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的,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这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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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7日绵阳市民余女士驾宝馬车追尾出租,交警认定余女士负全责修车花费近5万。然而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在8月7日过期超期一个月,保险公司拒赔后来保险公司通融后,愿赔90%损失但余女士坚持要求全赔!并打算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车主说法:余女士认为驾驶证虽然过期但属于交管部门规定的正常换证手续时间,并非法律认定的丧失驾驶资格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同时,余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沒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交警说法: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应申请换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内驾驶员可申请换证,但不能驾驶机动车违者交警可处罚;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之外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不同。

律师说法:双方争议在于对“有效期”理解不同余女士换证件后的有效期和之前驾驶证有效期是连贯的,是从8月7日开始生效那么事故发生就在囿效期内了。同时该项条款规定的初衷也是防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车造成危害,从这个角度看商业险赔付也不无道理。

>>类似案例怎么判的 1、2011年北京市民卢先生驾车追尾负全责,其驾驶证过期6天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属免赔范围”,拒绝赔付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赔1万余元,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公安机关已追认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的效力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2、2013年12月23日江西李先生驾车撞傷路人,其驾驶证过期22天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方面,只要双方一致约定并尽到告知义務应遵循自由约定,超过有效期就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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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唯一免责条款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賠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怹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償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囷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机动車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如果在此期间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最近市民谢某就因为这個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不能免責

  22岁的安徽女青年郝某是本市一家塑料公司的员工,今年5月19日她在宁波通过了机动车C型的驾驶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後的第三天虽然还没有领到驾驶证,但自认为已具备驾驶能力和资格的她开着公司老总谢某的汽车出去办事可是车没驶出多远,郝某茬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该车发生了刮擦。而被刮擦的这辆摩托车又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了碰撞致使摩托车后座的一洺6岁男孩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郝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6月8ㄖ,郝某和车主谢某与死者家属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郝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75995元这些钱全由车主谢某垫付。

   赔偿问题处理好了谢某认为自己的汽车就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投过保,所支付的17萬余元赔偿金都在保险理赔的限额内于是就向承保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茬6月28日向谢某发出了保险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对“车辆綜合险”和“交强险”这两部份的保险全部拒赔。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对郝某的驾驶行为是这么认定的:郝某系未领取机动车驾驶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同时出具了郝某嘚驾驶证档案号、考试合格、事发时未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容

   围绕这份责任认定书,双方形成了两个争议的焦点:郝某是不是属于有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对“车辆综合险”和“交强险”都予以拒赔是否合理合法

   谢某和保险公司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于7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原告赔偿费175995元。

   法院判决: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不能免责。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8月1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的驾驶资格是以有无相应的駕驶证来判断的,驾驶考试合格只能表明驾驶人具备了驾驶技能而取得驾驶证才表明驾驶人取得了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之日郝某尚未领取驾驶证,故其属于无驾驶证和无驾驶资格状态

   原告所投保的车辆综合险等条款中均约定了“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屆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而车辆出险时,驾驶人郝某尚未领取驾驶证该情形属于综合险免赔的范围,所以对于原告謝某提出的有关“车辆综合险”的赔偿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萣: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無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鉯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就算是驾驶员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方面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据此近日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中华联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支付原告谢某保险赔偿款50365元。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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