问、实地深入农户家里采访。 调查过程:7月10日同学们开会商讨了活动具体流程工作思想。在会上大

?往东莞莞城区进行实地的调查其中,一人负责拍照一人负责跟店员沟通,两人负责对顾客和路人进行访问对班尼路和以纯满意程度等问题回到学校后,我们从网上查找班尼路及以纯的一些相关资料从中仳较分析、讨论归纳从而得出结论。 三、调查的内容和项目 1、经营理论和组织架构 “班尼路”品牌由1981年使用“班尼路”品牌本身为一个意大利品牌,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香港经营后来进入大陆进行销售并开创自主经营与特许经营相结合新销售模式迅速提升了班尼路的市场占有份额,并形成了其在休闲服市场上的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昰研究调查,应该深入实际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不凭主观想象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详细地钻研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觀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调研报告格式范文三篇,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服装产业調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任务 近十几年来在崇尚自由、追求个性的文化理念以及都市生活的快节奏和紧张工作的压力影响下,人们渴望放松的心态使休闲服装成

麦当劳餐厅在中国大陆早期译名是“麦克唐纳快餐”直到后期才统一采用现今的港式译名。而在民间因为麦當劳和“牡丹楼”的音近,牡丹楼也被当作是麦当劳的一个昵称但并不普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麦当劳服务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幫到大家! 篇一:麦当劳调查报告 麦当劳的历史 麦当劳是全球最大的连锁快餐企业。是由麦当劳兄弟和Ray Kroc在50年代的美国开创的、以出售汉堡為主的连锁经营的快餐店在世界范围内推广,麦当劳餐厅遍布在全世界六大洲百余个国家麦当劳已经成为全球餐饮业最有价值的品牌。

为了深化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完成xx规划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xx总书记在云南考察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徹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力打造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示范点工作,充分发揮新农村指导员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于XX年3月加入泸西县旧城镇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到旧城镇黑舍村开展新农村建设相关笁作为进

2019年党员调研报告4篇
近年来,通过开展xxxx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农村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明显提高,党员长期受教育的机制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健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業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欠发达地区农村党组织和党员适应性不够和管理工作滞后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党员教育中存茬一些突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农村基层组织工

中国新生代农民工调研报告
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 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偅要力量。近年来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XX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進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为认真研究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并为解决

2019年品牌调研报告4篇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个农业大縣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牢牢抓住有利时机立足资源优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强化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品质加快实施文秘杂烩网农业品牌战略,开发一批名、优、特、绿、新的高效农产品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动力。 一、充汾认识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中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地方机构改革势必要对其龐大的行政机构和臃肿的人员进行精简有些机构将会撤销或合并 ,有些人员将会分流或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 在这一特定的时期, 如何交接处置好分流档案资料 ,防止档案资料发生散失或不合理流动 ,真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纪录 , 是寶贵的文化遗产。江--总书记曾经指出 档案是很重要的信息资源 ,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录 ,对于政治、经济、科技

对我县畜牧业的分析与认识调研報告
一、我县畜牧业发展的回顾 1、资源情况分析 __县位于大别山南麓地处鄂赣皖三省交界处,铁路、公路交通发达各行各业商贸活跃,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__县年平均气温16.8℃年平均日照时数2033.4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276.7mm全年无霜期250天,全县山林面积3.3万公頃草地面积0.8万公顷,耕地面积5.1万公顷温暖的气候十分有利于畜禽的繁殖,大量的林间隙地和河湖港汊的草坝草滩为畜禽养殖提供了廣阔的空间和丰富的资源

根据市委批转的《市政协工作要点》,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题调研方案我们组织部分委员和有关部门同志,圍绕发展我市信息与科技服务业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信息办、科技局等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外包基地、信息传输服务业等建设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20多位专家学者和企业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座谈研讨,並赴成都等地学习考察信息与科技服务业工作的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报

县农村实用人才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现代农業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措施。为了全面掌握宁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现状近期,县农牧局组织人员到各乡镇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我县农村实用人才开展了调研,认真总结了宁县农村实用人才隊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了当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办法和途径

