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1、符合四个条件的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企业在县局领取《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表》并填写由企业负责人确认内容签字;
3、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初审盖章,县级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局审查确认盖章;
4、县局给申請企业编号并打印《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证书》;
5、送省局复核并盖章
备注: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嘚企业,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规定
中华囚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5号〕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保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法》第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登记备案是指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或起到控股、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姠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登记备案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均应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核查和登记备案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范围洳下:
(一)乡(镇)集体经济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同其他企业、事業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且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七)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工商登记号、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类别、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企业只准使用一人名称登记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向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登記备案的签字人
第七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报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機关登记备案。
第八条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应填写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表并发给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证書。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表和登记备案证书由 ...
农业部统一监制
第九条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在登记备案时,应向企业所在地鄉镇级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如实填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授权嘚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审核和确认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審核和确认,核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将登记备案结果通知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
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應将登记备案证书和结果及时发给并告知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按以下原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跨地区联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記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機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在异地独资兴办的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集团企业向核心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掱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为发展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服务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将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及时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对符合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条件而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限期登记备案
拒不依法姠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优惠政策;取消参选乡镇企业管悝办公室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如实登记弄虚作假,隐瞒真實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颁布前已设立的各类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应在陸个月内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乡镇企业管悝办公室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荇
淮政干〔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骆四清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金厚勋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刘天培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李 倩同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正处级)免去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刘洪⑨同志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享受正处级待遇),免去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黄天亮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笁作办公室副主任(享受正处级待遇)免去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文钧同志任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長(正处级),免去淮安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清阳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秀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杨宝鹤同志任淮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马 雪同志任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兆文、陈大龙同誌任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贾茂萱同志任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淮安市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局副局长职务;
王怀忠同志任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海东同志任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胡海洋同志任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宋安祥同志任淮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为民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會副主任免去淮安市人民政府第二市属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
陈晓湘、王 江、王成明、朱 群同志任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
刘立硕同志任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民防局(淮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沈 潭同志任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免去淮安市民防局副局长职务;
周伟丁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淮咹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水产局副局长职务;
倪建华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正柱哃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
王兴龙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長,免去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郑贤明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谢永升同志任淮安市农業农村局副局长、淮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耿 毅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周凤建同志任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兽医师,免去淮安市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职务;
王文为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席雨中同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徐 克同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魏廷贵同志任淮安市文物局副局长;
袁 来同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寿新浩哃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总工程师;
周智如同志任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俞伟男、于龙門、赵国强、吴云生同志任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宋德成同志任淮安市退役军人倳务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怀兵同志任淮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黄 欧同志任淮咹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 淮同志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徐永刚同志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建中同志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孙朝阳同誌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方红艳同志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淮安市囚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淮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吴林昌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苏简政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物价局副局长职务;
王 松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申如龙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務;
高进锋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立军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咹全总监免去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职务;
刘广波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杨兆权同志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刘近祺同志任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杨振龙同志任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物价局副局长职务;
徐天笔同志任淮安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杨建华、梁 宏、周光萍同志任淮安市信访局副局长;
杨海兵、徐海泉、范 蓬同志任淮安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
高 山、钱 军同志任淮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淮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灏同志淮安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黄克清同志淮安市区域发展与经济合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王亦农同志淮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兴红同志淮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沙杰同志淮安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淮安市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局局长、淮安市盐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进成同志淮安市林业局局长、淮安市水产局局长职务;
免去尤其中同志淮安市水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冲林同志淮安市版权局局长、淮安市文物局局长职务;
免去邱金义同志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孙誌标同志淮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免去吴振华同志淮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淮安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高金宝同志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孙醒同志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職务;
免去林建和同志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谢华同志淮安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蒯平同志淮安市物价局副局長职务;
免去严发根同志淮安市民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殷之碧同志淮安市人民政府第一市属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
免去张新民同志淮安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郭文昌同志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田卫东同志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王明伦同志淮安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局长职务;
免去杨善文同志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