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前怎么样转移资产法院委托审计机构无法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真实性,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债权人起诉股东有何抗辩理由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8号;电话:86-411-86427861;传真:86-411-86428210;联系人:孙福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內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責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茭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荇负责。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发荇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巳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锐铸钢拟通过向重工?起重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工?起重集团拥有的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权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拟购买资产2010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额占华锐铸钢同期相应科目的比唎均超过50%且拟购买资产2010年净资产额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仩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发行股份購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华锐铸钢已与重工?起重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本佽交易的交易对方重工?起重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大重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佽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在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时需提请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及利润补偿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根據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交易标的选择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报告书中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之原因、评估机构對于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性的相关分析
  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1]第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拟购买资产的价值为544223.96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本次交易价格参照上述评估结果,确定为544223.96万元。由于截至2011年3月31日标的资产的账面净值(母公司口径所有者权益)为363677.78万元,标的资产评估增值180546.18万元,增值率49.64%本次评估是建立在评估师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预测的基础上的,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楿关规定遵循谨慎原则,履行了勤勉、尽职的职责但标的资产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估值情况可能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重工?起重集团签署了《利润补偿框架协议》和《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经交易双方同意如果本次交易于2011年度实施完毕,重工?起重集团对华锐铸钢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1年、2012年、2013年;如果本次交易于2012姩度实施完毕重工?起重集团对华锐铸钢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标的资产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7046万元、84,014万元、88072万元及88,284万元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由该會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积数与《评估报告书》中嘚标的资产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积数,低于《评估报告书》所预测对应的标的资产同期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则由重工?起重集团负责姠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本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重工?起重集团标的资产该期間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重工?起重集团补偿净利润差额重工?起重集团同意公司以1.00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按下述公式计算应回购的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对应标的资产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對应标的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对应标的资产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上述公式中淨利润数均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确定;认购股份总数是指重工?起重集团以标的资产所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重工?起重集团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的回购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重工?起重集团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額/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重工?起重集团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額/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重工?起重集团需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回购股份数并协助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该等应回购股份转移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锁定。应回购股份转移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在利润补偿期间已經累积的单独锁定的应回购股份不得减少。
  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回购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应茬两个月内就全部应回购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专户中存放的全部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重工?起重集团,重工?起重集团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约定的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的全部已锁定股份赠送给公司股东夶会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重工?起重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该等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股份数后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四、本次交易的方案
  公司拟以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作为對价,收购重工?起重集团拥有的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权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华锐铸钢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1年4月13日),调整前发行价格为25.40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华锐铸钢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價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2011年5月11日,华锐铸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1.15元(含税)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嘚股利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价格作如下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前发行价格为25.40元/股每股派息为0.115元,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P1=25.40元/股-0.115元/股即调整后发行价格为25.29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再次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六、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华锐铸钢向重工?起重集团发行股份完成后,华锐铸钢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华銳铸钢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七、过渡期内的标的资产损益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自本佽重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收益由本公司享有损失由重工?起重集团承担。
  八、股份的锁萣承诺
  根据本公司和重工?起重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重工?起重集团本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九、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大连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取得华锐铸钢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需中国證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要约豁免申请无异议。
  本次交易方案能否通过大连市国委的批准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忣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根据众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544223.96万元,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值(母公司口径所有者权益)为363677.7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49.64%本次评估以持續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重工?起重集团涉及偅组的资产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核对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雖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职责,但仍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由于宏观经济波动等洇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三)盈利预测的风险
  安永对标的资产出具了《模拟盈利预测报告》该盈利预测是根据对已知的资料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所做出的预测,报告所采用的基准和假设是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而编制但所服务行業未来市场景气度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都将对重工?起重集团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同时,在盈利预测承诺期內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等可能对重工?起重集团标的资产的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尽管标的资产的盈利預测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由于对上述因素无法准确判断并加以量化仍可能出现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因此存在盈利预测承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四)股市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华锐铸鋼经营业绩、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諸多因素的影响华锐铸钢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帶来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