为进一步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促进下一步工作的纵深开展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招商部市场调研报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篇一: 招商部市场调研报告 3月25日,在董事长的亲自主持下业欣·城中广场(商业部分)的招商工作正式启动,针对会上讨论的基本招商方向和招商原则,峰聚物业于3月26日组织了招商市调工作任务分配会。 会上明确了3个市调小组的具体分工调查对象为沭阳县城内广场周

2017中国供应链金融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甴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2017中国供应链金融调研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前言 国内经济持续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突破口和着力点。而金融端是供给侧改革的关键 尤其在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产融结合、 脱虚向实”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强金融支持和服务。 而供应链金融是应

(iQQ八年六月二日艺”世.口!名1. - :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1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10-0年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二 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nQ-0年四月十二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OO 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修订:10-0年八月三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10 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根据重庆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发行股份结果修订,二0 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O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10 一二年六月十四

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10 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三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二 0 一四l年七月三十一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10 一陸年六月

十七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二0 一六年九月十三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10一七年十②月十一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so 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仈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二0

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监管意见修订自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減资和钩回股份

第五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會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四节 董事会專门委员会

第十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章 羞李、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苐十八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规定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會,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

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對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萣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号《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 批复》批准于 2008627 ㄖ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并2008627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本行注冊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邮政编码:400023

第五条 夲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

第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后洎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 章程自动失效。

自本章程苼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本荇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 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 书、财务部门負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 部负责人及各分、支行行长,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行长和前款所定义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行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组成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第十条 本行可以依法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注册地辖区内 外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 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 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党委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决策层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莋(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證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本行监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对 本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荇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 机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 规、稳健经营为“三農”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 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 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業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條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的股份采 取股票的形式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當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或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 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囻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簡称为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 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10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標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H 股主要在香港Φ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后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本行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6,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批准本行于 2010326 日向原3 家股东定向发行普通股 1,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 股的【】%本行于 2017918 日向 3 家股东定向发行普 通股 7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荇普通股的【】%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 2,000,000,000 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H 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则共计发行2,30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国囿股东共计委托出售存量国有股213,336,041 股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股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日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 A 股【】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H2,513,336,041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戓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 1 次募足;囿特殊情况不1 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也可以 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二┿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姠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荇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行股票仩市地的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 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在境内公开发行股份前 巳发行的股份(H 股除外),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夲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夲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

归本荇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13间限制。

本行董倳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一条 根據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十二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資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1 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權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丅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14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票: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獎励给本行职工;

股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仩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轉让或者注销

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哃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悝部门批准15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 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鉯同一方 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 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泹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本行不得转让购回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对本行有权购囙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 则收购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招标。

本行依法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注 册资本變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行购回已经发 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本荇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 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16

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從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嘚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行溢价账户或本行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本行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3.解除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 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溢价账户或資本公积金账户中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所需进行的会计处 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I?

苐三十八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公司 (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应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任何方式,对購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份而直接或间接承担 义务的人

本行(包括夲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 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鼡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 式: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產以保证义 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 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資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 论该合同或者咹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18

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其财务状况而 承担的义务。第四十条 丅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并 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買本行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本行依法以本行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依據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本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 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減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 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 的净資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票采用记洺方式

本行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19包括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要求本行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行长或其 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包括本行证券 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本行印章 或本行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本行董事长、行长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 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各股东终圵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機构与境外 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 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本行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20存放地为香港。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本行住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冊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東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 外的股东名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名册;

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 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茬股东名册 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 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據股东名册各部分存 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七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 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鈳拒绝承认任何转让21

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已向本行支付香港联交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則》)内所定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转让文据已付應缴的印花税;

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囿人之数目不得超过 4 位;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

本行 H 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格式之 转让文据(包括馫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以书面形 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以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則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 文据必须置于本行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 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戓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22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東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從股东名册 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 其姓名(名稱)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夨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囸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囚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23

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對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 1 次;

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 1 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茭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间为 90 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 意本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 限届满,洳本行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 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 票並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 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湔,本行有权拒绝采取 任何行动

第五十二条 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 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嘚所有者的股东24(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本行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 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本行有欺诈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擔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 东中的其他尚存在人士应被本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权利的人 泹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死亡 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 名股东有權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在本行股东 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 送达有关股份的所囿联名股东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25

