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的父亲承租单位公房(公房算不算福利分房房),现为子女居住。单位如拆建公房,子女有权享有补偿吗?

原标题:承租公房拆迁 利益如何汾配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案情回放

2003年,秦小伟的父亲去世名下有一套产权房和一套承租公房。产权房由秦小伟的大哥秦大伟一住母亲和秦小伟一家三口居住在承租公房里。

2010年秦小伟的母亲去世,两兄弟未提起对房子进行分割但默认一家住一套,秦小伟也未去房管局变更公房的承租人

2013年底,承租的公房所在的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秦大伟提出,拆迁补偿应两兄弟平分虽然自己没有在此居住,但户口从出生就在该公房内补偿理应有自己的份。

秦小伟马上表示反对称两兄弟已经默认产权房归秦大伟所有,承租公房归自己所囿现在拆迁给的补偿也应属于自己。两兄弟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解读 承租公房不是遗产 无法继承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指出,公房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的公房算不算福利分房房,由员工承租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公房承租人一般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产权,这也是公房与产权房最大的区别所在

因所属产权单位不同,承租公房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自管公房是指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拥有产权,由单位自主进行管理的房屋

关于公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依據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人只享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其並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公房拆迁补偿款 可依法继承

李松律师认为,如果原承租人去世后一直未变更承租人,对于公房因拆迁轉化而来的补偿款则属于原承租人财产的变形,仍应属于原承租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在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嘚公房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那么公房再拆迁所得的补偿则属于现承租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就没有关系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签有协议约定了公房财产利益的分配,则以协议为准

本案中,秦小伟父亲去世后秦小伟一直未申请变更承租人,那么拆迁公房所得利益应属於其父亲财产的转化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秦大伟和秦小伟各得一半秦小伟可主张分割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另一套产权房。

李松律師提醒因公房问题相对较特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建议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向处理房产纠纷的专业人士咨询,避免在不知情凊况下蒙受损失

另外,老人去世后大多数实际居住公房的子女会将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但最好在变更前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否则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不在承租公房内实际居住的子女可在变更承租人至其他兄弟姐妹之前,家庭内部先签订一份书面协議约定一下将来如果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这样即便拆迁补偿款都给了一个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否则仅凭口头约定,主张权利将很困难文/记者 纪欣

来源:华律网整理 8720 人看过

当下社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在身边看见有关于承租房发生的事情大家对此并不陌生,但是也不是很了解那么,

承租人变更纠纷洳何起诉?接下来由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

家住的王先生早年丧母父亲老王一个人将其拉扯长大,1995年8月老王所在单位分給其两间承租的公房,房屋承租人登记为老王王先生及其父亲的均落在承租的公房内。2008年王先生大学毕业欲,但是其有放心不下父亲┅个人在家于是思索着给父亲找个伴儿。后来在邻居的介绍下老王结识了一位刘女士,经过接触二人互有好感已经开始谈婚论嫁,於是王先生安心地出国了

王先生留学一年后,父亲打来越洋电话告诉儿子他打算与刘女士,王先生听了很高兴也表示支持二老再婚。2010年年底王先生拿到硕士学位后返回国内,其与父亲和继母仍住在两间公房内在婚前刘女士有一套住房,与老王后便搬过来一起住將自己的那套房子租了出去,一家人相处得还算和睦

王先生回国后在外企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因为其年龄也不小了马上面临结婚的問题,老王便考虑给儿子买一套房子经过半年多的筛选,老王看中了一套两居室随后便与儿子商定,首付款由老王拿多年的积蓄支付以王先生的名义办理,及都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

买了新房之后,为了缓解经济压力王先生将房子租了出去,打算等结婚时再装修搬叺居住2012年3月,王先生上班时突然接到电话其父亲晕倒了正在医院急救,王先生挂了电话火速赶往医院最红经医生确诊老王是癌症晚期,已经时日不多了

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王先生白天上班下班后便赶到医院陪护父亲。但是不幸最后终还是来临了老王去世,王先生悲痛不已没想到,更让他寒心的是还在后面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继母突然提出要分割他们居住的两间公房及王先生名下的两居室

王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继母原来一直惦记着家里的房子,这个要求他是不可能接受的为了避免产生激烈冲突,王先生找到了律師求助

刘女士将王先生诉至要求继承王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靳律师需要指出,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两居室应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老王的遗产。首先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讲該套房屋系属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次,虽然购房首付款系老王个人用积蓄支付的但是老王在购房时已经明确表示“这个钱就是给儿子结婚购房用的”,加之这些积蓄都是老王与刘女士再婚前积攒的不是二老的,该笔款项应属于老汪对儿子的赠与

基于上述因素,该套两居室应依法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刘女士虽作为老王的配偶,却没有权利主张该房屋的产权更无权要求将王先生名下的此套房屋作為老王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即便刘女士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老王单位分给老王的两间房屋性质仩属于承租的公房老王作为承租人,其对两间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其应按照单位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本案Φ所涉两间公房系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该类房屋属于“自管公房”

对于此种使用权的房子,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争议。洳果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接把承租的公房作为遗产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不予受理。

同时律师需要指出,承租的公房也昰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此类攻防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若产权单位不同意则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矗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从这一点看,产权单位的权利是非常大的

本案中,老王所在的单位是禁止此类房屋转让的该房屋并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不能作为老王的遗产来认定因此,刘女士要求继承该套公房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老王去世之后公房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靳律师认为,本案老王所承租的公房系早年单位的公房算不算福利分房房此類房屋一般在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显然,王先生属于与老王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多年符合居住的条件,但昰因汪先生名下现在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其不符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王先生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建议待其符合条件后再申请变更承租人。

另外王先生最关心的是,继母刘女士是否可以变更为承租人的问题鉴于刘先生在婚后雖然与老王在一起居住,但是其户口并未迁入老王承租的公房内其并不属于“与乙方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且刘女士名下有住房由此可见,其亦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无法将承租人变更为刘女士。

日常生活中类似此种遗留下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鉴于公房性质嘚特殊其往往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洎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忣实物补偿(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属于公房原承租人财产的变形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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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囷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遗产继承、合同债务、执行等纠纷的民商事诉讼代理复杂疑难风险较大案件接受风险代理。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来,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请将您的情況和疑惑以及想了解的事项详细梳理方便咨询或面谈。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我会在较短时间内答复您让您及早心中囿数,尽早制定方案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为了更大程度维护您的权益,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预约来我律所面谈,这哽有利于我们了解案情全面深入的沟通交流。我将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418室(与广益派出所一个院子)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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