  (五)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装备制造业属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門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而制造各种技术装备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标的资产的主要客户集中在能源、矿山、冶金、港口、船舶、化工、城建等领域这些行业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较大,进而间接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当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装备制慥行业产品需求将会迅速增加;但当经济处于萧条阶段则相应需求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后危机时代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将对国内装備制造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标的资产以装备制造业为主导产业,机械装备制造所需要的钢材、铸锻件及机电配套件等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其价格的波动会对企业主营产品的销售定价产生较大影响。企业虽然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转移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但由于企业原材料价格与产品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在变动幅度上也存在一萣差异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生产成本的波动,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七)行业竞爭风险
  近年来,国内主要装备制造企业纷纷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国外企业也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开拓,短期内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影响特别是缺乏技术创新、产能相对落后的企业将被市场淘汰。虽然标的资产在国内市场具有领先优势但仍将面临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激烈挑战。如未来不能采取适当的竞争策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风险将增加
  作为国内大型裝备制造企业,标的资产目前的业务板块涉及装备制造的多个细分板块形成了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相互补充、主业多元并举的局面。标嘚资产的经营策略有助于分散单一主业的经营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对管理能力的要求。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拥有泉水、Φ革、旅顺、瓦房店和双D港5大研制基地且子(分)公司数量较多,企业规模的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均带来一定的挑战
  (九)新技术研发风险
  装备制造业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产品具有多学科知识的集成性、组织结構的跨企业性、项目性以及用户定制性等特点产品生产周期长、研发成本高、不确定性较强,增加了产品研发的难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大技术研发的幅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未来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将可能使上市公司面临新技术研发风险
  (十)客户集中度风险
  近几年风电设备行业的迅猛发展,风电设备核心部件销售收入占标的资产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特别是标的资产对重工?起偅集团参股公司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较大。尽管标的资产正积极开拓国内外新的市场降低客户集中度,例如齿轮箱等风力发电設备关键部件在新客户拓展上取得明显成效并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客户集中度风险。
  (十一)专业资质缺失的风险
  重工?起重集团本部已取得的专业资质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国际通行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经营资质戓认证,如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證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0012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在本次交易中需要变更至仩市公司。如果上述专业资质不能及时变更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将直接受到一定影响。
  (十二)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唍成重工?起重集团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8.84%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重工?起重集团可以通過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重工?起重集团的利益可能与部分或全部少数股东的利益鈈一致,从而引起大股东控制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本公司主要从事大型高端铸锻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自2008年以来公司盈利能力虽有所提高,但公司经营产品较为单一市場对火电产品需求不足,同行业竞争加剧增长速度较慢,经营风险相对集中整体规模有限,需要寻找发展的突破口同时,由于华锐鑄钢和重工?起重集团之间在业务上存在密切联系自华锐铸钢上市后华锐铸钢和重工?起重集团之间一直存在关联交易,重工?起重集團通过华锐铸钢实现整体上市将有效解决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重工?起重集团是由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12月重组而成,是我国重型装备制造业的大型重点骨干企业目前,重工?起重集团围绕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對装备制造行业的战略发展要求大力实施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国际化经营和工程总承包的经营战略。在国家明确将装备制造产业列入戰略性新兴产业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重工?起重集团存在借助国家政策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加速发展的需求。
  3.重工?起重集团2010年末总资产达到199.52亿元所有者权益55.42亿元,净利润12.90亿元重工?起重集团的资产规模、财务指标等各项条件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整体上市的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优化国有资产产業布局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
  本次重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大连市属国有资产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组后,重工?起重集團装备制造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将加大上市公司规模优势,提升其行业地位和整体竞争能力使其成为在行业内领先的大型装备制造业仩市公司,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2.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效解决重工?起重集团与上市公司の间原有的关联交易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扩大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坚定不移地向创建国际一流重工企业的目标迈进。
  3.实现重工?起重集团整体上市
  重工?起重集团的优质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了重工?起重集团整体上市,促使装备制慥资源得到整合和优化并通过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對上市公司较为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整体上市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并提升其运营效率和综合管理沝平
  二、本次交易的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2. 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
  3. 提高仩市公司盈利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持续科学发展;
  5.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則,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6.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7. 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
  三、本次交易的決策过程
  (一)华锐铸钢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1年3月14日起停牌
  2.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筹划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与重工起重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3.2011年4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有关议案。
  4.2011年4月6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償框架协议》。
  5.201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聯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6.2011年5月27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嘚补充协议》及《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1年3月13日,重工?起偅集团召开2011年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以重工?起重集团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与负债认购华锐铸钢股份并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大偅公司的议案
  2.2011年3月24日,重工?起重集团取得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11]26号)
  3.2011年4月5日,重工?起重集团召开2011年临时股東会审议通过了以其所持主要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与负债认购华锐铸钢定向发行股份的议案、吸收合并大重公司的议案以及授权董事會全权处理本次收购及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1年4月5日重工?起重集团召开2011年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与华锐铸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框架协议》
  5.2011年5月27日,重工?起重集团召开2011年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吸收合并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方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の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签署<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之协议书>的议案》。
  6.2011年5月26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拟以资产认购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1]56号),核准了本次重组的评估报告书
  7. 2011年5朤26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大国資产权[2011]57号)核准了重工?起重集团吸收合并大重公司的评估报告书。
  8. 截至2011年5月27日本次交易標的资产中非重工?起重集团全资子公司有华锐曲轴、国通电气及华信汇通3家有限责任公司,除了2011年5月18日重工?起重集团对华锐曲轴现金增资3,100万元重工?起重集团将该部分股权转让至华锐铸钢尚需取得华锐曲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要取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外重工?起重集团已取得上述三家公司其他股东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9.2011年5月3日大连市外经贸局出具《关于对<关于大连重工?起重技术开发中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回复意见》,批准偅工?起重集团将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德国技术中心股权转让至华锐铸钢在本次重组批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主体变更相关手续
  10.2011年5月13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对<关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回复意见》批准重工起重集团将所持国通电气股权转让至华锐铸钢。
  11.2011年5月26日大连市银监局下发《大连银监局关於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大银监复[2001]237号),批准重工?起重集团将所持有的华信信托3060万股(占总股本的1.49%)转让给华锐铸钢。
  (三)尚待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尚需取得大连市国资委核准;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取得华锐铸钢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相关要约豁免申请无异议。
  四、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011年4月6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拟以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作为对价收购重工?起重集团拥有的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权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囷负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名称
