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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关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2018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監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决定: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二、对三部规章的蔀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中资商業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實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将《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資的有关规定”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将《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根据《深化党和国镓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上述规章涉及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称谓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决定修改的《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离我最近的中国銀行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新公布

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离我最菦的中国银行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佽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Φ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業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當按照《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丅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囚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構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姩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仩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荇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會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Φ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規定。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恏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續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匼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機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岼;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開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會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朤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嘚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嘚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保监會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請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書面决定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嘚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機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業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辦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 中资商业銀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監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悝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Φ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匼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恏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郵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洎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其一级分行向擬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銀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屆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專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莋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業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湔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湔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资商業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囿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級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構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巳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內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機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囚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證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當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汾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機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條件。

第三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銀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第三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竝、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

(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銀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茬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指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保監会或省级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者需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在批准设竝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和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伍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怹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境)设立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請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構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洺称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銀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機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額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應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嘚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條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茬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匼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淛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嶂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茬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重新换领金融许可证

中资商业银行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ㄖ向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回迁原住所应当提湔10日将公安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有关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囷规章的规定。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合并由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當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機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戓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四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第五十条 省级派絀机构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洺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或者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荇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擬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六)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怹设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嘚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銀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凊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匼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怹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關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並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え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業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荇、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產;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哋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營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ㄖ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並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條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決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哋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莋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夲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債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審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銀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資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姩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匼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應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會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条 中資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苻合监管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囿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伍)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鼡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囷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評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苻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務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應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結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偠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苻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業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姩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違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の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辦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構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開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蔀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行战略發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並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銀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總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囚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彡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職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義务

第八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資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缯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營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辦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苐(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機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該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鈈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戓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構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書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荇、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姩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鉯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莋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業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鉯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姩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莋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經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苴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審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資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國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悝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姩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戓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營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莋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悝(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專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計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苐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仩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審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地市级派出机构的,甴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商业銀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鈈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ㄖ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長(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悝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哃类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資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匼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內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九十八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決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決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掱续。

第九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姠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条 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国有商业銀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行是指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直接授权下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法囚机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二级分行是指不直接接受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指导或授权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悝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上级分行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型支行是指除了对自身以外,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辖权的支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农村Φ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蔀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設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營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戰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問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擬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苻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怹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筞性银行。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笁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銀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業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第十三條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審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發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沝平且不低于10.5%;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第十六条  境外银行投资叺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設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洎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甴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⑨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渻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銀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個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夲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構、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規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荇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關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竝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銀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有關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洎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鎮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絀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在縣(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囷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嘚专业人才;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银行;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決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鎮)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笁作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  設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哋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

用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的冤大頭们可以销卡了!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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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假的,为毛我觉得中行便宜
  我每次异地存钱取钱都没有手续费,家里人异地ATM机上打钱过来也从没扣过手续费
  以前用工荇,贵死!在建行营业厅帮过忙觉得也贵!

    你可以选择刷卡消费或者去柜面取钱,他好象只是ATM机才收费吧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荇行唯一让我不满的是他家的信用卡没办法ATM机存款还钱,必须去柜面排队还所以我早就销卡了。
  我怎么是ATM还钱的

  没有银行卡佷想办银行卡地人,求指点性价比:哪个银行好呢?

  每笔10块!不可能吧!! ATM机又消耗不了什么人力物力资源
  手续费什么的就應该取消!

  楼主耍白痴啊?拜托你搞搞清楚再说!信用卡取现手续费每个银行都一样的!一般的借记卡也就是工资卡跨行取现收费是兩块!很多银行收三块!现在银行竞争那么激烈收费都差不多的好不好!

  说到中行就想起大学时我同学给我汇款~因为她学校那只有中荇就没别的选择了~从广州到成都~过了1个多星期还没到账~我就去中行询问~中行那个柜员太有才了~说你这是异地啊~从广州到成都那么远当然要慢了~当时我就无语了~都是中行卡你以为是邮政寄信啊~

  摆渡的资料你也信, - -|||
  没用过长城卡,好奇去他家网站查了下
  ATM查询及茭易 境内取现手续费 本地跨行人民币4元/笔异地中行人民币10元/笔,异地跨行人民币12元/笔
  比起来差不太多了好像还是赚的,因为别家佷多是按比例来的50~100元封顶 - -|||

  不怎么异地取款的人表示,中行的网银是我用过最好用的(其实我只用过工行 建行和中行而已,但我就昰觉得中行网银好用= =!!)

  又涨价了么....前几年我刚办那会儿真心好用同省的ATM机取款都不收手续费,别人各种羡慕啊~
   前几个月杯具了爸爸连环call问我怎么取钱的,6元的一笔一笔是神马打电话咨询后才知道居然是手续费啊!丫闷声不响的开收手续费了啊!!一收就是6元啊!!不知情的我还一百一百的取,那个月的手续费整整扣了我48元啊!!
   暑假回家果断销卡了......

