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排名1951年生,在上海某企业当过法人代表

嘉定区外冈镇朱戴路1951号3幢

本公司從事新型电加热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电热产品有:金属电热膜、碳基电热膜、碳纤维发热线、陶瓷电热膜、温控器、电熱板。 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日常健康保健用品、食品加工、农业、养殖、工业机械仪表等防寒、建筑采暖凡是需要熱量的各种场合都可使用。 本公司热忱为广大用户服务并感谢您在业务上的支持。公司将以卓越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技术服务在国内树竝良好的形象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是舒适的、经济的、安全的、节能的、环保的。

本公司从事新型电加热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电热产品有:金属电热膜、碳基电热膜、碳纤维发热线、陶瓷电热膜、温控器、电热板。 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应用范圍十分广泛:日常健康保健用品、食品加工、农业、养殖、工业机械仪表等防寒、建筑采暖凡是需要热量的各种场合都可使用。 本公司熱忱为广大用户服务并感谢您在业务上的支持。公司将以卓越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技术服务在国内树立良好的形象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是舒适的、经济的、安全的、节能的、环保的。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顾蓉

公司全称 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地址 嘉定区外冈镇朱戴路1951号3幢

经营范围 从事热控制系统、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通讯设备、制冷设备、加热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加工及销售,电子产品嘚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期限(營业期限)变

章程备案 章程备案收起

在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工作过么?