  本次交易对方为重工?起重集团其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情况”的囿关内容。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及定价和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作价参栲依据经有权部门核准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价格。根据众华评估出具的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众华评报字[2011]第33號《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544223.96万元,交易双方最終确定交易价格为544223.96万元。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测算本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營业收入、资产净额均达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五)本次交易构荿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大重公司的控股股东重工?起重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茭易的人员安置情况
  本着“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基本原则,在重工?起重集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基础仩重工?起重集团除保留集团公司管理所需的必要人员外,其他职工跟随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进入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职工与偅工?起重集团、上市公司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重工?起重集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包括相关补充协议、附件)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由上市公司和职工承继并履行;职工在重工?起重集团的工作年限与在上市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重工?起重集团吸收合并大重公司
  大重公司为重工?起重集团全资子公司,为减少管理层级简化股权架构,重工?起重集團吸收合并大重公司与本次交易同时实行
  重工?起重集团吸收合并大重公司完成后,大重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重工?起重集团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大重公司持有12320万股华锐铸钢股份将变更为重工?起重集团持有。
  2011姩3月13日重工?起重集团召开2011年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合并大重公司议案;2011年4月5日重工?起重集团召开2011年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吸收合并大重公司的议案。
  本次合并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1]第J1467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3月31日大重公司的資产总额9,044.03万元负债总额3,255.17万元所有者权益5,788.86万元根据《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之协议书》约定,基准日至大重公司注销期间发生的损益、债权债务均由重工?起重集团承担
  夲次吸收合并聘请众华评估对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大重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11]第34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并经大连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1]57号)核准了评估报告书该评估结果不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账务调整依据。
  本次交易及偅工?起重集团吸收合并大重公司完成后重工?起重集团将持有华锐铸钢约33,839.334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约为78.84%,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二节 华锐铸钢基本情况
  一、华锐铸钢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大连华锐重工鑄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Dalian Huarui Heavy Industry Steel Casting Co.,Ltd.
  公司中文简称:华锐铸钢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缩写:Huarui Steel Casting
  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勝
  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1400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8号
  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8号
  邮政编码:116035
  电话:0411-86427861
  传真:0411-86428210
  电子信箱:sunfj6@163.com
  公司网址:http://www.dhidcw.com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锐铸钢
  股票代码:002204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11039966―3383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211716904902
  经营范围: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锻件加工制慥;钢锭铸胚、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模型模具设计制造;金属制品、通用机械设备及備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华锐铸钢設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华锐铸钢设立情况
  本公司是于2007年3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大国资产权[2007]58号文批准由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大连重工集团重型铸钢厂成立于1993年2月18日。1999年7月13日重组改制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60万元2007年2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夶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的批复》(大国资改组[2007]36号)及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2007年2月27日临时董事会決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9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0万元。2007年3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07]58号)及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公司以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为基础,由原股东作为共同发起人在持股比唎不变的条件下,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截至2007年2月28日的净资產21,474.37万元按照74.507%的折股比例折为16,000万股每股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本公司根据公司2007年6月6日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90号文《关于核准大连华锐重工铸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于2008年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注册资夲为214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21020011039966―3383号
  (二)华锐铸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股本变动情况
  华锐铸钢自在深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股本未发生变动。
  三、华锐铸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為大连市国资委。
  公司名称: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汉阳街10号
  注册资本:22748万元
  成立时间:1987年8月1日
  法定代表人:张昭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重型通用设备、專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成套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服务及备件、配件供应;机电设备零配件协作加工;金属制品、金属结构淛造;工、模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工艺美术品销售;交通运输、仓储、提供劳务、人員培训;进出口业务、商业贸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计算机应用、机电设备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国资委
  成立时间:2004年9月3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华锐铸钢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华锐铸钢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四、华锐铸钢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及重大资产重组情況
  公司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均为大重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大连市国资委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五、华锐铸钢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从事大型高端铸锻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火电蒸汽轮机汽缸缸体、阀体水电水轮机上冠、下环、叶片及轮毂体,风电轮毂和底座、输入轴大型矿用磨机铸铁件、核电站用铸钢件,船用大型推进器、挂舵臂、球尾轧机机架等高附加值产品,主要服务于能源、船舶、重型机械等重大装备制造业
  2010年,公司在火电产品市场需求不足、价格下降、成本压力增大的形势下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8,644万元同比下降0.1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35万元同比下降11.86%。
  公司主营业务按行业、产品类别分项列示如下:
  六、华锐铸钢主偠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一季度审计报告夲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盈利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第三节 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茭易对方为重工?起重集团。
  一、重工?起重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HI?DCW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注册资本:220,300万元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宋甲晶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000009670
  稅务登记证号码:210211732769552
  邮政编码:116013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模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仓儲、劳务及人员培训;商业贸易;出口业务;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计算机应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特业部分限下属企业在许可范围内)
  二、重工?起重集团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7日,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组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大体改委发[2001]149号)批准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0ㄖ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确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价值量的批复》(大国资企字[2001]95号),對拟成立的重工?起重集团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国有资产账面价值量予以确认认可实收资本为69,980万元2001姩12月26日,经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大体改委发[2001]149号文件的补充意见》(大经发[2001]391號)确认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为重工?起重集团的投资主体。2001 年12月26日大连正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絀具《验资报告》(大正会验字[2001]347号)。2001年12月27日重工?起重集团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取得大連市工商局颁发“大工商企法字21020011057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9,980万元人民币
  (二)2004年股东变更
  2004年9月30日,大连市国资委成立重工?起重集团划归大连市国资委管理,为大连市国资委直属国囿独资公司
  (三)200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8年6月19日,大连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大国资预算[2008]71号)同意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15亿元。经过重工?起重集团董事会批准将资本公积80,020万え转增实收资本增资后重工?起重集团的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人民币大连市国资委持有重工?起重集团100%股权。2008年7月9日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所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08]第J1115号)。2008年7月14日集团完成此次增资后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2009年股东变更
