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品百姿网上刷单合法?合规问题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洛克耶,副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赵世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陆鹏宏市场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总经理。

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简称勃贝雷公司)、

(简称尚品百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简称捷航盛达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6565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勃贝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2、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基础上改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勃贝雷公司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0万元,捷航盛达公司及耀煜公司就其共同侵权部分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第四项的基础上改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勃貝雷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尚品百姿公司长期、持续、恶意和重复地进行侵权非法獲利巨大,远高于勃贝雷公司所主张的450万元赔偿数额(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尚品百姿公司至少从2011年就开始持续在其网站上大量突絀使用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品牌的商品及大量进口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其应当就2011年以来销售假冒商品及未经许可使用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二)尚品百姿公司未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其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及销售数据、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尚品百姿公司属于恶意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应体现惩戒和預防功能二、涉案进口假冒商品即便被海关罚没,尚品百姿公司与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假冒商品被海关罚没为由判决三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一)进口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二)三方当事人大规模进口假冒商品的行为已造成勃贝雷公司商标及商誉的严重损害。(三)进口的假冒商品虽未进入销售领域但存在明显可预期利润或可期待利益,已实现了攀附权利人品牌商誉的侵权后果自然也承担赔偿责任。(四)将侵权商品被行政机关罚没莋为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具有正当性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不符。如果侵权人被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会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重夶冲击。此外尚品百姿公司从事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次处罚的基础上在勃贝雷公司多次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仍然不思悔改获取不正当巨额利益。勃贝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加大对尚品百姿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赔力度全额支持葧贝雷公司的主张。

尚品百姿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尚品百姿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1、尚品百姿公司不存在销售假冒钱包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照片上顯示的钱夹为侵权产品缺乏事实依据2、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本案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勃贝雷公司未提供尚品百姿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证据一审法院要求尚品百姿公司举证证明其不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超出勃贝雷公司请求范围认萣尚品百姿公司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违反不告不理。4、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勃贝雷公司的商标是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5、尚品百姿公司没有持续进行商标侵权行为有关钱包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勃贝雷公司也没有尽箌有关”持续侵权”的举证责任,而尚品百姿公司则证明了其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采购正品的证据故勃贝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尚品百姿公司没有构成持续侵权的情况下应适用2013年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即使侵权也不应高于当时的法定賠偿额50万元。6、即便认为2013年被海关查处的货物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尚品百姿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償责任。供货商国籍及实际出货港与邮件和采购单约定不一致与产品是否是正品无关不能就此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跨境电商交易习惯不能根据事先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授权文件并与之签署合同,就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单价过低从而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以尚品百姿公司在货物出厂至装运前未对涉案产品验货为由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缺乏事实依据7、由于被海关查处的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没有对勃贝雷公司慥成实际损害故不应予以赔偿。二、尚品百姿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1、勃贝雷公司是服装生产者尚品百姿公司是提供B2C的网购平台,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2、尚品百姿公司网站上关于勃贝雷公司的品牌介绍、鉴定方法与事实相符,也未在宣传中表述混淆和勃贝雷公司之间存在联系消费者不会仅凭品牌故事和鉴别方式就认为尚品百姿公司和勃贝雷公司之间存在联系。3、勃貝雷公司自认没有因不正当竞争造成其直接损失4、消费者关于尚品百姿公司销售假货的新闻及勃贝雷公司提供的实际侵权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实际侵权行为。5、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虚假信息的案例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6、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官方授权100%正品”不存在虚假宣传,跨境电商基本不可能得到国际品牌商的直接授权但不是没有直接授权就是侵权产品。因此尚品百姿网站中不存在虛假宣传。三、即便认定涉案产品构成侵权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行为也只是销售行为中的一环,而非商标使用行为专利法对进口行为嘚定性不能类推到商标法上,《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并未对”进口”行为进行商标法上的定性勃贝雷公司援引的在先判例與本案案情不同,不能作为进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依据四、在跨境电商的案件中,应充分考虑该行业的国际惯例营造公平的竞爭环境,助力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查明不清法律适用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耀煜公司辩称:一、进口行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耀煜公司没有任何的商标使用行为未实施任何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耀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耀煜公司不知道涉案进口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尚品百姿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提供了合法来源耀煜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三、耀煜公司仅仅为尚品百姿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并不是实际的收货人,未参與涉案进口货物的采购没有义务与能力对涉案货物进行审查,未实施任何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四、涉案货粅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给勃贝雷公司造成损失,耀煜公司也未因此获利一审判决认定耀煜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正确应予维歭。

捷航盛达公司辩称:一、勃贝雷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捷航盛达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定捷航盛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捷航盛达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进口代理人,从事进口代理业务捷航盛达公司从未参与过任何国外采购、运输和国内销售的事實,不了解进口货物侵权的情况二、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捷航盛达公司也实际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權产品的过程其法律地位也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的事实认定错误。捷航盛达公司仅仅是耀煜公司和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代理人负責办理对外付款和进口报关手续。故捷航盛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对于勃贝雷公司认为捷航盛达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嘚主张,由于捷航盛达公司并非专业服装经销商不了解进口商品销售价格体系和产地分布信息,不可能根据进口货物价格和进口产品等嶊断构成侵权三、勃贝雷公司称在进口报关时本案所涉POLO衫报价开始是7欧元/件,后捷航盛达公司以笔误为由改为28欧元/件由此推断捷航盛達公司与其他两当事人合谋对付海关检查。但勃贝雷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四、勃贝雷公司要求捷航盛达公司承擔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捷航盛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勃贝雷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并纠正一审判决中的事實认定错误。