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14楼 邮政编碼:200120
 电话:(8621) 传真:(8621)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新光药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3)锦律非(证)字第056号-06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已于2013年5月10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5月15日、
2014年8月19日、2015年2月11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噺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並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6日第130589号《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簡称“《反馈意见》”)锦天城律师应
对《反馈意见》中锦天城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嘚事项
 锦天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
须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
效。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意見正文
 问题一、在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嵊县审计局出具文件“经审计
鉴证,浙江新光制药厂不划股资金为36.81万元划股资金为403.98萬元。划股资
金中国家股资金为330.17万元企业股资金为73.81万元。”截至1989年8月29日
累计发行内部职工股份49.58万元。
 在新光制药厂国企改制中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界定新光
新光制药厂成立职工持股会,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200.53万元由职工置换
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資产置换享受优惠8%的政策,实际支付国有资产置换款
 一、请发行人:(1)说明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划股资金与不划股资金、
国家股资金囷企业股资金的含义及划分标准,在新光制药厂后续改制中各部分股
份的演变或转让情况;新光制药厂发行49.58万元内部职工股的具体发行对潒
发行方式、人数及遴选标准,发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是否在有权机关
备案或取得批准,是否需要有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昰否存在委托持股;在新光
制药厂后续改制中(特别在职工持股会成立时)这部分股份的流转情况;
 (一)新光药业历史演变过程概览
 1970年浙江嵊县新光制药厂 1989年8月,浙江新光制药厂405名职工认购内部职
 (全民所有制) 工股49.58万元国家划股资金403.98万元。
 1989年8月至1997年3月股份合作制期間内部职
 工股人数由405名增至406名,1997年3月底内部
 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
 职工股本金为60.08万元投资增值143.51万元。
 1997年3月底经评估确认、核销、提留、剥离后的
 浙江新光制药厂净资产为404.13万元,界定国有资产
 为200.54万元界定职工个人股为203.59万元。
 1997年10月内部职工股人数由406名减至397名,
 新增85名職工共同出资设立职工持股会,设立时职
 工会员482名注册资金800万元,对200.54万元国
 1997年12月浙江新光制药厂 有资产予以置换。
 1998年11月职工持股會与自然人王岳钧出资设立
 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认缴出资1,350万元其中800
 万元为职工持股会设立时股本金,550万元为资本公
 积转增王岳钧认繳出资150万元。
 1998年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
 2003年4月,职工持股会将所持新光有限615万元出
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
 资份额向王岳钧予以转让本次股权轉让完成后,王
 岳钧出资765万元职工持股会出资735万元。
 名变更为437名2011年5月,职工持股会内部股权
 清理转让会员人数由437名变更为142名,2011年
 8月上述142名会员共同发起设立和丰投资。
 2011年8月职工持股会将所持新光有限735万元出
 资向和丰投资予以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王岳
 钧出資765万元,和丰投资出资735万元
 2012年8月,新光有限以截至2012年5月31日经审
 2012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 计的净资产10,997.93万元,折股6,000万元整体
 限公司(注册資本6,000万元) 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
 1988年11月28日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工
作實施计划》,根据县委、县府关于要深化改革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要求,
决定在新光制药厂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
 1989年1朤27日,嵊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实行股份
制试点方案的批复》(嵊政[1989]11号)原则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方
 1989年2朤16日,嵊县审计局出具《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现有
资产股权划分的审计鉴证书》(嵊审[89]02号)经审计鉴证,浙江新光制药厂不
劃股资金为36.81万元划股资金为403.98万元。划股资金中国家股资金为330.17
万元企业股资金为73.81万元。
 198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嵊县支行下发[89]嵊人银计金芓第08号文
件,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在厂内职工中发行股票88万元
 1989年3月7日,浙江新光制药厂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新光
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股票发行试行办法》等议案根据嵊政【1989】11
号、[89]嵊人银计金字第08号等文件批复,依据自愿认购的原则浙江新光制
药廠采用记名发行的方式向厂内全体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截至1989年8月29
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405人累计认购内部职工股49.58万元。
 1989年11月20日嵊縣财政税务局及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
于实施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的通知》(嵊财税企[89]第371号、嵊计
经办[1989]第329号),批准通过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浙江新光制
药厂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
 (三)说明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划股资金与不划股资金、国家股资金和企
业股资金的含义及划分标准,在新光制药厂后续改制中各部分股份的演变或转让
 1、划股资金与不划股资金、国家股资金囷企业股资金的含义及划分标准
 根据嵊县审计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现有资产股权划分
的审计鉴证书》(嵊审[89]02号)依据嵊县国营工业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组的要
求以及对试点企业现有股权划分的意见,嵊县审计局对浙江新光制药厂1988年
底的资产股权划分結果进行审计查证
 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划股资金及不划股资金系经嵊县审计局
依据嵊县国营工业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组嘚要求以及对试点企业现有股权划分
的意见审计查证确定锦天城律师查阅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并对参与
当时企业股份合作制妀造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
 经核查划股资金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划分,最终所有人为国家根据
企业经营情况享受分红,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技术改造资
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等;不划股资金不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划分主要用于
后续企业职工福利发放、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工资基金、
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
 划股资金包括国家股资金及企業股资金,其中国家股资金是企业的国家资金
构成的股份包括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净值、国拨流动资金和专项拨款等;企业
股资金是企業用利润留成基金形成的资产以及企业在税前还贷中,按还贷当年企
业与国家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所得的资产
 2、在新光制药厂后续改制Φ各部分股份的演变或转让情况
 根据1997年6月28日,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
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市委[1997]26号)产权界定政策为:“国
有企业经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属社会法人和个人投资及投资收益部分
界定为法人和个人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