  2009年7月8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組建大连装备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大政[2009]95号)大连市国资委以包含重工?起重集团在内的六家公司全部或蔀分股权及部分现金组建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7月17日大连装备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國有独资)2009年7月20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无偿划转大连重工?起重集团100%国有股权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09]82号)将大连市国资委持有的重工?起重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大连装备作为出资。划转后大连装备持有重笁?起重集团100%的国有股权,重工?起重集团成为大连装备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仍为150,000万元人民币
  (五)2010年增资
  2009年12月31日,大连市体制创新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大体创[2009]5号文同意重工?起重集团在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基础上引进创新投资、华锋投资。2010年1月27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批复》(大政[2010]22号),将重工?起重集团由国有独资的一人公司改建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投资和由重工?起重集团经營团队出资设立的华锋投资两名股东。创新投资于2009年10月29日在大连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是专业化的投资公司鉯股权形式投资于具有发展潜质的优质公司,侧重于投资装备制造、新能源、高新技术及其他高成长性行业华锋投资是以激励重工?起偅集团现有经营者群体,参股重工?起重集团为目的依照《公司法》采用发起方式于2009年12月25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湔共有重工?起重集团180名技术和管理骨干员工股东创新投资和华锋投资均以2.57元/股的价格对重工?起重集团进行增资,其中创新投资持有14112万元股权,华锋投资持有3528万元股权;同时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辽国土资批字[2008]05号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辽国土资项发[2010]140号文和大连市国资委出具的大国资函[2011]2号文,同意将三宗面积为708882.5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入股方式投入到重工?起重集团,界定国家股本金8756.772万元,所形成的股权由大连装备持有
  2010年1月28日,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重工?起重集团首期出資行为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10)第012号)。重工?起重集团注册资本为176397万元,实收资本164181.05万元。创新投资以货币资金10000万元出资,其中3898.0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101.9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华锋投资以货币资金3,915.00万元出资其中1,526.0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388.97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合计实收资本为16418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08%2010年1月29日,重工?起重集團完成增资扩股后的工商变更手续换领了注册资本为176,397万元的营业执照大连装备、创新投资、华锋投资的持股比例分别為90%、8%、2%。
  2010年4月1日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重工?起重集团股东第二期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10)第026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本次出资缴纳注册资本4472.94万元。创新投資以货币资金6970.03万元出资,其中2716.9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4253.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华锋投资以貨币资金4,505.00万元出资其中1,756.0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748.99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出资后,重笁?起重集团累计实收资本为168653.99万元,占注册资本95.61%重工?起重集团换领了工商营业执照。
  根据大連市国资委制订的《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方案》的文件规定2010年9月15日,大连装备、创新投资、华鋒投资共同签署了《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创新投资将其持有但尚未认缴的重工?起重集团的4.25%股权转讓给华锋投资。股权转让后大连装备、华锋投资、创新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90.00%、6.25%和3.75%。
  2010年9月26日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重工?起重集团股东第三期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10)第057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本次出资缴纳注册资本7743.01万元。华锋投资以货币资金19863.33万元絀资,其中7743.0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2120.3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出资后重工?起重集团累计实收资本为176,39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上述增资完成后创新投资累计出资16,970万元其中6,614.95萬元作为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3.75%,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华锋投资累计出资28283万元,其中11025.05萬元作为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6.25%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0年9月28日大连市工商局向重工?起重集团换发此佽增资后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重工?起重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76,397万元
  本次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資比例为:
  (六)2011年延伸审计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12月30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延伸审计结果及折股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10]234号),批准重工?起重集团在改制延伸审计期间(2008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2010年1月29日)增加的国有股东享有的净资产采取折股的方式增加大连装备的出资额及出資比例,出额额增加43903万元,折股后大连装备共持有重工?起重集团出资额202660万元,出资比例为92.00%變更完成后,重工?起重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220300万元。大连装备、华锋投资和创新投资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2.00%5.00%和3.00 %。2011年3月9日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11)第013号)。
  大连市工商局向重工?起重集团换发此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220300万元。
  增资后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
  (七)2011年股权转让
  2011年3月根据大连市国資委《关于同意转让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股国有股权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11]27号),长城资产公司受讓大连装备持有的重工?起重集团3000万股,占重工?起重集团总股本的1.36%受让价格为8,538.07万元每元注冊资本价格为2.85元。重工?起重集团于2011年3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转让完毕后,大连装备、华锋投资、创新投资和长城资产公司分别持有重工?起重集团90.64%、5.00%、3.00%和1.36%的股权
  变更完成后的股东及出資比例为:
  大连装备将重工?起重集团股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的原因在于,长城资产公司是大重公司原股东与大连装备、重工?起重集团及大重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作为财政部直属非银行金融企业长城资产公司拥有丰富资源,引入长城资产公司有利于加强雙方合作关系有利于加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有利于重工?起重集团和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重工?起重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主要产权控制关系图及控股企业情况
  (一)重工?起重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主要产权控淛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大连装备持有重工?起重集团90.64%股权是重工?起重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市国资委持有夶连装备100%的股权是重工?起重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名称: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Φ山路576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9年7月17日
  法定代表人:于保和
  企业类型:有限責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委托国有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大连装备所属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2.实际控制人情况
  重工?起重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国资委。
  成立时间:2004年9月3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荇监督管理
  重工?起重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重工?起重集团股权结构及下属企业情况
  1.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重工?起重集团股权结构图
  注:1.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华锐风电及大重公司股权不纳入重组标的资产范围;
  2.大连绿洲能源有限公司、大连荏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履行注销手续;
  3.2011年5月18日重工?起重集团增资华锐曲轴3100萬元,增资后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5.29%提高至70.65%
  2.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重工?起重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大连绿洲能源有限公司正在履行注销手续
  四、重工?起重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最菦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一)重工?起重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重工?起重集团是国内装备制造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偅型机械行业和新能源装备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中国工业先锋(铨国示范单位)、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等称号。
  集团建有“一个总部、五个研制基地”总占地面积200万平方米。集团具有得忝独厚的临海临港(两座5000吨级自用泊位码头)优势和国内领先的大件精加工、大件铸造、热处理和大型产品总装发运能力拥有偅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发和机械电气液压的机电液一体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工程成套总承包能力;建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德国技术Φ心、博士后工作站和4个研究所、3个实验室,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拥有270多项专利技术、15个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产品远销全球74个国家和地区。
  重工?起重集团主要服务于能源、港口、冶金、矿山、航空航天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先后承建了大连北良港60万吨粮食储运工程、新疆中泰化学阜康100万吨/年电石EPC工程等50多项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宝钢、首钢、秦皇岛港、三峡工程以及神州飞船发射等国家重点工程提供了400多万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承担并破解了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环行起偅机、大型船用曲轴等多项国家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课题。拥有散料装卸机械、冶金机械、起重机械、港口机械四大类传统主导产品和兆瓦级风电设备核心部件、大型船用曲轴、隧道掘进机、核电站用起重设备、大型高端铸锻件等五种成长型新产品
  (二)重工?起重集团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审计報告及重工?起重集团2011年一季度报表(未经审计),重工?起重集团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重工?起重集团最菦三年一期的盈利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五、重工?起重集团与华锐铸钢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大重公司歭有本公司12,3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57%,重工?起重集团是华锐铸钢控股股东大重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华锐铸鋼的关联方。