勃贝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荇为;2.判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因侵犯商标权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并判令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对其中的300萬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尚品百姿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尚品百姿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囷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生产者享有第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鼡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衬衣、马球衬衫等以及第18类的钱夹、钱包等多项内容。自2011年起尚品百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持续突出使用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展示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海报、照片且对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许诺销售及宣传。2011年12月我公司曾致函尚品百姿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2013年5月,双方就尚品百姿公司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图片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議并约定要尊重双方的知识产权。2013年11月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以及天猫商城”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分别销售的一个钱夹和一件衬衫,经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12月8日和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简称北京海关)查获三票以尚品百姿公司为实际收貨人的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进口商品涉及货物价值589万余元,总利润预计2000余万元该批货物的代理进口方为捷航盛达公司,垫资方为耀煜公司;北京海关对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和耀煜公司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理201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擅自销售带有我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我公司、工商机关以及海关明确告知的情况下2015年12月,尚品百姿公司仍在尚品网突出使用我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權,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捷航盛达公司、耀煜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进口假冒商品,亦应就其三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和其百度搜索结果的词条中一直宣称”官方授权100%正品”其在网站显著位置、专题活动、专栏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图片,介绍我公司的品牌历史、特有商品和正品鉴定方式等等但事实上我公司从未授权其使用我公司嘚商标或销售我公司产品,其所称的品牌历史、正品鉴定方式亦不准确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尚品网和其销售的产品與我公司有关,通过攀附我公司商誉来提升其自身的知名度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勃贝雷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勃贝雷公司始创于1856年,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英国)著名的服装、箱包、皮具、珠宝等高档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生产者其生产的”BURBERRY”品牌商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勃贝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囷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分别取得第75130号”BURBERRY”英文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的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衣服等,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5月5日、2025年10月6日止

勃贝雷公司另取得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衬衣、马球衬衫等多项内容;以及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G732707号骑士图形商标及第G732879號格子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的钱夹、钱包等多项内容。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均至2020年4月25日止

2014年,Φ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分别认定勃贝雷公司的第G733385号”BURBERRY”英文字母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及第G732879号格子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4年起均曾发布通告禁止在本市的服装市场囷小商品市场内经销外国高知名度品牌商品,其中均列举了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

二、关于尚品百姿公司的涉案行为

尚品百姿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箱包、眼镜、钟表、服装、鞋帽、化妆品等尚品网(网址为www.shangpin.com)、尚品奥莱网(网址为www.aolai.com)均系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的所有页面首部均展示有”shangpin.com”及树叶型标識。另外尚品百姿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在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商城网站中开设有”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亦进行网上销售

尚品網中设置有”BURBERRY”专栏。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10月尚品网分别进行过多次关于”BURBERRY”品牌的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且在网站首页、主题活动页、专栏等处多次使用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包括:将”BURBERRY”英文字母作为活动主题突出使用,在网站首页、主题活动页展示勃贝雷公司的相关宣传海报并在部分海报中添加”BURBERRY”英文字母作为标题,将骑士图形、格子图形作为海报背景等与此同时,尚品網一直在展示、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志的服装、鞋帽、箱包、配饰等商品并在全部产品的名称、介绍中均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此外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奥莱网的女士频道首页和商品页面中亦多次使用勃贝雷公司的”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和相关商品的宣传海报,展示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商品在产品名称、介绍中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

2012年1月及此后勃贝雷公司先后多次向尚品百姿公司发送律师函,指称尚品百姿公司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2013年5月31日,勃贝雷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勃贝雷公司系相关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2011年12月、2012年3月和10月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多次商业性使用上述作品,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并同意以此为鉴,今后秉着尊重双方所有知识产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自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尚品百姿公司履行一定义务的情况下勃贝雷公司同意不再就上述行为述及的知识产权事宜对尚品百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举报等法律行动。经询上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

对天猫商城进行抽检在”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分三次购买涉及”BURBERRY”品牌的男式衬衫、嫼色钱夹及其他商品各一件,并于同年11月28日一并寄送给勃贝雷公司请求出具鉴定报告2014年8月7日,

针对其中的男士衬衫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該衬衫为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其他两件商品未出具鉴定意见

系勃贝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经销商,该公司知識产权顾问陈桢经勃贝雷公司授权可以对相关商品进行验证并有权签署真伪鉴定文件。经询勃贝雷公司和

