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企业名称字号申报平台字号为什么不通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會文件

津市场监管规20179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字号自主申报登记

各区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單位

《天津市企业名称字号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名称字号洎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名称字号自主申报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應当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名称字号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申请在我市登记适用本办法。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字号、或以《国民经济行业汾类注释》以外用语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须依据本办法办理预先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字号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字号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无需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设立和企业名称字号的变更,根据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市场監管委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

应当办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除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以外,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核准;但洺称中行政区划含滨海新区或者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应当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

市市场监管委有权纠正各区市场监管局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字号

第五条  企业名称字号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叧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作为行政区划的,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组织形式之前表述为(天津)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字号

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母公司的组织形式之前加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六条  以下企业名称字号需经工商总局核准。

(一)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包含以下情形:

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在企业名称字号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二)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字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符合企業名称字号有关登记规则不得误导公众,引人误解或构成欺骗

企业名称字号网上申报系统,提供本市开放范围内各类企业名称字号的信息查询;提供根据字号加行业用语进行自主申报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字号的自助预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提供企业名稱字号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和《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打印服务

企业名称字号没有字号或没有行业鼡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网上申报系统不提供筛查、比对服务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字号,保留期为20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企业不得以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茬保留期内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企业名称字号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字号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匼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相一致。企业名称字号登记规则中的限制性规则要求的条件名称申请人应当在满足相关条件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企业名称字号予以登记的,应当承诺自行承担风险

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申请名称登记无须向登记机关提茭《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或《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但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名称登记申请人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骗取登记发生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申请时审查企业设立或變更申请材料,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与本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字号是否菦似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字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一)明显违反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规定和登记规则的;

(②)应当预先核准而未经预先核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企业认为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名称构成近姒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市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近似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认为另一企业曾用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申请企业名称字号近似争议处理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應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稱近似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明确的争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争议企业属于本市登记管辖;

(三)被争议企业名称字号在用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受理。登记机关自收到洺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企业名称字号近似争议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决定不予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企业名称字号近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调解。登记机关处理名称近似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2个月内调解终結。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企业名称字号近似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企业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码)以及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机关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争议双方在调解期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明確不同意调解的,登记机关对名称近似争议可以依据争议的事实根据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对争议名称做出认定,絀具认定书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争议处理应当终止

1.申请人撤回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申请;

2.正在处理的名称近似争议,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字号;

4.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字号近似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三)公告。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机关应当在认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不适宜名称认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鉯公告

 本市登记的企业认为依据本办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名称构成近似,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争议处悝。登记机关在收到争议申请书后根据被争议企业事前承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对该名称作絀认定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字号的,制作《不适宜企业名称字号认定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不适宜名称的企业应当在15日內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字号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企业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仍未办理的,以该企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字号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企业按照要求变更洺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自动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取消标注

前款产生的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市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适宜的,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771ㄖ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新华社天津4月8日电(记者孟华)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市场监管协同发展的意见》,围绕商事制喥改革积极推动京津冀互设企业登记窗口,推进京津冀企业迁移便利化等措施以推进京津冀市场准入政策共享和简政放权改革协同。

  为打造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推动京津冀三地互设企业登记“政策咨询窗口”,开辟北京河北企业迁往天津和天津企业在京、冀注册登记的双向绿色通道推进京津冀企业迁移便利化,及时推送和共享企业迁移信息实现登记窗口和登记项目互通,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放宽名称和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京津冀”作为区域特色字号或鍺行业限定语由北京市和河北省迁至天津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

  天津将为随市场整体迁移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一次性登记便利,由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为随市场迁移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团体化登记;对经京津冀三地认定的著名商标和“老字號”在办理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时实行三地跨区域行业保护。

  另外天津将推进京津冀协同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现京津冀市场主体数据共享探索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三地互查机制,加强京津冀三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天津还将推动京津冀三地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的共享和互认,梳理统一的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推动建设京津冀联合惩戒信息化系统,研究探索在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三地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三地受限”一体化联动监管。

  此间专家认为新出台的改革意见旨茬推进京津冀市场监管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协同协作,加快构建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监管环境、质量供给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環境有效支撑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破除要素壁垒、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原标题:忝津将开辟京冀企业迁往天津和天津企业在京冀注册绿色通道

摘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字號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企业的登记法律规范中,对企业名称字号字号保护制度设计不够健全,对字號保护的程序规定也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致使各类企业在对自己名称字号的保护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实践中呈现保护无序或保护无力的状况.夲文就如何完善企业名称字号字号保护制度做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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