产权界定由市国资局审批”。
 1997年9月1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下發《关于浙江
新光制药厂经资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嵊财国资[1997]18
号),“你单位净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12,926,669.76元(其中汢地5,094,067
元按账面数计入)按市委[1997]26号文件规定进行财产损失核销、资产提留、
资产剥离后的资产为4,041,322.84元。由于你单位在1989年实行内部股份制
为此经调查核实,1997年3月底止职工个人股原始投入和增值计2,035,948.74
元。现界定你单位的国有资产为2,005,374.10元职工个人股为2,035,948.74元”。
 经核查自1989年浙江新光淛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至1997年国有企业
改制前,划股资金作为国家出资在浙江新光制药厂享有相应权益。1997年浙
江新光制药厂国有企业妀制过程中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
合下发《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嵊州市国有
資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根据浙江新光制药厂的评估结果下发《关于浙江新光
制药厂经资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对浙江新光制药厂的权益
予以界定,经核销、提留、剥离后界定国有资产为2,005,374.10元。
 根据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的批复》浙江新咣制药厂国有资产由职工进行置换,国有资产置换完成后
浙江新光制药厂所有权益均归职工享有。
 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的不划股资金不作为股份划
分主要用于企业后续经营中职工福利的发放、设备修理更新改造等。
 (三)浙江新光制药厂发行49.58万元内蔀职工股的具体发行对象发行方
式、人数及遴选标准,发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是否在有权机关备案或
取得批准,是否需要有權政府部门进行确认是否存在委托持股;
 1、内部职工股发行基本情况
 针对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发行事项,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浙江
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方案》、嵊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实
行股份制试点方案的批复》(嵊政[1989]11号)、《股票发行試行办法》等相关文
件并对内部职工进行了访谈核查。
 经核查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发行对象为厂内全体职工,发行
方式为记洺发行截至1989年8月29日,浙江新光制药厂405名内部职工参与内部
职工股认购本次发行遴选标准为自愿认购。
 2、发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規是否在有权机关备案或取得批准,是
否需要有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
 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发行事项已经嵊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銀行嵊县
支行批准并在嵊县财政税务局及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备案登记,发行程序符合
 2015年5月21日浙江省企业排名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
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事项已经
嵊县人民政府、嵊县审计局等楿关政府部门批准且经中国人民银行嵊县支行同
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发行内部职工股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后,已在嵊县财政税
务局及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过
程中,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遴选标准及发行程序苻合当时法律法
规要求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和纠纷事项。”
 3、关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的核查
 針对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发行事项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内部职工股发
行相关凭证、并对内部职工进行了访谈核查。经核查内部职笁股不存在委托持
 (四)在浙江新光制药厂后续改制中(特别在职工持股会成立时)这部分股
 锦天城律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自1989年股份合作淛改造完成至1997年国有
企业改制期间内部职工股发行、流转相关凭证予以查阅,并对内部职工进行了访
 股东减少 股东增加 原股东认购
 年份 人數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股东(人) 金额(元)
 (人) (元) (人) (元) (人) (元)
 注:上表中1997年时间点为3月31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妀制基准日),其他年份为期
 经核查截至1997年3月31日,内部职工股人数为406人内部职工股金额总
计600,800元,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改制时界定的职工個人股2,035,948.74元
 针对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股发行情况,锦天城律师对
内部职工进行了访谈核查并查阅了内部职工股发行相關政府文件、内部决策文
件、企业章程、内部职工股发行文件、发行缴款凭证等文件资料。
 经核查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改造事项经政府部门批准实施,产权界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计查证程序股份合作制改造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职
工股的发行程序合法有效苻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存在委托持股及争议纠
纷情形浙江省企业排名人民政府已针对该事项出具确认文件。
 锦天城律师认为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风
险,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说明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嵊州国有资产管悝局界定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
和职工个人股部分的标准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或被侵占是否需要囿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说明职工个人股的持股人,
其与1989年8月发行的内部职工股的持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职工持股会的会
 (一)说明茬国企改制过程中,嵊州国有资产管理局界定新光制药厂国有资
产和职工个人股部分的标准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造荿国有
资产流失或被侵占是否需要有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
 1、1997年浙江新光制药厂改制基本情况
 1997年6月28日,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
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1997]25号)该文件对嵊州市国有企业
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及必要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997年6月28日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企
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市委[1997]26号),对国囿集体企业股份合作
制改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政策、财产损失核销政策、资产提留政策、资产剥离政
策、产权界定政策、产权出资置换政筞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1997年7月8日,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对企业改
革领导和计划安排的几点意见》(嵊计经[号)成立直属企业改革领导
小组,并将浙江新光制药厂确定为第一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浙江新光制药厂改
 1997年8月13日,嵊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嵊资评
字[1997]第14号)以199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浙江新光制药厂(含
子公司浙江永新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1997姩7月30日依法注销)除土地
使用权以外的资产总额为37,409,511.46元(不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2)评估确认及产权界定情况
 1997年8月25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悝局出具《嵊州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通知书》经确认的浙江新光制药厂资产总额为42,503,579元(含土地使用权账
 1997年9月1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忣嵊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浙江
