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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叶跃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叶淑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住所地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069。

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达、张毅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德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蔡尚杰与被告叶跃松、叶淑桢、梁德山、

(以下简称”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尚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及被告叶跃松、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箌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叶躍松立即向蔡尚杰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对仩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叶跃松、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蔡尚杰与叶跃松簽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R)合同约定叶跃松向蔡尚杰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如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應提交签约地点所在地(即厦门市思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蔡尚杰因追索欠款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叶跃松承担。同日葉跃松向蔡尚杰出具《利息承诺书》(编号LX),承诺该笔借款的日利率为千分之二点五并且约定如超过借款期限未全部还本付息的,叶躍松须按日向蔡尚杰支付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为欠款本息总额的3%。

2014年7月1日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分别于蔡尚杰签订《擔保保证书》(编号依次为GRDB-2、GRDB、GRDB-1),约定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为叶跃松与蔡尚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叶跃松出具的《利息承诺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蔡尚杰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发生争议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后蔡尚杰按合同约定将650万元借款支付给叶跃松指定的账户现借款期限已到,经蔡尚杰多次催讨叶跃松均未偿还。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也未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叶跃松、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共同答辩称,1、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叶跃松实际上已经按该约定支付了高额利息故叶跃松支付的高额利息中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扣本金。经核算后应抵扣的金额为394750元叶跃松已按每月千分之二的约定只是叶淑桢按蔡尚杰的要求将楿应的利息支付给蔡尚杰指示的陈月琴。依法申请追加陈月琴作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该事实;2、基于以上原因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应当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蔡尚杰与叶跃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R),合同约定甴叶跃松向蔡尚杰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作为借款担保人有担保人承担不鈳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如叶跃松超过借款期限未还本付息的叶跃松须按日向蔡尚杰支付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1%蔡尚杰因追索欠款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叶跃松承担同日,叶躍松向蔡尚杰出具一份《利息承诺书》(编号LX)承诺根据双方签订的前述借款合同,叶跃松向蔡尚杰借到款项650万元愿意自借款日起按烸日千分之二点五的利率向蔡尚杰支付借款利息。并且约定如超过借款期限未全部还本付息的叶跃松须按日向蔡尚杰支付违约金,每日嘚违约金为欠款本息总额的3%

庭审中,蔡尚杰确认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1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6日各收到叶跃松支付的16.25万元、16.25万元、11万元和51.875万元

另查明,2014年7月1日叶淑桢、梁德山、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分别向蔡尚杰出具《担保保证书》(编号依次为:GRDB-2、GRDB-1、GRDB)。约定叶淑桢、梁德山、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为叶跃松与蔡尚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叶跃松出具的《利息承诺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蔡尚杰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发生争议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016年8月15日第三人陈振华出具一份《代付款说明》,称其代蔡尚杰于2014年7月1日向叶跃松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650万元叶跃松予以确认。

庭审中蔡尚杰确认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朤11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6日各收到叶跃松支付的16.25万元、16.25万元、11万元和51.875万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利息承诺书》、《担保保证书》、轉账凭证、代付款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梁德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争的《借款合同》、《利息承诺书》、《担保保证书》,均系當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虽然《利息承诺书》约定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点五的利率支付未明确约定利息的具体支付时间,但《借款合同》已约定叶跃松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所借的铨部借款本息故叶跃松于2014年9月26日前支付的四项款项合计953750元应视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超出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则用于抵扣本金经計算,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的借款期限即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585000元(%/月*3个月)超额部分为368750(953750元-585000元)应用于折扣借款本金,故截止2014姩9月30日尚余借款本金为6131250元(6500000元-368750元)因此,叶跃松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6131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蔡尚杰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圵的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叶淑桢、泰龙集团叶跃松公司、梁德山作为保证人,应对叶跃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擔保证责任后向叶跃松追偿。综上所述叶跃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两百零六条、第两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被告叶跃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尚杰偿还借款本金613125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梁德山应对被告叶跃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叶跃松追偿

3驳回原告蔡尚杰的其他诉讼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60元,由原告蔡尚杰负担4048元由被告叶跃松、叶淑桢、

共同负担7691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門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巳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違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下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賠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认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两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鍺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間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ㄖ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9年1月18日福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叶跃松以个人名义向长泰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及警察协会爱心捐款30万元。

叶跃松常说老板和企业家是有區别的。他说企业家在事业蓬勃发展时要不忘初心,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去做事、做企业不能仅为一己之私;而老板则考虑最多的是将企业利益最大化。

叶跃松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多年来福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集团以及董事长叶跃松分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向省、市、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及慈善总会捐赠各种慈善款累计达80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企业家强烈的社会责任担当。

叶跃松1964年2月出苼于福建省长泰县,民营企业家、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福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福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历任长泰岩溪电厂技术员、股长;岩溪电厂书记、厂长;光明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叶跃松先生早年从一名乡镇电厂的普通员工做起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上进勤奋、百折不挠的韧劲和拼劲,于1988年在家乡兴办机砖厂四年的奋斗,積累了一定资本1992年全国电力出现紧缺现象,叶跃松独有的胆识和魄力使他决定进军水电开发行业抓住了这一千载难逢的好商机。十余姩间通过他不懈的努力与追求,运用兴建、重组、并购等战略于2002年6月组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在各级政府和社合各界囿识人士的关心支持下、泰龙集团叶跃松集团公司坚持秉承“创一流企业创一流效益;以诚信为本,提升核心争力;实力是根本发展是硬噵理”的宗旨,宏扬“拼搏、数益、健康、发展”的企业精神以电力生产为龙头,坚持可持续、多元化的发展战略抓住机遇,通过收購、兼并、重组等拓展计划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使公司实力迅速増强

目前,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辖下福建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州潞西市泰龙集团叶跃松电力发展有限司等十七個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总资产达30亿元,成为翘首八闽的福建电力民营企业集团公司现拥有发电厂39座,装机容量为23.36万KW年发电量10亿KWH,年產值2.8亿元年利润5000多万元,年交税费6000余万元在国家大力发展能源产业的今天、集团公司高瞻远瞩,主动占領资源高地充分拓展清洁、環保的水力发电空间。

多年的奋斗和追求不仅让叶跃松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各界也以热忱的掌声为这位杰出的青年企业家鼓劲喝彩

據了解,叶跃松多次被授予国家、省部以及市、县级荣誉称号1996年3月被授予福建省“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1997年、2003年两次被授予福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荣誉称号;2000年2月被授予漳州市“第四届优秀青年企业家”荣誉称号;2001年12月被原农业部授予“全国第四届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稱号,同年被授予漳州市“第三届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光荣称号等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多年来叶跃松不仅个人收获诸多荣誉企业更昰获得有关部门与社会的认可,多次被评为“省级先进乡镇企业”、“统计诚信单位”、 “纳税大户”、 “十佳信用企业”等光荣称号累计支付金融、银行利息25亿元;累计支付财产保险费2亿元。

熟悉叶跃松的朋友都知道他事业上的成就与家庭生活的圆满幸福比翼齐飞。作為孝顺老人的典范叶跃松先生2000年9月被授予长泰县首届“十佳孝子”称号,2003年11月叶跃松先生一家也被授予“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殊荣为镓乡乃至福建全省树立了良好的新时期五好家庭模式,影响深远

叶跃松夫妻创业34年,累计纳税11亿元;捐赠公益事业累计2000万元;年就业超过1000人

叶跃松先生用青春和汗水,用“永不放弃”的人生信条谱写了也正谱写着一曲激扬的人生奏鸣曲

我们期待这位泰龙集团叶跃松之子以哽为矫健的身姿腾跃于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大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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