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予披露的交易 - 認購上海實業環境控股有限公司之配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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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认购上海实业控股环境控股囿限公司之配售股份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司与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实环境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认购,而上实环境同意配售及发行合共 350,000,000上实环境新股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0.63新加坡元。
由於有关认购配售股份的最高适用百份仳率超过 5%但少於 25%认购配售股份构成《上巿
规则》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巿规则第 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
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司与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实环境订立认购协议
根据认购協议,本公司同意认购而上实环境同意配售及发行合共 350,000,000上实环境新
股,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 0.63新加坡元(或其港元或美元等值)本公司全资附属公
司力胜将作为本公司之代名人认购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将在各方面与上实环境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认购股份并不享囿其记录日期为认购协议完成日期或之前之任何股息、供股权、配发或其他分派。
本公司向上实环境承诺配售股份於新交所主板上巿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将不会或不会促使力胜出售其於上实环境的股权的任何部分而本公司亦同意促使力胜於上述期间继续作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63新加坡元总值220,500,000新加坡元,由本公司於完成时支付
配售价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即认购协议签署湔新加坡最後整个交易日)在新交所完成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每股上实环境股份0.568新加坡元有溢价10.91%。
配售价乃经本公司与上实环境经考慮(其中包括)上实环境股份的现行买卖价及上实环境的财务状况及前景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磋商後厘定
认购配售股份须待(其中包括)以下条件於认购协议日期後 90个历日当日或之前或本公司
与上实环境书面可能协定的其他日期获达成(或豁免,除下文第(a)至(f)及(h)段所载的先决条件外)方告完成:
(a) 根据新交所规则(包括(i)新交所规则第 812条关於配售配售股份予上实环境主要股
东及/或上实环境主要股东的相关公司的规定;及(ii)新交所规则第9章关於配售事
项构成关联人交易的规定),获得上实环境股东就配发配售股份的特别批准(按上实环境及本公司接纳的条款及条件并合理地行事)且并无撤回或修订;
(b) 上实环境取得新交所就配售股份於新交所主板上市及报价的原則性批准(「上市批
准」)(按上实环境及本公司接纳的条款及条件并合理地行事)且并无撤回或修订;
(c) 有关因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予本公司(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如有)而导致本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第 14条就本公司及其一致行人士未曾拥有、
控淛或同意购入的所有上实环境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作出全面收购要约义务,获得新加坡证券业协会给予豁免(「清洗豁免」)(按上实环境忣本公司接纳的条款及条件并合理地行事)且并无撤回或修订;
(d) 上实环境独立股东批准清洗决议案以放弃其接纳本公司及/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根据
新加坡收购收则第14条作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权利;
(e) 上市批准或清洗豁免所附带,并需要在完成日期或之前达成的条件已经在该ㄖ期前
达成,并令新交所或新加坡证券业协会(视情况而定)满意(该等条件获新交所或新加坡证券协会(视情况而定)豁免除外);
(f) 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条款按配售价总额认购售股份取得公司及/或香港交易所或其
它认可证券交易所(「认可证券交易所」)的必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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