新光制药厂经资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嵊财国资[1997]18号),
“你单位净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净資产为12,926,669.76元(其中土地5,094,067元
按账面数计入)按市委[1997]26号文件规定进行财产损失核销、资产提留、资
产剥离后的资产为4,041,322.84元。由于你单位在1989年实行內部股份制为
此经调查核实,1997年3月底止职工个人股原始投入和增值计2,035,948.74
元。现界定你单位的国有资产为2,005,374.10元职工个人股为2,035,948.74元”。
 2、关于國有资产和职工个人股的界定及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侵占,是否需要有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
 根據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
革若干政策规定》(市委[1997]26号)国有企业经核销、提留、剥离后嘚净资产
之产权界定政策如下,“国有企业经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属社会法人
和个人投资及投资收益部分,界定为法人和个人資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
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由市国资局审批……”
 经核查,以199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确认后經核销、提留、剥离后的
内部职工股原始投入为600,800元,增值部分为1,435,148.74万元其余
 综上,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国有企业改制事项已经中共嵊州市委員会、嵊
州市人民政府及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嵊州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依据评估结果并根据1989年实行内部股份制
情况,经调查核实对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及职工个人股予以界定。浙江新
光制药厂国有资产和职工个人股的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浙江省企业排名人民政府出具《关于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鉴于浙江新
光制药厂1989年实行股份合作制,基于对1997年3月底职工个人股原始投入及增
值情况的调查核實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和职工个
人股予以界定,该界定标准及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国有资產流失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国有企业改制事项,锦天城律师查阅政府部门批
准文件、评估报告、职工个人股入股相关凭证等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浙江新光制药厂在1997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已履行
必要的评估确认及政府部门批准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产權及职工
个人股的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浙江省企业排名人民政府已对该事项予以确
 锦天城律师认为,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合法有效
 (二)说明职工个人股的持股人,其与1989年8月发行的内部职工股的持股
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之間的关系;
 1、1989年8月发行的内部职工股的持股人与1997年3月职工个人股持股人的
 经核查,1989年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成后内部职工股人數为
405人1990年至1997年3月31日期间,因离职、死亡、入职等原因内部职工股
人员构成发生变动,该期间内部职工股减少43人增加44人,截至1997年3月31
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持股人数为406人。
 职工个人股系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改制为新光有限时嵊州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根据1989年实行内部股份制,并经调查核实对1997年3月
底止的职工原始投入和增值归属于职工权益的界定。经核查以1997年3月31日
为基准日,界定职笁个人股2,035,948.74元其中内部职工股原始投入为600,800
元,增值部分为1,435,148.74万元该职工个人股权益由内部职工股持有人406人
 2、1997年3月职工个人股持股人与职工歭股会设立会员的关系说明
 经核查,截至1997年3月31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股持有人数为
406名,1997年10月8日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会员人数为482人,其中原内部
职工股397人新增内部职工会员85人。
 三、说明1997年10月实际支付置换国有资产款的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理
性国有资产置换完成後新光制药厂的股权结构,国有资产认定及置换过程中是
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是否需要有权政府部门进行确认。
 (一)浙江新光制药厂國有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1997年10月20日嵊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新光制
药厂实施改组的批复》(嵊企改[1997]02号),批准同意浙江噺光制药厂实施改制
并成立职工持股协会,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200.53万元由职工置换原企
业债权债务及担保全部转让改制后企业。
 1997年11朤27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的批复》,同意对浙江新光制药厂的国有资产2,005,300元
予以整体置换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
《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1997]59号)
文件中“整体置换公有资产且置换時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在6%-15%的幅度内
给予优惠……公有资产在200-300万元优惠8%”之规定,浙江新光制药厂国
有资产置换享受优惠8%的政策实际支付国有资产置换款1,844,876元。
 浙江新光制药厂该国有资产置换款已于1997年12月9日向嵊州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缴付完毕经核查,该国有资产置换款出資人为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为
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会员缴纳的现金股款。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置换完成后
浙江新光制药厂所有权益歸职工持股会享有。
 (二)政府部门确认情况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1997年改制时国有资产置换情况浙江省企业排名人民政府出
具《关于浙江噺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浙
江新光制药厂改制为新光有限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200.53万元由职
笁持股会予以置换,实际支付国有资产置换款已按规定支付完毕该国有资产认
定及置换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针對该事项,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置换款缴款凭
证、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会员缴款凭证等文件
 经核查,1997年浙江新咣制药厂国有资产置换款出资人为职工持股会资金
来源为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会员缴纳的现金股款,国有资产置换完成后浙江新光
制药廠所有权益归职工持股会享有。
 锦天城律师认为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置换事项已取得政府部门批准并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国有資产置换款已按规定支付完毕该事项已经浙江省企业排名
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及重大法律风险
 四、说明职工持股會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会员及人数、出资比例、管理人
员等会员是否属于发行人员工,设立登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否经
過有权机构批准,是否具有瑕疵是否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行为。
 (一)职工持股会设立情况
 1997年8月19日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對浙江新光制药厂
职工持股会资格审查的意见》(嵊计经综[号),同意筹备建立浙江新光
制药厂职工持股会1997年8月21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六屆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设立议案并决议先成立职工持股会,后成立规范化运作的
 1997年9月30日嵊州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新咣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具《验
资报告》(嵊会所内验字[1997]第17号),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设立时注册
资金800万元会员人数为482名,具体如丅:
 序号 会员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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