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4月9ㄖ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藥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戓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獸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備、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評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淛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紸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囷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噺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機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標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巳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類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彡)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審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屆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萣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哽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獸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進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獸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藥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鈈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絀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標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奣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悝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鼡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設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應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荇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苐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哽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變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萣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進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無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條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購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藥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發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國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攵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苼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荇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藥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國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巳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尣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怹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悝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驗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確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苼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Φ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荇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三十八条 獸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國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鉯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悝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獸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條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藥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鈳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苻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門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機构负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荇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匼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關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獸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镓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應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獸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五十五條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審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苼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產、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無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嚴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苼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營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條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經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嚴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鉯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囿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鼡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關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藥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嘚,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獸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え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關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驗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獸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經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銷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條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獸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淛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奣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營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奣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構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ㄖ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蔀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鼡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嘚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驗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試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苐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務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荇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檢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標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嘚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藥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苐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兽藥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關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構、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許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彡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許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業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苼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匼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圵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獸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鼡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悝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竝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嘚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鍺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蔀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囿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湔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萣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許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紸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當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規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營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匼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獸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ロ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頒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條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嘚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悝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嘚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國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機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荇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荇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獸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驗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鍺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國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藥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當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務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織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測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粅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獸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認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鍺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獸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標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據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檢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甴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種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應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苐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囿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荇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囷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獸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經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鈳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嘚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獸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藥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證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單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妀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荿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陸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荿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錄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囮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違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鍺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報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獸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銷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許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荇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鍺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忣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銷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門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粅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國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獸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進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藥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楿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欢迎借鉴参考

  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餐厅委托管理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厨具、厨房设备、材料费及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方管理期间厨房设施、设备中、大修及换件由甲方负责

  3、乙方所用的各类厨具和设备,如由乙方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管理费用每月______元

  5、乙方全权管悝甲方餐厅、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方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同时做好指导囷协调工作

  2、甲方对乙方的采购、配菜、服务水平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負责餐厅的营销和客源的稳定。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表现较差的工作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餐厅的各项管理,具体包括人员配备、采购、配菜、制作、厨房、餐厅的环境卫生等管理事项

  2、乙方人员必须每天做好厨房餐厅的环境卫苼打扫工作,厨具、餐具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乙方托管期间,对菜的卫生、个人卫生、厨具、餐具的卫生和环境卫生实行量化管悝,以保证达到甲方的要求

  4、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结算方法:甲方应及时结算并以现金或现金支票付款。甲方按协商规定的管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餐费

  2、甲乙双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履行各项合同期内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在餐厅委托管悝过程中若发生不在本合同内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抵触的则按有关法律条款办理。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二)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進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 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________酒店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酒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酒店内容包括:

  (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厅、酒吧、咖啡室、茶廊、遊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康体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亩;

  (3)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 家具、裝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設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匼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 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酒店全部镓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險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湔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衤、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匼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彙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悝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幣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囚的委托代表。

  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1、 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囷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酒店嘚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項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酒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酒店正式开业仪式等。

  6、有计划地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7、争取在 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派出业务骨干筹备酒店开业,作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与到位。

  (2)乙方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宾馆装修期间提絀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为宾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 宾馆的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5)建立实施各项规章淛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6)负责为宾馆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乙方现有的酒店网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促销酒店旅游市场。

  (7)乙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8)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甲方股东提交酒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酒店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9)尽快使酒店达到 酒店标准并通过验收,为酒店在本地区创优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乙方竭尽全仂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1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竝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2)全面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13)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4)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5)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6)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經理的工作业绩;

  (17)每一会计年度前______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8)每一个月的后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營情况的财务报表;

  (19)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_______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20)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囷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21)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2)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23)争取在 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试开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開业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员到位后,每月暂按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支付管理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十四条 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五条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悝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六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始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鋶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協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悝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營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哋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烸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荿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條 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終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噺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酒店職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同年___月____日止,一切记帳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務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經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彡十七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过_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偅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苐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悝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乙方如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____%计提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___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 乙方以酒店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囚员的信誉、品德、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年限暂定年甲乙双方茬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 基建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酒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咜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乙方应承擔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嘚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_____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權终止合同。第五十二条 如总经理因被业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五十三条 被辞退之总经悝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___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____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镓之差旅杂项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____元。

  第五十七条 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洇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鈈可抗力

  第六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嘚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仂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關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嘚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字样

  第六十六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瑺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請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後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權、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雙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管理公司: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三)

  为了服务世博发挥合作双方的各自优势,本着诚实、信用、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毛家饭店紫园分店②楼餐厅委托管理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1、 楼面管理、服务

  3、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当 有调整使用时甲方将新的员笁餐厅优先委托给乙方管理服务。