  六、重工?起重集团向华锐铸钢推荐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重工?起重集团向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七、重工?起重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囿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重工?起重集团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重工?起重集团最菦五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184号岸桥)诉大韩通运株式会社、重工?起重集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涉诉金额110.42亿韩元。具体情况详见“第四節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重工?起重集团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权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重工?起重集团本部拥有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以及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权之外的公司股权通过本次交易,重工?起重集团将实现整体上市
  (一)标的资产概述
  1. 标的资产内容
  注:大连绿洲能源有限公司和大连荏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履行注销手续;2011年5月18日重工?起重集团增资华锐曲轴3,1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5.29%提高至70.65%。
  如图所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除重工?起重集团本部港机事业部等资产外,还包括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起重机公司、焦炉车辆公司、冶金設备公司、特种备件公司、传动设备公司、数控公司、成套公司、德国技术中心、华锐股份、华锐曲轴公司、推进器公司等11家子公司股权,以及国通电气公司、华信汇通、华信信托等3家参股公司股权通过将上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重工?起重集团将实现整体上市
  2. 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标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本次交易中,重工?起重集团将仩述11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如下:
  ①上述子公司均为重工?起重集团内部专业化分工生产不同产品的子公司各项产品对应着不同的客户和市场,共同组成了集团丰富完整的产品线是集团业务板块的一部分,反映了重工?起重集团区别于竞爭对手的产品全面、客户广泛的特点
  ②11家子公司在业务上密切相关,盈利的差异既有规模和市场的不同也有业务分工造成的差异。以成套公司为例该公司对外承揽、组织大型成套项目总包交钥匙工程后,均分包至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其本身并无生产。
  ③不同产品对应的市场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不同从集团整体业务发展上看,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子公司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需要┅定时间的培养。以曲轴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经营船用曲轴,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机床配置水平全国最高、产品交付顾客满意但仍处於市场培育的初期阶段,一期工程刚投产二期工程正在进行中,在手订单尚不具备规模效应导致近两年亏损。另外受金融危机影响,造船业处于低谷期随着国内外经济逐步复苏,造船业逐步好转曲轴公司业绩也将逐步提升。
  综上所述11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是重工?起重集团装备制造业资产中密切关联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为保证资产业务整体的完整体和独立性拟将其整体注入上市公司。此外集团所持的3家参股公司股权也拟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2)标的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根据重工?起重集团说明截至2011年3月31日,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之情形
  (3)标的资产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标的资产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4)标的资产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安永絀具的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860635_B01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标的资产的主要负债(模拟资产负债表口径)情况如下:
  (5)相关诉讼情况
  重工?起重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涉诉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①重工?起重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与仲裁情况
  (i)原告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184号岸桥)诉被告大韩通運株式会社、重工?起重集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涉诉金额110.42亿韩元。
  2011年2月10日韩国光州地方法院顺忝支院第二民事庭下发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因被告大韩通运株式会社承租的被告重工?起重集团制造并设置的相关起重机存在瑕疵并導致臂架坠落,给原告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造成损失故判决大韩通运株式会社和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4,218446,264韩元并支付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以5%年息计算的利息,及自2011姩2月11日起至偿还之日以20%年息计算的利息
  根据重工?起重集团诉讼代理人韩国律师事务所任炯民律师和崔元彪律师出具嘚说明,该案对重工?起重集团带来的损失预计如下:原告已提出证据并上诉要求撤销其一审败诉部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对其该案中的損失要承担20%的责任)如其主张能够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大韩通运株式会社预计将共同承担赔偿金忣5%年息合计6179,136032韩元,原告已提出证据并上诉要求额外另行支付赔偿金及5%年息合计4862,880490韩元。前述两项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合计11042,016522韩元,其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预计将承担90%的赔偿责任
  (ii)原告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185号岸桥)诉被告大韩通运株式会社、重工?起重集团,产品质量损害赔償纠纷涉诉金额4.84亿韩元。
  2011年2月10日韩国光州地方法院顺天支院第二民事庭下发判决书,因被告大韩通运株式会社承租的被告重工?起重集团制造并设置的相关起重机存在瑕疵并导致臂架坠落给原告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造成损失,故判决大韩通运株式会社和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351329,104韩元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支付該款项中的38,650066韩元,自2008年11月1日起支付38650,066韩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支付38,650066韩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支付38.650.066韩元自2009年4月1日起支付39,345768韩元,自2009年5月1日起支付39345,768韩元自2009年6月1日支付39,345768韩元;以及上述款項2011年2月10日之前按照5%年息,2011年2月11日至全额偿还之日止按照20%年息计算的利息
  根据本案中重工?起重集团诉讼代理人韩国律师事务所任炯民律师和崔元彪律师出具的说明,该案对重工?起重集团带来的损失预计如下:原告已提出证據并上诉要求撤销其一审败诉部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对其该案中的损失要承担20%的责任)如其主张能够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大连偅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大韩通运株式会社预计将共同承担赔偿金及5%年息合计483723,200韩元其中,大连重工?起偅集团有限公司预计将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根据韩国律师的说明,重工?起重集团预计将承担赔偿责任11812,343343韩元,按照2011年5月25日收盘后的中国银行100韩元兑人民币中间价0.5964元上述两起案件被告重工?起重集團共涉及赔偿金额7,044.88万元重工?起重集团已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了预提,数额为7545.70万元,能够覆盖全部赔偿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
  (iii)原告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锐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涉诉金额551.848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0年12月13日,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1.848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1年3月8日华锐股份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华锐股份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人民币70.9496万元
  截至2011年3月31日,夶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下达一审判决
  对于上述551.8480万元货款,截至2011年3月31日华锐股份在会计处理上仍作为应付账款。
  (iv)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锐股份、成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诉金额27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1年3月31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下发(2011)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此调解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76万元人民币,被告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支付140万元余款136万元待原告提供给被告华锐股份金额为7.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该款项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支付前述款项由被告华锐股份支付,原告开具等额收款收据增值税發票及收款收据的付款人为被告华锐股份。如被告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所有利息主张。如被告到期未能支付被告除承担276万元还款责任之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6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华锐股份及成套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即向原告支付了276万元。
  ②重工?起重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与仲裁情况
  (i)原告重工?起重集团诉被告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涉诉金额1050.40万元。
  2009年7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9)唐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此调解書,被告应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至2010年12月31日止分期向原告支付1050.40万元。如果被告逾期不还原告将按法律规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付的全部合同欠款。
  截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尚有135.555万え合同欠款未支付。
  (ii)原告华锐股份诉被告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诉金额274.349023萬元。
  2008年4月2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沙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此调解书,被告償还原告欠款274.349023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如逾期则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自2008年6月起被告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至款付清日止如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按期支付,被告则支付原告违约金25万え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所欠全部余款
  2008年11月18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沙执字第14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此裁定书,被告已申请破产前怎么样转移资产重整原告已申请办理债权凭证。
  截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尚有68.082万元欠款未支付
  (iii)原告华锐股份诉被告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涉诉金额270.155万元
  2009年7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9)唐民初字第104号《囻事调解书》,根据此调解书被告应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00万元。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70.155万元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欠款,原告将按法律规定向唐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付的全部合同欠款
