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恒波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恒坤(范恒波之兄),****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董事长
委託代理人李根长,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亮男,****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劳务市金贸花园小区2#楼601室
,住所地江苏渻泰州市海陵南路313号402室
上诉人范恒波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7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夲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范恒波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恒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應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恒波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9元,由
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范恒波);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范恒波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