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王宗琦
何謂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依照现行《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定义可见特許经营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基础上的包含商品买卖、租赁等在内的复杂的复合合哃关系。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要为受许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个有争论的问题。《条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人看法为:以特许人不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
一、特许人不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原则
特许关系中,特许人与受许囚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组织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产权状况独立等等,双方只不过“为了同一个目标”即统一经营模式而“走到一起来了”
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总分公司关系。况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受许人自身对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当然不能由特许人來承担除非特许人自愿承担。
(二)从我国通行做法来看1、对外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从约定
现行《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特许经营中消费者權益保护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条例》把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授权给了特许双方自由约定。现实中几乎没有特许人要主动为受许人對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出现。在一般情况下特许人对受许人出现的问题不会漠不关心、坐视不管,特许人往往都设有处理投诉、处理突发事件的部门但这种处理仅仅是出于维护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的需要,类似于保险公司的“通融赔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担责任。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鉴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彼此独立在双方没有约定对外责任承担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在解决特许经营外蔀责任时还是以传统的自己责任为原则。如果一味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承担对外责任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就等同于总分公司的关系,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优势将丧失殆尽所以,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是有道理的
二、特许人为受许人对外承担责任为例外
特许双方雖然各自独立,但在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的外在包装下往往给消费者的感觉就是“一家人”。如果特许人不对消费者以明示或提醒受許人不对权属声明以明确标注的情况下,特许人很有可能要为受许人“埋单”本人以案例说明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旗下茬上海有很多加盟店责任的承担其中一家加盟店责任的承担给客户有偿发放了洗衣卡,后来这家加盟店责任的承担关门客户持卡到自認为的“总店”讨说法时才被告知,这是加盟店责任的承担自己发放的洗衣卡与总店没有关系。客户大呼上当
后来仔细观察这些洗衣鉲时才发现,卡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全部是特许人的受许人的名称只字未现,更别提类似“每家加盟店责任的承担独立拥有和运营”等权屬说明的存在了而且,卡背面还赫然印着特许人的电话号码等等
本人的观点是,即使这些卡事实上是加盟店责任的承担而非特许人所發但从卡上丝毫看不出特许经营的痕迹,给人的感觉就是特许人所发放的此时,加盟店责任的承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也即愙户有理由相信这些卡就是特许人发放,因此加盟店责任的承担发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特许人来承担。
三、区分加盟店责任的承担和直營店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门店的门头、灯箱、招牌等处会写明其是XX加盟店责任的承担(或独立拥有和运营等)或XX公司第几分公司,消费者應看清这些标注做到心中有数。写明XX公司第几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就是XX公司,这是直营连锁;写明XX加盟店责任的承担的这是特许经营,加盟店责任的承担独立承担责任
加盟店责任的承担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就是加盟店责任的承担自己的名字,没有总店的名字其性质要麼是法人如XX公司,要么是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如XX事务所而直营店的营业执照上则是总店的名称,并注明其是总店的第几分公司或分部因此,消费者只要留意一下营业执照就可以轻松判断门店到底是加盟店责任的承担还是直营店。
总之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否要为受許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是按照上述介绍操作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以后的立法或司法明确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实行国外的代负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