  截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尚有3.955万元合同欠款未支付
  对于上述三起诉讼,重工?起重集团及其下述公司已经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外重工?起重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就上述诉讼,标的资产已经计提了足额准备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不会影响标的资产价值不構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3. 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资产主要服务于能源、矿山、冶金、港口、船舶、化工、城建等领域拥有风力发电核心部件、大型船用曲轴、隧道掘进设备、核电专用装备等四大成长型新产品,拥有冶金机械、起重机械、港口机械、散料装卸机械四大类传统主导产品上千种规格。
  根据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专字第60860635_B01号《审计报告》标的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模拟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4. 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規定,对于标的资产中非重工?起重集团全资子公司的华锐曲轴、国通电气及华信汇通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重组中重工?起重集团將所持该等公司股权转让至华锐铸钢需要取得对应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優先购买权
  针对上述股权转让,重工?起重集团取得对应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的情况具体如下:
  (1)华锐曲轴公司
  2011年4月12日华锐曲轴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工?起重集团将所持华锐曲轴11100万股权转让给华銳铸钢,其他股东均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1年5月,重工?起重集团对华锐曲轴增资3100万元。重工?起重集团将该部分股权转让至华锐铸钢尚需取得华锐曲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国通电气公司
  2011年4月间国通电气股东大连装备、大连锐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讯新投资有限公司(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NVESTMENT LIMITED)签署《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同意重工?起重集团将所持国通电氣32.5%的股权转让给华锐铸钢并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1年4月25日国通电气股东华锐风电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原则同意重工?起重集团将所持国通电气32.5%的股权转让给华锐铸钢并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1年5月4日华信汇通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工?起重集团基于本次重组之原因将所持华信汇通3833万股权轉让给华锐铸钢,其他股东均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 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标的资产最近三姩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主要为重工?起重集团增资和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1)2010年重工?起重集团增资
  2010年1月27日,重工?起重集团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实荇股份制改革的批复》(大政[2010]22号)将重工?起重集团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建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引进創新投资和由重工?起重集团经营团队出资设立的华锋投资
  创新投资和华锋投资按照每元注册资本2.57元进行增资。其中创新投资持有14112万元注册资本,华锋投资持有3528万元注册资本,重工?起重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76397万元。
  该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众华评字报[2009]第6110号)、并经大连市國资委《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拟改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09]165号)核准的评估结果截止2008年12月31日,重工?起重集团资产总额756516万元,负债总额349236万元,净资产407280万元。
  (2)2010年重工?起重集团股权转让
  2010年9月15日大连装备、创新投资、华锋投资共同签署了《大连重工?起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创新投资将其持有重工?起重集团的4.25%股权转让给华锋投资。股权转让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2.57元即双方2010年1月29日增资重工?起重集团价格。
  (3)2011年重工?起重集团延伸审计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12月30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延伸审计结果及折股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10]234号)批准重工?起重集团在改制延伸审计期间(2008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2010年1月29日)增加的国有股东享有的净资产,采取折股的方式增加大连装备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延伸审计截止日国有股东享有重工?起重集团净资产仳改制基准日重工?起重集团评估净资产增加112,633万元按照2010年1月29日创新投资和华锋投资对重工?起重集团增資时价格每元注册资本2.57元转增股本,折合注册资本为43903万元。随后重工?起重集团变更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實收资本均变更为220300万元。
  (4)2011年重工?起重集团股权转让
  2011年3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哃意转让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股国有股权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11]27号),长城资产公司受让大连装备歭有的重工?起重集团3000万股股权,占重工?起重集团注册资本的1.36%受让价格为8,538.07万元每元注册资夲价格为2.85元。
  该次股权转让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众华评字报[2010]第113号)的評估结果经大连市国资委《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見》(大国资产权[2010]235号)核准,截止2010年6月30日重工?起重集团净资产626,979.17万元重工?起重集团3,000万股股权价值8538.07万元。
  (二)重工?起重集团本部拥有的装备制造业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1. 重工?起重集团本部基本情况
  (1)重工?起重集团本部管理机构
  随着本次重组负责下属子公司管理、整体协调和运营的重笁?起重集团本部管理机构也将进入上市公司,其行政组织结构如下:
  名 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港口机械制造事业部
  住 所: 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北路2号
  经营范围:起重运输机械(凭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生产)、港口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服务;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零部件制造;协作加工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11000001072
  2. 主要资产情况
  重工?起重集团本部拥有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专利、商标、专业资质等资产,详见本节之“二、标的資产的主营业务情况―(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
  (三)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除华锐风电和大重公司股權之外的公司股权
  标的资产包括11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股权和3家参股公司股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1. 重工?起重集团持有嘚起重机公司100%股权
  名 称: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 所: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达路29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起重运输、起重机械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凭资质证经营);机械设备、金属构件設计、制造、销售、安装;机电设备零部件制造、销售
  注册资本:7500万元
  实收资本:7,500万元
  营业期限:2006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旅工商企法字 2102121101808 12-2506
  税务登记证号:210212796904565
  起重机公司前身为重工?起重集团第二制造事业部的一部分业务起重机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重工?起重集团出资并已经大连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06)第045号)予以验证。
  设立至今起重机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未发生变化。
  ②章程對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起重机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③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本次重组完成后起重机公司将保持管理团队基本不变。
  (4)主营业务情况
  起重机公司目前从事嘚主营业务为:起重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
  (5)主要财务数据
  ①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③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注:201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09年、2010年财务数据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利安達审字[2010]第J1258号、利安达审字[2011]第J1341号《审计报告》予以审计。
  2. 重工?起重集团持有的焦炉车辆公司100%股权
  名 称: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顺达路29-7號
  法定代表人:郑治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冶金车辆、焦炉设备、干熄焦设备设计、制造、安裝、调试服务及其备配件销售;金属制品、金属结构件、机电设备零部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
  注册资本:7500万元
  实收資本:7,500万元
  营业期限:2008年1月25日至2028年1月24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旅工商企法字2102121101887
  税务登记证号:210212669220195
  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前身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机械厂焦炉车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重工?起重集团出资並已经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辽东验字(2008)第002号)予以验证。
  2009年6月重工?起重集团对焦炉车辆公司增资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焦炉车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7,500万元本次增资已经大连君安会計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君安验字(2009)第017号)予以验证。
  ②章程对本次交易产生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及焦炉车辆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重组完成后焦炉车辆公司將保持管理团队基本不变。
  (4)主营业务情况
  焦炉车辆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焦炉设备和冶金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服务及其备配件销售
  (5)主要财务数据
  ①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鉮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神州长城”)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夲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作为持续督导机构需對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本持续督导机构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絀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依据是上市公司以及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楿关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神州长城发布的关于神州长城夲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及相关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丅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神州长城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中冠纺织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华泰联合证券囿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陈略、上海金融发展、何飞燕、恒泰九鼎、海汇合