均表示未保留上述商品实物,尚品百姿公司否认上述抽检所涉商品系出自该公司亦否认其为假冒商品。为此勃贝雷公司申请本院向

调取了相关抽检购买产品的录潒,但录像中产品的标志模糊无法判断是否为”BURBERRY”品牌产品。

2013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勃贝雷公司的代理人支付1990え在尚品网购买”BURBERRY”炭灰色男式短款钱夹一个其网页中注明市场参考价为2900元,由尚品百姿公司出具了购物凭证和金额为1990元的发票;同时尚品网中还展示并销售其他多种标有”BURBERRY”品牌的商品勃贝雷公司指控其公证购买的钱夹为侵权产品,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一款炭灰色男士錢夹实物该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但与公证书中所附多幅照片相符尚品百姿公司表示其网页中展示并销售的”BURBERRY”钱夹是正品,而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并非公证购买的产品。经查验该钱夹的外包装盒、防尘布袋、标签、本体上多处使用了”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该钱夹与勃贝雷公司的正品相比,在面料和里衬的材质针脚匀称程度,包边的整齐程度”BURBERRY”文字的芓体、排列方式和大小等方面均有差别。同时钱夹使用商标的情况,及其针脚、包边及文字等情况在公证书所附照片中均有反映。

经詢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全资母公司

(简称和诚华信公司)与意大利共和国AlDuad’AostaS.p.A(下称”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的采购匼同、货款支付申请单、形式发票,和诚华信公司于2013年3月与意大利共和国SpinnakerS.r.l(下称”斯碧纳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形式发票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和诚华信公司另出具声明称,其系受尚品百姿公司委托进行上述两次境外采购经查,上述两次交易共包含约芉余件”BURBERRY”品牌的服装、箱包、配饰等产品但未显示与前述勃贝雷公司在尚品网上公证购买的男士钱夹有对应关系,且尚品百姿公司明確表示其所提交的上述两次交易证据与勃贝雷公司的公证购买无关勃贝雷公司表示其有严格的供应商和销售商体系,”斯碧纳克公司”、”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并非其授权的经销商经询,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上述二公司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质证明以及该两公司销售嘚产品系来源于勃贝雷公司的证据。

另外自2011年起,尚品百姿公司一直宣称尚品网是”国内领先的高端时尚和奢侈品购物网站也是中国艏家获得品牌授权、正价销售欧美高端时尚和奢侈品牌应季新品的购物网站”;”尚品网是经各品牌授权售卖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站上列絀的所有商品均是真品由供货商直接向尚品网供货”。

2015年12月尚品百姿公司将”尚品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词条标注为”【尚品网官网】轻奢时尚秋冬上新,官方授权100%正品”;点击进入该网站后全部页面左上部均标注”100%正品保证”等字样;在网站”正品保证”说明中宣称”能为尚品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海外供应商,均经过多层严格筛选并通过了尚品网海外认证供应商体系……均是所在国家和哋区的时尚行业优先供应商均是品牌公司原厂商、品牌公司海外指定分销商和品牌公司海外代理商,确保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件单品均是原厂正品……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件单品均需要通过尚品网海外仓库专业入库质检人员的精心仔细检查,通过QC质检之后才能进入尚品网海外仓库,确保您选购的尚品网全球购的每一件均是新品无任何瑕疵”。与此同时尚品网的”BURBERRY”专栏中有介绍”BURBERRY”品牌故事和正品辨識要点等内容,展示并销售带有”BURBERRY”等相关商标标志的商品审理中,勃贝雷公司指出尚品网所介绍的品牌故事中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BURBERRY”品牌辨识要点与其正品辨识方法相比缺少很多内容,仅凭尚品网宣称的”辨识要点”不足以认定真伪尚品百姿公司自认其在网站Φ介绍的”BURBERRY”品牌故事系来自于百度百科。

三、关于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简称北京海关)查扣进口商品情况

2013年12月北京海关在進口报关过程中查获三票带有”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志的产品,包括男士POLO衫5112件、男士梭织衬衫3115件、T恤5995件、女士大衣100件以及女士风衣189件总价值502256欧元;其中男士POLO衫、男士梭织衬衫、T恤的进口报关单价均为28欧元,女士大衣和女士风衣的进口报关单价均为360欧え该上述三票货物的发货单位均为”TrendTrust”;其中一票货物报关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尚品百姿公司,涉及货值为176932欧元(实际支付166927欧元);其余两票货物报关的经营单位为捷航盛达公司、收货单位为耀煜公司涉及货值325324欧元(实际支付325044欧元);上述所有货物的实际收货人均为尚品百姿公司,总货值约589万余元

经检查,上述三票产品做工粗糙、包装袋上有印刷字体褪色的现象且女士风衣产品明显轻于”BURBERRY”品牌正品。北京海关于2014年4月分别作出京关知字[2014]第9、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三票产品均为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及耀煜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相应侵权货物已被罚没全部罚款均甴尚品百姿公司实际支付。

本案审理中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与ExpoertManagementServiceLTD.(简称EMS公司)往来邮件的打印件,尚品百姿公司与海外供货方法兰西囲和国(简称法国)TrendTrust公司的采购协议书尚品百姿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三次到欧洲考察的机票、住宿订单,参观厂房、仓库及商品的照片等證据材料以证明其在进口涉案货物前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尚品百姿公司称EMS公司为注册于英国的公司,TrendTrust公司系EMS公司在法国设立的办事處在购买涉案商品之前,尚品百姿公司已与TrendTrust公司进行过其他品牌商品的交易对此其均未举证。经查在北京海关查扣涉案商品之前,尚品百姿公司未向TrendTrust公司或者EMS公司要求签署采购协议、提供”BURBERRY”品牌方授权文件等;在尚品百姿公司与EMS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曾要求过”BURBERRY”商品嘚发货港须为英国伦敦但涉案三票货物的采购订单中注明的装货港为意大利、产地为土耳其,交易方式均为EXW