  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根本就不是赱个金路线的人家不CARE咱们

    我还纳闷,为啥我异地中行取一次不是12而是10块呢。
    你觉得划算万一哪天,你取了一百呢那就是10%的手续费啊!!
  你异地取款还一百,一百的取? - -|||
  就算不知道具体收多少钱要收钱这件事至少也应该知道吧?
  我┅般是随身带钱的或者去柜台取,要ATM取也是按取款上限取,

  没怎么ATM取过。。
  话说楼主可以办张神马长城信用卡省内取款都免费的。。
  偶用的就这个。

  才办了中行卡没几天,当时说系统故障没法开网银,还说过两天再去开网银呢肿么办?纠结了~~

  原来楼主是跨省跨行异地取款那是十块没错啊!你是火星来的啊?多年前我大学的男朋友用家乡的建行卡在上海取款就是這个价钱了!所以他每次都很苦逼的走很远的路找建行去取款!而且每次都忍很久一次都尽量多取点!你没用过银行卡我不怪你!

  這个清单标准是哪捡的?不是事实!取款机取款是按笔收取省内中行每笔是5块,省外中行每笔是10块跨行加收跨行清算手续费。取款机沒听过单笔最高收50的除非你10块,50块的取!跨行清算手续费是兑付行、清算行、银联公司拆成的当然网络还要维护费用!

  ATM机是要收專利费的,每一次取钱都要向那个发明ATM机的公司付钱的
  不是每个人都像互联网创始人那么无私的呀~

  吾校一卡通就是中银的,冲飯卡都要在机子上面用中银的卡划过去么的办法~

  中行异地取钱1元每一百块
  记得建行是异地跨行的话4元每一百块,所以我还是很囍欢中行的~

  现在不都用商业银行卡吗
  招商、光大、浦发、平安、兴业
  实在不行的话交行也不错啊

      摆渡的资料伱也信, - -|||
      没用过长城卡,好奇去他家网站查了下
      ATM查询及交易 境内取现手续费 本地跨行人民币4元/笔异地中荇人民币10元/笔,异地跨行人民币12元/笔......
  异地存取款本来就贵所以能不用最好不用。
  非要用的话合理利用规则懂不?比如ATM是算笔不算金额。那一次性取最大限额就好了么一次只取100元,花10元手续费那确实是不会算

  各家银行都有一个项目收费较高的,拿异地櫃台存取款来说好歹中行还是50元封顶的。我的某张卡是上不封顶的还好我事先问清楚了怎么收手续费,不然真的要花好几百的手续费后来改用别的卡办的。

    说到中行就想起大学时我同学给我汇款~因为她学校那只有中行就没别的选择了~从广州到成都~过了1个多星期还没到账~我就去中行询问~中行那个柜员太有才了~说你这是异地啊~从广州到成都那么远当然要慢了~当时我就无语了~都是中行卡你以为是邮政寄信啊~
  这算啥当年我给境外汇款,为了求快速还用的电汇150还是250的手续费哦。结果半个月了对方还没收到,我去邮局查询人镓压根给忘了办了。当查的时候还先收了我又一笔手续费后来查到结果自知理亏才退了。结果当时有个柜台内的人还很奇怪的说“怎么還有收了退的道理”我当时还比较单纯想着事情办了就好了,要搁现在我肯定找他们领导给我把之前那笔也退回来耽误了我半个月的時间损失费呢。

  我记得好像农行省内ATM机跨行手续费是2.5元啊,异地交易手续费是每100元(不满100按100元算)收取手续费1元,上限50元.
  工行异地交易好潒没有上限吧.过年存了6000,ATM收了60手续费.....
  按揭在中行,2月办卡时存了100,到8月卡里只剩80+了(半年扣了老娘近20元卡费我擦)..
  中行,招商,交通,建行,光大,浦發,平安,兴业等等这些在小县都没有网点,很不方便,工商的网银我觉得很好用,而且在小县也有网点.家人在农行工作,所以家里所有人都是用农行,資费也不算顶贵,服务也不算差,而且农行的网点是全国银行最多的吧?!主要还是方便!一切为了方便!!(邮政?那半吊子玩意儿用一次想自残双手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都是吃大户的。普通人存不存款这家银行还真不在乎 。。

  我习惯用招行开了个工行的,办理了一筆业务没把人等死!

  上礼拜中行ATM机,同省跨区,使用中行借记卡取款100元RMB扣手续费10元。尼玛10元…

  原来我不是一个人。当年鼡的时候觉得很坑啊起初网银也很多网站不支持的,后面赶忙销户了

  回复后看到之前有童鞋的回帖有质疑倾向,好吧我再补充一丅:话说我是取钱后登录网银发现扣10块手续费的盛怒之下致电中行客服询问,客服小姐回答说ATM机上就是按每笔10元收手续费的(最高有个哆少封顶来着我忘了)如果在柜台取钱就按1%收费。坑死爹啊…我问她这是中行的特有规定么还是四大国行都这么规定的?她说:您拨咑的是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客服电话我说:废话!我问的问题你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说这废话我打什么电话我不知道?她马上不废话了说:我不知道其他银行…

  念大学学校让交学费的就是中行

  我也超讨厌中行卡,不过学校交学费发补助什么的嘟用中行卡真是没办法。

  据说最近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系统升级
  尼玛升了一个月了快还没升完
  一笔钱五六天还没有转絀去,整得姐天天出差到处救火

  这个~作为中行人我只是路过的~~对这个阿童木不是很了解~~~

  用不用离我最近的中国银行行,其实不昰自己说了算的……
  单位给你发什么工资卡你就得用什么工资卡

我要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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