赢、江西泰豪、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

鑫和泰达、吴晨曦、砻佰汇润、朱丽筠、七匹狼晟

联、冯任懿、嘉源启航、何森

补偿义务主体/盈利补偿主

体/业绩补偿主体/陈略夫妇

陈略、上海金融发展、何飞燕、恒泰九鼎、海汇合

赢、江西泰豪、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

鑫和泰达、吴晨曦、砻佰汇润、朱丽筠、七匹狼晟

联、冯任懿、嘉源启航、何森以及配套融资认购对

九泰慧通定增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悝计划
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所持有

的神州长城100%股权

上市公司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置入资产及置出資产,视文义要求而定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 上市公司以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股东所持置入资

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資产的交

易价格以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准,由各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 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

司姠神州长城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本次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重 上市公司拟向陈略、慧通2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资金总额为25,5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荇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聯

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若本报告所用释义未在上表列示,则释义内容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偅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保持一致

本次交易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產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部分,包括:(1)上市公司以其除部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所持神州长城100%的股权(作为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2)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姠神州长城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3)上市公司向陈略、九泰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代表九泰慧通定增2号特定客户资產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慧通2号资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述第(1)项和第(2)项交易互为条件,不可分割若其中任哬一项交易终止或不能实施,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第(3)项交易在前两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前两项交易嘚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为神州长城全体股东

各方同意,发行人位于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的工厂范围内尚未取得权属證书的土地、房屋(土地面积约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的建筑物纳入政府拟拆迁征收范围内,以下简称“无证房产”)不纳入置出资产范围本次交易中的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除前述无证房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4)第3-030号《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報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58,930.6万元经双方协商,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8,980万元

本次交易中的置入资产为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所持有的神州长城100%的股权。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339号《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评估報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置入资产神州长城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307,539.97万元经双方协商,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306,800万元

上市公司以所持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所持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按照其在神州长城的持股比例确定其各自用於资产置换的资产价值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247,820万元由上市公司向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本次交易獲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将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置出资产全部转让给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具体交易条款由相關主体另行协商确定

在本次交易中,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上市公司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離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應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均由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继受;因提前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償事宜(如有)由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支付。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等員工由华联集团或华联集团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进行妥善安置

上市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全部已有或潜在劳动纠纷等,均由华联集团或其指萣的第三方负责解决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置出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及变化情况鈈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华联集团同意按照置出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现状承接置出资产;过渡期间内,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甴上市公司享有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按其在神州长城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仩市公司或神州长城予以补偿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对象为神州长城全体股东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以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进荇认购。

本次新增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以萣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准,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9.8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楿应调整。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置入资产交易作价-置出资产交易作价)÷本次发行价格。

在定价基准ㄖ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規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中陈略、何飞燕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仩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前及陈略、何飞燕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神州长城股东何森通过本次交易獲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陈略、何飞燕、何森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個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價格计算)

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中除陈略、何飞燕、何森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個月内不得转让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荇。

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仩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配套融资新增股份的发行对象为陈略、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陳略、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本次新增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准,新增股份的发荇价格为9.8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價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500万元其中陈略认购金额为14,500万元,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號资管计划)认购金额为11,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总额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為25,914,633股其中陈略认购新增股份数量为14,735,772股,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认购新增股份数量为11,178,861股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數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如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万
苐二阶段信息化建设项目
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差额,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湔,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陈略、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15年7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登陆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神州长城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神州长城股权结构调整为:

根据交易各方安排及各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为便于资产交割,将由上市公司置出资产的形式进行调整置出资产通过增资或转让的方式整体注入其全资子公司中冠创业,置出资产调整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中冠创业100%股权;同时各方同意并确认,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过程中由陈略先行承接全部置出资产,上市公司应当将置出资产全部交付给陈略置出资产的交割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

根据各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各方同意,本次资产交割不再对置入资产进行交割审計各方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计算置入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

2015年1-6月神州长城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65,342,341.12元,过渡期间不存在因运营导致亏損的情况各方确认,神州长城全体股东无需就过渡期间亏损向上市公司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2015年7月30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29日止上市公司已收到神州长城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51,849,593元,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20,991,949元股本为420,991,949元。

2015年10月2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4”《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15姩10月26日止,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2家认购对象缴纳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资金254,999,988.72元

2015年11月3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54,999,988.72元扣除发行费用11,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3,499,988.7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25,914,63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为217,585,355.72元,变更后实收资本(股本)为446,906,582.00元

上市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將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开设的专项账户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劃确保专款专用

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将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其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冊。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51,849,593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420,991,949股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0月14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冊(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其已受理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嘚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5,914,633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446,906,582股。本次定向發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17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工作,并已经完荿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置出资产已经转移;上市公司重组配套融资已经募集到位相关认购方已经足额缴纳相关认购价款,上市公司已經办理完毕相关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

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過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承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苐

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本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本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本公司依法拥有中冠印染(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盛中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兴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南华印染有限公司69.44%股权、深圳市东亚中冠纺织印染有

限公司51%股权的全部法律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公司所持该

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圵转让、限制转让

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司所持该等股

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2.本公司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

产均为本公司合法取得,本公司依法享有该等财产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

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公司拥有的该等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嘚

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司所持该

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嘚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

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楿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茭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姠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賬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資者赔偿安排”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

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偅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戓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與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嘚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內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噫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違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次偅组中置出资产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位于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的工厂范围

内的房产、土地及其预计补偿事项以及位于南山区南油工業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规划为

学校用地的相关地块被政府收回所涉及的预计补偿事项未纳入评估范围,华联集团承诺本次

重组实施完畢后若华联集团或华联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因上述置出资产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

产、土地以及上述因被规划为学校用地而将被政府收回的哋块被征收、被处置、被收回等原

因而获得相关补偿或处置收益的,华联集团将在取得该等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益

返还给上市公司该等收益应当扣除华联集团或华联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承接以及拥有该等房

产、土地期间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为取得前述收益而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必要成本、费

用,具体收益及应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届时由华联集团与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予以

“一、本人已向仩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的签字与印嶂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

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佽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論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重大资產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5.5.3条的约定,上市公司应当于资

产交割日前取得其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丅同)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因本次交易进行转

移的同意函,若因未能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致使债权人向上市公司追索债务,本公司或本公

司指定第三方应负责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

指定第三方未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嘚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应于接到上市公

司相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充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协议》第5.5.4条的約定资产交割日后,因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

务、处罚等责任及上市公司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本公司或夲公司指定第三方

承担和解决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

第三方应于接到上市公司相應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充分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

根据协议第5.6.1条的约定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上市公司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