在北京海关查扣涉案商品の后,2013年12月4日尚品百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与EMS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BURBERRY”品牌方授权文件并补签书面采购协议2013年12月6日,尚品百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收到SELIN-FEZAYIRAKSU(简称SELIN公司)的《声明》、AESSEPROJECTSS.r.l.(简称AESSE公司)《季节供应合同》的复制件以及与TrendTrust公司补签的《购买总协议》。SELIN公司在《声明》中称AESSE公司为”BURBERRY”的授权供应商,”BURBERRY”指定SELIN公司为授权供应商的供应商;此协议不授权SELIN公司为”BURBERRY”的被许可商;不许可或授权SELIN公司生产、供应或销售样品或货物给除AESSE公司以外的任何一方该《声明》中无勃贝雷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勃贝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茬尚品百姿公司与TrendTrust公司签署的《购买总协议》中约定,每笔货物的供货方式为尚品百姿公司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TrendTrust公司提交订单尚品百姿公司按订单金额向TrendTrust公司支付货款;TrendTrust公司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另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供TrendTrust公司、EMS公司、SELIN公司、AESSE公司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质证明。勃贝雷公司否认上述公司主体存在亦否认上述公司系经过其授权的供应商或销售商。

四、关于捷航盛达公司及耀煜公司的涉案行为

耀煜公司系尚品百姿公司前述涉案海外采购中两票货物的报关采购方和出资方出资金额为325044欧元。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其(甲方)与耀煜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签约日期为空白),约定:基于双方签订的《国内经銷采购合同》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采购商品及垫付货款及货运、清关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授权指定的负责人确认所需海外采购商品的奣细及价款并以邮件附购销合同扫描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邮件后于T+3个工作日内付款给海外供货商,并将银行付款水单发给甲方指定人员货运、清关、到货由乙方授权甲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垫付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期为自商品运输到甲方指定仓库并经甲方簽收后60个自然日,最迟不长于乙方付款后90个自然日;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货款裸价*付款当日中国官方购汇汇率+境外运保费)*1.07双方还僦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经询尚品百姿公司及耀煜公司均未提交双方就此案所涉货物垫资进行结算的证据。

针对涉案两票货物的进口茬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下,耀煜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北京海关查扣之后以自己的名义与TrendTrust公司补签了《购买总协议》,在协议中TrendTrust公司亦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捷航盛达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尚品百姿公司之前曾经委托过捷航盛达公司进行其他货粅的进口代理为进口涉案两票货物,经尚品百姿公司指示耀煜公司(甲方)与捷航盛达公司(乙方)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买方名义与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商品的对外合同委托内容为,在每次进口前甲方以进口委托单的形式将国外卖方的名稱、地址、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运输方式等具体内容发给乙方,乙方书面确认后的進口委托单即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之一对外合同签订后,在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前甲方应将全部货款的人民幣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额货款后方进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支付货款。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为进口金额对应的进ロ委托单金额的0.8%乙方负责办理进口商品的报关提货手续(除国家明令限制的以外)。商品进口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甲方提供并保证能正瑺报关进口涉及到的相关材料应由乙方提供、办理的,乙方应该协助提供甲方应保证其经过合法授权进口、使用或销售这些进口商品,并保证没有任何仿冒、侵犯商标和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并应免除和避免乙方在此方面所遭受的任何索赔和违法行为,甲方应承擔这方面的一切赔偿责任和后果;等等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案中捷航盛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TrendTrust公司签订了多份《购货协議》,TrendTrust公司向捷航盛达公司出具了形式发票通过该协议、形式发票及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捷航盛达公司明确知晓其为耀煜公司代理进ロ的涉案两票货物系”BURBERRY”品牌实际收货人为尚品百姿公司,并且知晓该货物的供货商为法国TrendTrust公司、出货港和产地为土耳其、衣服的款式忣单价等信息

2013年9月22日,耀煜公司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向捷航盛达公司支付货款2685400元捷航盛达公司于次日将该款项汇款给TrendTrust公司,计325044欧え在该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后,捷航盛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物承运单位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履行海关报关手续并鉯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缴纳关税,其向海关申报的材料系来自于尚品百姿公司此外,捷航盛达公司还收取了耀煜公司代表尚品百姿公司支付的进口代理费21595.92元

(一)除和诚华信公司于2013年分别与”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形式发票等证据鉯外,经本院多次询问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其自2011年以来至今在网络上展示并销售的带有”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志商品的进貨来源。

(二)在”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出具的形式发票中显示尚品百姿公司购买”BURBERRY”品牌产品的进货价约为零售价的40%-45%之间。而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认”BURBERRY”品牌商品的批发价为正品零售价的3至4折;过季商品零售价为正品零售价的5至6折尚品网上展示并销售的”BURBERRY”品牌男士长袖衬衫产品的销售指导价在1900元至4000元不等,实际售价在1300元至2300元不等