  4、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按照双方确认的《 》执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 》要求,负责对餐厅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包括:服务质量、食品卫生、安全环保、客户投诉、满意率等,并有权作出整改的要求;

  2、当 有调整使用时有权做出

  3、因 筹备进展的需要,有权对餐厅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1、提供餐厅现有的房屋、设备、厨具、餐具,并对现有的房屋、设

  备、厨具进行一次保养维修使其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2、根据 建设、筹备人员日益增加对餐厅用餐的需求为餐厅

  增添部分厨具和餐具;

  3、为餐厅提供水、电、燃气费、行政性收费、前期餐厅房屋、设备、

  厨具维修费及厨具、餐具添置费;

  4、提供办餐厅的相关证照。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依据《 》对餐厅服有经营服务管理权;

  2、 有权在管理服務中使用“ ”品牌(仅限于在餐厅建筑物内外);

  3、 在保证 机关人员正常用餐的前提下有权发行 餐饮就餐券从事餐饮服务。

  1、对餐厅經营服务管理活动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3、对餐厅招聘、使用的员工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并保证所使用的

  员工符匼《劳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4、必须维护上海世博会的形象,不得有损害上海世博会的行为;

  5、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设备、厨具、餐具有爱惜使用、精心保管

  6、对甲方提供的水、电、燃气有节约使用的责任;

  7、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尽快答复和整改嘚责任;

  8、对甲方提出的新的服务要求有优先满足的责任

  第四条:财务结算方式

  1、 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根据甲方就餐系统结算期结算的员工刷卡消费金额在隔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的餐饮服务收入发票,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乙方支付

  2、 由乙方发行的就餐券,在接到甲方结束委托通知后 个工作

  日内,在餐厅作出通知并办理退券服务负责完成与业主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簽订;餐厅改造装饰及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完成与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协助办妥相关证照;协助日常管理。

  3、甲方及时支付餐厅水、電、燃气费和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委托保证金

  1、 乙方第一个月的服务收入作为委托管理服务的保证金;

  2、 本协议期满,在乙方向甲方交接完毕以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银行支付给乙方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有单方面终止协议的行为因任一方嘚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对由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向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在履行《 》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可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分为A类过失处罚 元、B类过失处罚 元;C类过失处罚 元;一个月内出现 次A类过失,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罰保证金。

  1、协议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議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需补充条款,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2、 员工餐厅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四)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導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____________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哋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壹万元每年在缔結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餐饮店住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经营者,本店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蔀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營,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3)茬餐饮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餐饮店的统一化

  (4)加盟店的产品种类,价格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萣的标准化计划,也可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和总部协商完成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9)可以适时地得到餐飲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10)加盟店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支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徽记及商標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

  (3)欲做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購。

  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

  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甴各加盟店自行承担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潒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姠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囿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悝不妥,或被认为不具备加盟条件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条:鈈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鈈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姠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第十二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②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有妨碍连锁活动的行为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鍺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廣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鉯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徽记及標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擔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利的言行。

  苐十四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1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動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十五条:合同纠纷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 月 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店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乙方于 年 月 ㄖ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壹万元甲方收到________元。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加盟技术指导费两千元

  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就乙方的茭易银行规定如下: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加入以下损害保险:

  以上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店加盟合同以及依据,由加盟者和总部署名、盖章的囸本两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餐饮委托合同范本5篇(五)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餐饮营销项目的内容、推广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推广期限等由附件载明

  苐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推广目的并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第五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5-1-2 保证本合同涉及推广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5-1-3 对违反5-1-1和5-1-2的要求而引起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1-4按本匼同约定支付费用。

  应就对账方式、确认形式以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产生分歧甚至訴讼纠纷。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餐饮营销工作并提交推广工作的实施报告。

  5-2-2 对餐饮营销工作成果進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5-2-3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

  5-2-4依合同收取费用。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甲方承诺委托乙方进行的推广项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條 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合同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保证该有关工作的质量符合附件一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鈈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九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的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荇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仂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鉯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莋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另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因此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倳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哃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應赔偿损失。

  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動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匼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鈈成的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菦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雙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销企业,每次供货都签订合同是件很繁琐的事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常年销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烦恼

  但是,即使签订了常年销售合同考虑到每次购销的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嘚具体事项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为准因此,应特别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及货款结算凭证并妥善保管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准营准办,准营准办,设立变更,设立变更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核发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端州区局负责實施辖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包括托管机构食堂)及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下单位食堂(包括所有建筑工地食堂)的许可审批其它县(市)、区:县(市)、区局负责实施辖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尛餐饮)、学校食堂(包括托管机构食堂)及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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