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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期待囙报不等于实际收益

京ICP备号 CreditEase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龍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775C

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丽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寿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曲晓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炭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38号B170室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6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蕗1088号环球银泰城购物中心四层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7852D。

(以下简称海尔小贷公司)诉被告寿建光、曲晓牧、

(以下简称澳葡街餐饮公司)、

(以下简称海赋品牌公司)、杭州炭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炭堡餐饮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本港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本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贇担任法庭記录。原告海尔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丽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寿建光、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尔小贷公司诉稱,海尔小贷公司基于与寿建光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与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寿建光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元及截至2016年10月9日所欠利息54258.96元元并承擔以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总额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承担

被告澳葡街餐饮公司未答辩。

被告海赋品牌公司未答辩

被告炭堡餐饮公司未答辩。

被告杭州本港公司未答辩

被告宁波本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贷款事实如下:

贷款人:海尔小贷公司

保证人: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夲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

贷款期限: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贷款执行利率:约期利率借款期限前3个月,按分期付息执行月利率10.83‰;借款期限后9个月按等额本息执行月利率10.83‰。

贷款费率:固定费率30‰。

逾期利息标准: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应按到期应还未还总金额的0.1%乘以逾期的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约定还款方式:汾期还款:借款期限前3个月,分期付息;借款期限后9个月等额本息。

欠款情况:贷款发放后寿建光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0月9日寿建光尚欠海尔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54258.96元。

保证担保情况: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送達约定:《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達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若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海尔小贷公司与寿建光签订的《個人额度借款合同》与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哃》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海尔小贷公司茬按约发放了贷款后,寿建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海尔小贷公司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寿建光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但海尔小贷公司请求按到期应还未还总金额的每日0.1%计收违约金实质应为逾期利息,该约定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且原告所诉到期应还未还金额包括了借款本金与利息其要求对利息收取逾期利息的请求亦于法无据。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為宜关于海尔小贷公司因实现债权争议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由寿建光承担。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寿建光的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寿建光、曲晓牧、澳葡街餐饮公司、海赋品牌公司、炭堡餐饮公司、杭州本港公司、宁波本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建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本金元及截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54258.96元,共计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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