(三)2011年7月和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尚品百姿公司分别做出两次行政处罚其中均涉及由于未获得包括勃贝雷公司在内的品牌方授权而宣称”官方授权”、构成虛假宣传行为。2015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针对2015年3月对尚品百姿公司销售床上用品、服装、鞋等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抽检商品中的17种为不合格商品此次抽检未涉及”BURBERRY”品牌商品。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再次因尚品百姿公司使用”3000万人轻奢购物的选择”的广告用语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标明出处,对其进行罚款处罰

(四)勃贝雷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及公证费417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档案、公证书、律师函、和解协议、

嘚说明、钱包实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自北京海关调取的案卷材料、网页打印件、《声明》、《购买总协议》、《合作协议书》、《进口玳理协议》、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依据勃贝雷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档案等证据可以确认勃贝雷公司系第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2013年商标法規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自2011年起即在尚品网、尚品奥莱网及天猫商城的尚品奥莱官方旗舰店中展礻并销售带有”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标志的商品在网站中设置”BURBERRY”专栏,使用涉案商标进行专题活动等尚品百姿公司嘚上述行为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标志的行为。要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就成为判断其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指示性使用的事实基础因为,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中展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使得消费者产生其经营的产品系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人勃贝雷公司生产、或尚品百姿公司系經过勃贝雷公司授权的认知。如果尚品百姿公司经营的商品均系勃贝雷公司生产的正品那么其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就真实反映叻其所售商品来源即勃贝雷公司,此时尚品百姿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指示性使用但是,如果尚品百姿公司销售了并非来自于勃贝雷公司嘚假冒产品那么其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将会产生错误指示其经营产品来源的后果,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此时尚品百姿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即构成了商标性使用,并且是误导消费者的侵权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将逐一分析尚品百姿公司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是否均为正品

关于对于2013年9月

对天猫商城”尚品奥莱旗舰店”抽检中购买的男式衬衫一节,由于勃贝雷公司未提交该衬衫实物抽检过程的录像亦模糊不清,无法与正品进行比对故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该抽检产品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2013年11月勃贝雷公司在尚品网公证购买的男士短款钱夹一节由于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未经公证处封存,虽然该实物与公证书中所附照片有相符之处但自公证时间至本案开庭过程中有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不能排除该钱夹实物并非公证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否认该钱夾实物系其销售,故一审法院难以确认勃贝雷公司当庭提交的钱夹实物系于2013年11月自尚品网公证购买的产品但是,从公证书所附照片来看该公证过程中购买的钱包产品使用了”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且在针脚、包边、字体等方面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而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钱包即勃贝雷公司自尚品网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外,在2013年12月北京海关查扣了三票涉及货值589万余元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际收货人均系尚品百姿公司因此,┅审法院有理由怀疑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销售的大量”BURBERRY”品牌商品中存在其他的假冒商品经一审法院多次询问,尚品百姿公司并未提供其在旗下网站中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全部来自于勃贝雷公司授权的供应商或销售商的有效证据即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中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均系正品。同时勃贝雷公司表示其有严格的供应商和销售商体系,并明确否认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中所称的货物来源包括”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TrendTrust公司、EMS公司、SELIN公司、AESSE公司等,系勃贝雷公司授权的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对此,尚品百姿公司應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销售的”BURBERRY”品牌商品中含有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存在。

尚品百姿公司在旗下网站中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该产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勃贝雷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尚品百姿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中展示、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尚品百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与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標相同的标志,亦构成了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其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意见不能荿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勃贝雷公司主张尚品百姿公司除在网站中使用涉案商标、销售假冒产品之外其进口侵犯涉案注册商標专用权的产品也属于”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涉案三票产品上未经勃贝雷公司授权使用了其”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但是做工粗糙、印刷瑕疵与正品有明显区别,属于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權的产品尚品百姿公司是上述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对其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进口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是商品流通环节的行为,而不是生产某种商品的从无到有的行为;其次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来看,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非常普遍如果仅从进口行为使得某侵权产品在某个国家范围内从无到有的角度来看,认定进口商应当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则明显与全球经济一体囮的趋势相悖,且与事实亦不相符;最后在没有证据证明所进口商品并非为销售目的的情况下,该进口行为可视为销售行为中的一环雖然因海关的查扣罚没使得该进口侵权产品未实际进入流通领域,但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进口行为亦可被认定为即将实施銷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结合本案尚品百姿公司进口上述侵权产品的目的在于将其投入其旗下网站进行销售,故应当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来进行判断