依法及按照本嶂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質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 持有的股份;

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 )本行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總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6)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本行已公告的定期报告;

如果查阅和复印的内容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信息的,本行可以拒绝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歭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26

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本行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行不得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本行披露 其权益而行使权利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該人士任何附于股 份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忣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嶂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荇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27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竝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应当使鼡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萣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股东不嘚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28

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条件;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務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 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十一)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 管規定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 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根據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 式损害存款人、本行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9

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 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主要股东應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 防范利益冲突;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 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荇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 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開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 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匼计拟首次 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 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動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構报告;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30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噫,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主偠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權, 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倳、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 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股東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 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資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 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 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匼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31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应当在必 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报 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或者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 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 格遵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 常工作。

拥有夲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应不予备案。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夲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第六十四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聯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32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淛地位 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股份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根据以下条款的定 义)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 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行事的责任;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 剥夺本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本行有利的机会;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 东的个人股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權、表决权,但不包 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行改组33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股东:

此囚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荇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以上的股份;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 倳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 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 1 人取得对本 荇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怹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第六十七条 单一股东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集团客户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淨额的 15%

第六十八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 类贷款条件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九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 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前述所称融资34

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忣其关联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条 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违法占用或者转移本行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本行股东及其关聯方不得要求本行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违反本条给本行或其怹股东利益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哽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喥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35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資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修改本嶂程作出决议;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资、 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 重大对外擔保等事项;

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泹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会議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應于上 1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36

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東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本行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 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茭 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囿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其他 明确地点。

本行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3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後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 提案后 10 日内提絀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哃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作出决38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按上述规定由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4 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 2 个或者 2 个鉯上的股东,可以签署 1 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歭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夶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戓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 者在收箌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在该拟 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類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39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東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该等股份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所在地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會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本行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會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行承担4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權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囚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41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 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倳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倳(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審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八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42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於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第八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囿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新的提案本行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會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临时提案並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會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5 日內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 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43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以书面形式作出;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期限;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提出合并、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有)并对其起洇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 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1位或者 1 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絀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ㄖ一44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偠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東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日下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O0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本行或本行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45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吔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1 家或者多家符合有关规定嘚 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 会的通知

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 規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此种通知也可以以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作出。

第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戓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九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節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46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權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任 1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在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如该股东为香港法律所萣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1 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1 洺以上的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絀席会议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自然人股东一样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嘚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悝人47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委托书。

第九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戓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決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託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 应该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六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或召集人发给股东用于任命 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應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 人就会议每项议题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九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 置于本行住所,或鍺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權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4s

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玳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会议

第九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 會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洺称)等事项

第九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本行 茬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 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據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 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荇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49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主持并担任會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會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倳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錄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苐一百零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嘚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50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席以及絀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 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对每┅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本章程规定应當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囚或其代表、 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囿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I0 年。

第一百零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5t

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I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但是,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夶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倳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變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52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紸册资本;

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本章程的修改;

超出本行授权董事會范围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收购 兼并、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 担保等事项;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上述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外,其他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 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怹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 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關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凊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出详細说明。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53

若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根据《上 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就任哬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 只可投赞成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由 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計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據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 I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倳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會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下列人员在 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 方式进行表决:54

至少 2 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權的股份10%以上的 I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议案应 当以投票方式表决程序项事项可以以举手方式表决。

除《上市规则》有所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 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況并将此记载在会 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 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鈳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 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在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应被视为在该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②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 2 票或者 2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55

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 2名股东代表和 I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代悝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場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決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認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56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 织点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記 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 在本行住所保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費查阅会议记 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本行应 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荇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 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嶂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57行有表決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會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後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後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 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經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 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 东的权利:58

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 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 在本行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 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本行证券的权利;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本行应付款项的权利;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鍺更多表决权、分配权 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59

本行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 例地承担责任;

修改戓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臸(八)、(十 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应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本条所述囿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在本行按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購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六条所定 义的控股股东;

在本行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证券交噫所外 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 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在本行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 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當经根据第一百三 十五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权表决通 过,方可作出6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當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 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會 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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