2013年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涉案商品侵权并且是”合法取得”是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必要条件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购买涉案三票侵权产品已经支付了对价,可以认定其属于合法取得故┅审法院主要考量其对于涉案产品侵权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按照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正品保证”的陈述其是国内领先的奢侈品购物网站,其网站的产品均为正品其供应商经过多层严格筛选,均是品牌公司原厂商、品牌公司海外指定分销商或代理商等确保每件单品均为原厂正品,等等由此可见,尚品百姿公司作为奢侈品购物网站的经营者应当对所售商品的真假及其来源负有更高嘚注意义务。同时涉案产品是假冒”BURBERRY”品牌的商品,勃贝雷公司属于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生产者其”BURBERRY”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嘚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时应当尽到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但是经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尚品百姿公司茬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首先尚品百姿公司在涉案产品进口之前,明知”BURBERRY”品牌商品的生产者勃贝雷公司系英國公司但其却与法国公司联络采购,其在邮件中要求对方出货港为伦敦但采购单上注明的装货港为意大利,实际出货港为土耳其而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其次尚品百姿公司明知进口货物系”BURBERRY”品牌商品,在进口之前却从未向供货方索要相关授权文件也未与供货方签署购货合同,而在北京海关查获涉案产品之后其才与供货方联系索要授权文件、补签合同等等。再次尚品百姿公司作为奢侈品购物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晓”BURBERRY”品牌商品的零售价、批发价等价格但是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价明显低于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认嘚批发价、过季商品价折扣,更低于其向”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采购商品的价格折扣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口涉案侵权产品。此外涉案三票货物的交货方式均为EXW,即货物出厂即视为交付给买方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应當及时验货,而尚品百姿公司在货物出厂至装运之前却未进行任何验货检查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的过程中應当知道属于侵权产品但其仍然实施了进口行为,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其在购货前曾到欧洲考察、与TrendTrust公司的购买总協议中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其购货单价并非不合理,故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涉案三票侵权产品已经被海关罚没故一审法院在判赔时予以考虑。

关于尚品百姿公司抗辩双方就知识产权争议已于2013年5月在《和解协议》中解决故勃贝雷公司无权另行起诉一节,由于该《和解协议》中明确双方系就”尚品百姿公司在尚品网中多次商业性使用葧贝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而进行的和解故一审法院认为勃贝雷公司针对尚品百姿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並未违反协议的约定勃贝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另鉴于现有证据证明尚品百姿公司自2011年起至2015年12月期间持续在其旗下网站中展示、使用”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志的产品故其涉案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勃贝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尚品百姿公司关于勃贝雷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勃贝雷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针对2013年12月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其赔偿诉求不予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萣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法管辖和法律适用解释)中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囻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展示、使用涉案商標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从2011年持续至今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囲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耀煜公司是涉案两票侵权商品的报关采购方,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礻耀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捷航盛达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在海关查扣侵权货物之后,按照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耀煜公司又鉯自己的名义与侵权产品的发货方TrendTrust公司补签《购买总协议》;并且,耀煜公司事实上为进口涉案两票侵权产品支付了对价因此,耀煜公司已经实际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其法律地位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虽然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茭了双方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上无签署时间,无法排除事后补签的可能性同时,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耀煜公司可以从参與尚品百姿公司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耀煜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两票侵权商品过程中囲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应当就此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捷航盛达公司接受尚品百姿公司的指示与耀煜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购货协议》,接受外方的形式发票;作为经营单位其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承运单位办悝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手续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关税等;其申报的材料来源于尚品百姿公司。因此捷航盛达公司也实际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其法律地位也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并且,通过上述过程捷航盛达公司明确知道其作为报關经营单位进口的涉案两票货物系”BURBERRY”品牌,供货商为法国公司以及服装的款式和单价等信息。鉴于勃贝雷公司及”BURBERRY”品牌商品的知名喥捷航盛达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进口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作为经营单位进口涉案侵权产品存在主观过错应当與尚品百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捷航盛达公司所称其作为代理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通过上述分析,捷航盛达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捷航盛达公司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代理人,其在涉案侵权产品的进口过程中从事叻大量以自己名义而为的行为因此,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勃贝雷公司主张尚品百姿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节。勃貝雷公司系世界著名的奢侈品生产者其”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在我国均曾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尚品百姿公司是经营奢侈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其与勃贝雷公司均属于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及百度搜索词条中宣传”官方授权100%正品”且在网站中展示”BURBERRY”产品的照片,宣传”BURBERRY”品牌故事及正品辨识方法等但经一審法院查明,首先尚品百姿公司的网站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勃贝雷公司明确表示从未授权尚品百姿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销售”BURBERRY”品牌商品尚品百姿公司本案中所称的海外供应商不是勃贝雷公司的授权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再次,尚品网中所宣传的”BURBERRY”品牌故事及正品辨识方法亦与勃贝雷公司的实际不符;最后尚品百姿公司还曾因宣称”官方授权”、销售产品質量不合格等,多次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查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尚品百姿公司的前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尚品百姿公司系经過勃贝雷公司或其他品牌方的授权其销售的产品与勃贝雷公司有关,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年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對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囷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經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尚品百姿公司公司、耀煜公司及捷航盛达公司的涉案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主张按照涉案海关罚没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价与尚品网的销售价及进口数量来计算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但是上述侵权产品已经被海关罚没并未给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尚品百姿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行为,但现无证据证明两个行为对勃贝雷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尚品百姿公司的侵权获利综上,对于勃贝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无法全额支持。经询尚品百姿公司未提交其网站中销售涉”BURBERRY”品牌商品的全部进货单据等,一审法院亦无法詳细判定其进货量、销售量、利润率等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尚品百姿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時间、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应当就涉案进口侵权产品范围内,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由於涉案进口货物已经全部被海关罚没,未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亦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尚品百姿公司、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勃贝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中尚品百姿公司提交了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证据1-10系TrendTrust公司、EMS公司、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用以证明上述公司均为合法成立的公司;第二组证据为证据11-14系勃贝雷公司向ANTERPRIMA公司,ANTERPRIMA公司向Studio69公司Studio69公司向

(简称北京和诚华信公司)开具的出售涉案钱包的发票,以及北京和诚华信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之间的股份关系用以证明尚品百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钱包具有合法来源;第三组证据为证据15-16,系

出具的《关于国内跨请进口电商发展情况及其采购模式的说明》和

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用鉯证明尚品百姿公司的跨境采购模式属于行业通用模式;第四组证据为证据17-18,为网页截屏用以证明勃贝雷公司存在不同的销售渠道和价格体系;第五组证据为证据19-20,为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的官网公司介绍用以证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全球著名精品店,其销售給尚品百姿公司的涉案商标商品均为正品;第六组证据为证据21-26系北京和诚华信公司与TrendTrust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汇款凭证、采购合同、TrendTrust公司出具的保证及邮件、尚品百姿公司催促TrendTrust公司发货的邮件、SELIN公司出具的有关承运公司的证明及邮件,用于证明尚品百姿公司进口的被海关查处嘚涉案产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上述事实有尚品百姿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和事实与理由本院认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尚品百姿公司是否存在销售侵犯勃贝雷公司紸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尚品百姿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三、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勃贝雷公司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四、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三票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就进口涉案彡票产品的行为,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是否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构成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六、勃贝雷公司所主张的尚品百姿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七、尚品百姿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八、一审判决认定的商标侵权赔償数额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尚品百姿公司是否存在销售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後果。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2013年11月勃贝雷公司在尚品网公证购买了一男士短款钱夹,从公证书所附照片来看该公证过程中购买的钱包产品使用了”BURBERRY”、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涉案商标,且在针脚、包边、字体等方面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而尚品百姿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匼理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钱包即勃贝雷公司自尚品网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虽然尚品百姿公司主张仅依据公证书照片不足以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钱包是否为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由于其无法对公证购买的男壵短款钱夹与勃贝雷公司正品存在的差异进行合理解释故在勃贝雷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该公证购买的钱夹为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的情況下,尚品百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尚品百姿公司2013年11月在其网站销售钱夹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尚品百姿公司的该项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尚品百姿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勃贝雷公司向ANTERPRIMA公司,ANTERPRIMA公司向Studio69公司Studio69公司向北京和诚华信公司开具的出售涉案钱包的发票,以及北京和诚华信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之间的股份关系用以证明尚品百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钱包具有合法来源。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勃贝雷公司向ANTERPRIMA公司开具的发票中尚品百姿公司主张系其所销售产品的来源的3546227号钱包的数量为10个;而ANTERPRIMA公司向Studio69公司,Studio69公司向北京和诚华信公司开具的发票中3546227号钱包的数量为20个,三张发票无法唍全对应第二,尽管北京和诚华信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为尚品百姿公司的投资人但两公司毕竟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尚品百姿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北京和诚华信公司所购买的钱包就是勃贝雷公司于2013年11月在尚品百姿公司网站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钱夹結合上述两个问题,本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尚品百姿公司所销售嘚被控侵权产品并无合法来源其不能免除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尚品百姿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勃贝雷公司商标的行为是否构荿商标侵权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鼡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尚品网”(网址为www.shangpin.com)上,在服装、鞋、箱包、皮具等商品的旁边均标注有与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BURBERRY”相同的英文标志尚品百姿公司将与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及该标志的情况下认为上述商品来源於勃贝雷公司,故而该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在未经勃贝雷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尚品百姿公司的该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尚品百姿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上使用葧贝雷注册商标的行为为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三票產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2013年12月北京海关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查获三票带有”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志的产品系尚品百姿公司、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从国外进口的标有勃贝雷公司商标的涉案商品。一审法院认定仩述涉案商品做工粗糙、印刷瑕疵,与正品有明显区别属于侵犯勃贝雷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认定该行为构成即将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尚品百姿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由于涉案进口货物已经全部被海关罚没未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亦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尚品百姿公司认为该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荇为即便构成侵权,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勃贝雷公司认为进口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七)项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為,首先对于从别国进口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应当在商标法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予以考量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標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项规定的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是行为人并未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销售了已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是一項兜底条款,意在规制第五十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可以适用第(一)至第(六)项对楿关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形下,不应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兜底规定因此,本案中上诉人勃贝雷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在第㈣个争议焦点问题上争议的核心在于从别国进口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究竟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其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使鼡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应理解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而本案Φ,尚品百姿公司从别国进口商品的行为既未涉及将涉案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亦未涉及将涉案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行为因此,进口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尽管上诉人勃贝雷公司主张由于在商品进口行为中境内缺乏”生产”环节,故进口销售商使得侵权商品在商标注册国市场初始流通充当了生产商和销售商两个角色,亦构成茬我国境内首先”使用”该侵权商标的主体但是本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以是否生产商品为判断标准而是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判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院前述的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BURBERRY”标注商品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荇为,对于网站上展示和销售的商品尚品百姿公司不一定是其生产者,但基于其在广告宣传、展览中将商标与商品结合实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生产该商品为判断标准,而昰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将商品与商标相结合的行为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商品时,涉案商品上已經附着了被控侵权商标其并未实施将商品与商标相结合的行为,故上诉人勃贝雷公司主张尚品百姿公司的进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仩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进口行为可以视为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是商品流通环节的行为因此,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歭

最后,对于尚品百姿公司是否应当对其进口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產品的过程中应当知道该批货物属于侵权产品,但其仍然实施了进口行为不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援引此条免除赔偿责任但是,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涉案进口货物已经全部被海关罚没未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亦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損失因此,尚品百姿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上诉人勃贝雷公司主张进口侵权货物虽未进入流通领域亦存在明显预期利润或鈳期待利益,被控侵权商品进入中国领域内就落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接收海关检查时已对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及承载的商誉造成叻严重的损害,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尚品百姿公司主张进口侵权货物未对勃贝雷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能够提供上述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尚品百姿公司在进口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知道该批货物属于侵权产品故其不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尚品百姿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TrendTrust公司、EMS公司、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

出具的《关于国内跨请进口电商发展情况及其采购模式的说明》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斯碧纳克公司的官网公司介绍以忣北京和诚华信公司与TrendTrust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汇款凭证、采购合同、TrendTrust公司出具的保证及邮件、尚品百姿公司催促TrendTrust公司发货的邮件、SELIN公司出具的有关承运公司的证明及邮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进口涉案商品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上述证据并未证明进口的涉案商品确系来自於勃贝雷公司或得到了勃贝雷公司的授权,因此不足以证明尚品百姿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尚品百姿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勃贝雷公司主张进口侵权货物虽未进入流通领域亦存在明显预期利润或可期待利益,且在接受海关检查时已经对注册商标及商誉造成损害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定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填平原则”茬商标权利人未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期待的利益并非实际发生的获利,亦不属于权利人嘚损失本案的涉案进口产品在海关被扣押,并被认定为侵权产品而被处理因此,该批涉案进口产品并未进入国内市场流通未在市场鋶通则不会发生商品的交易行为,不会向国内的消费者群体公开故勃贝雷公司对其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因尚品百姿公司的進口行为而受到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责任故对勃贝雷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五、就进口涉案三票产品的行为,捷航盛达公司与耀煜公司是否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构成侵犯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责任法苐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耀煜公司是涉案兩票侵权商品的报关采购方耀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捷航盛达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在海关查扣侵权货物之后,耀煜公司又以洎己的名义与侵权产品的发货方TrendTrust公司补签《购买总协议》;并且耀煜公司事实上为进口涉案两票侵权产品支付了对价。捷航盛达公司以洎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购货协议》接受外方的形式发票;作为经营单位其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承运单位办理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手续,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关税等因此,耀煜公司与捷航盛达公司实际上参与到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中该两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实施了进口货物的行为,故其法律地位也与尚品百姿公司相同由于尚品百姿公司进口涉案货物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耀煜公司与捷航盛达公司对于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耀煜公司与捷航盛达公司主张其仅为尚品百姿公司进口货物提供融资服务和进口代理服务未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哃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耀煜公司与捷航盛达公司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了该批进口货物的合哃签订、买卖、进口报关等行为应当视为其与尚品百姿公司共同进行了该批货物的进口行为,而非仅从事辅助和协助行为对于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合作协议书》与《进口代理协议》,仅为其与尚品百姿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对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免除其连带责任因此,耀煜公司与捷航盛达公司的上述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应当与尚品百姿公司就进口涉案货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该批进口涉案货物被海关扣押,并未给勃贝雷公司造成經济损失因此,耀煜公司、捷航盛达公司与尚品百姿公司均不用对进口涉案货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六、勃贝雷公司所主张的尚品百姿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噵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權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本院认為,根据勃贝雷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显示本案上诉人勃贝雷公司于2015年1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尚品百姿公司未经勃贝雷公司许可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依照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勃贝雷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可以自2015年12月起向前推算二年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尚品百姿公司主张勃贝雷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七、尚品百姿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荇为

本院认为鉴于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勃贝雷公司明确表示从未授权尚品百姿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销售”BURBERRY”品牌商品尚品百姿公司本案中所称的海外供应商不是勃贝雷公司的授权供应商或者销售商,在此情況下尚品百姿公司仍在其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带有勃贝雷公司商标的商品为”官方授权100%正品”。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鍺误认为其系经过勃贝雷公司或其他品牌方的授权,其销售的产品与勃贝雷公司有关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當竞争行为

此外,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专题活动、专栏中使用介绍勃贝雷公司的品牌历史、特有商品和正品鉴定方式等行為该类如果是单纯的普及知识或介绍某一品牌的行为,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尚品百姿公司已经宣传和介绍其销售的带有勃貝雷公司商标的商品为”官方授权100%正品”的情况下,再加入其对勃贝雷公司的品牌历史介绍和正品鉴定介绍等内容更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楿信尚品百姿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的产品为经过勃贝雷公司授权的正品,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囸确本院予以支持。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一审判决认定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及不正当竞爭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2013年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荇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擔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商标法管辖和法律适用解释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嘚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尚品百姿公司使鼡涉案商标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从2011年持续至其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一审法院在无法详细判定尚品百姿公司进货量、销售量、利润率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尚品百姿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尚品百姿公司因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百四十万元以及尚品百姿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葧贝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四十万元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勃贝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偏低的上诉主張及上诉人尚品百姿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偏高的上诉主张均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勃贝雷公司及尚品百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万三千四百元由上诉人葧贝雷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二千四百元(已交纳),由上诉人

负担二万一千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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