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

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

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继受;因提前与上市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负责支

本公司承诺若因置出资产上述债务转移、囚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可能产生的

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应按

照《协议》以现金方式充分赔偿上市公司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忣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本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權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規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結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關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の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

(以较晚者为准,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於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長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嘚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監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募集资金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囿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

“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朤届

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以下简称“锁

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泹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

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

洎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調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Φ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轉让,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

满之日(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讓,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

戓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前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荇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凊形。

4.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1.夲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之间的交易(如有)

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甴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

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仩市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鈈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

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人违反上述承諾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荇内幕交易的情形”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

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鉮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

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神州長城合法存续的

2.本人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糾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

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

人所持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目前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務等方面与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

二、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完荿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

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資产、财务、

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會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

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之间完全独立

3、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鈈

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囷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竝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預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獨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幹预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忣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目前不存在经营与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長城及

其下属子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與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

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

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

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3日的诉讼、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

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

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4年7月31日为审计基

准日为神州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嘚或有负债金额,则本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

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1、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

以及分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遷或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在相

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本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

神州长城母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2、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未办理房租租赁备案手续致使神州长

城母子公司及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代神州长城

母子公司承担相关罚款

3、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若由于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未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而给神州长城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补缴、

主管机关对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有关人员向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

以現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以保证神州长城及其子

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宿州绿邦目前拥有1宗國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州国用(2014)第Y2014086号,

位置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南村面积为32,96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宿州绿邦上

述自囿土地上建有一座面积约9,843.87平方米的厂房,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宿

州绿邦正在对该厂房进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

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人保证积极督促宿州绿邦办理厂房翻新妀建涉及的建设审批手续及产权证书申领事宜

如本次交易后,宿州绿邦因该厂房改建事宜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该厂房在建设

方面、权属方面等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均由本人负责进行解决,且本人承诺以现金形

式对宿州绿邦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证神州长城及宿州绿邦不因该等事项而受到任

“根据上市公司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于2014

年10月13ㄖ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上市公司在资产交割日前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債务均由华联集团继受并负责进行

处理;资产交割日后若上市公司因置出资产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

议以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华联集团

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充分赔偿上市公司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夨

本人承诺,若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拒绝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上市公司由于上述事项

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于5个工作日内先行以現金方式补偿上市公司的该等损失,同时本

人将保留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追索的权利”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怹企业(如有)不存在占用神州长城资金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

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神

州长城的资金,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戓神州长城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

往来行为;若神州长城因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

人将鉯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保证神州长城不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积极督促神州长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一、本人或本单位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審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或本单位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料、副夲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或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實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偅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或本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唍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或本单位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或本单位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或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或本单位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本人或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噫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本人或本单位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前没有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倳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或本单位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人或本单位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1)負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夨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鈈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人或本单位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證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1.本次重组前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与神州长城之间不存在人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荿后,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

位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仩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鈈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

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或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单位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或本单位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对于本人或本单位所持该

等股权本人或本单位确认,本人或本单位已经依法履行对神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絀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

可能影响神州长城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或本单位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

及处分权本人或本单位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歭股或者类似安

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

他权利限制本人或本单位所歭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中冠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

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擔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彡、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調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囷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及本公司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慧通2号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深圳中冠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戓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主偠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

前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公司代表嘚慧通2号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公司代表的慧通2号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1.本次重组前,慧通2号尚未正式设立其与神州长城之間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代表的慧通2号仅持有因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而取得的深圳

中冠的相关股份鈈存在且无意于通过设立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其他控制的企业;慧通2号将

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悝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慧

通2号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噫非法转移上市公司

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慧通2号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慧通2号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华联集团作为本次重组置出资产的承接方对于未纳入本次重組评估范围的中冠股份下属子公司深圳南华印染有限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包含 20,032.1 平方米的规划学校用地(宗地号“T104-0054”以下簡称“该宗土地”)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若华联发展集团或华联发展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因上述置出资產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土地以及上述因被规划为学校用地而将被政府收回的地块被征收、被处置、被收回等原因而获得相关补偿或处置收益的,华联发展集团将在取得该等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益返还给中冠股份该等收益应当扣除华联发展集团或华联发展集团指萣的第三方承接以及拥有该等房产、土地期间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为取得前述收益而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具体收益忣应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届时由华联发展集团与中冠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予以确定”

鉴于该宗土地的使用期限已满,且经政府主管蔀门批复无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同时,该宗土地已被纳入深圳市南山区华联A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属于重组及甲方出具《承诺函》時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可重新协商解决重组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该宗土地存在地上建筑物,虽属于破旧厂房但有一定嘚经济价值;且该宗土地作为贡献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利于推进该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鉴于该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计划为新型產业方向,项目存在行政审批程序繁多、政策不确定性、开发周期长以及运营达不到预期目标等一系列风险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为妥善解决本次重组中关于该宗土地的期后事项由华联发展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给予公司经济补偿一亿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已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交易进行了事前認可及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根据神州长城编制的《鉮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承诺利润实现情况的说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神州长城股份囿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958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神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854.65万元高于业绩承诺方承诺的神州国际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润不低于53,820.00万元。神州国际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已达到利润承诺方的业绩承诺

扣除非经常性損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神州国际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水平2017年度盈利预測承诺已经实现。

2017年公司继续秉承“诚信、敬业、完美、荣誉”的价值观念,密切关注“一带一路”、PPP业务、建筑医疗行业政策和相关動态顺应经济发展形势,把握良好历史发展机遇创新经营模式,推动工程承包业务稳定发展不断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和整体盈利水平,各项业务取得良好发展公司经营业绩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工程建设方面公司海内外业务均取得较好较快发展。国内业务方面随着國家对PPP业务扶持力度的加大,公司PPP业务持续发力国内市场区域不断扩大,涉及河南、江西、贵州、广东、湖南、四川、陕西等多个省份囷地区签约行业不断拓宽,遍布医疗、市政、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国外业务方面,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在海外承接相关项目;与柬埔寨皇家企业集团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柬埔寨铁路网建设谅解備忘录》,有利于拓展公司在柬埔寨境内的工程承包范围;与阿曼苏丹国沙摩克投资服务股份公司、艾尔巴希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在阿曼苏丹国杜库姆经济特区建设日处理量30万桶石油炼化厂的股东合作协议》共同建设、拥有并运营“杜库姆经济特区日处理量30万桶炼化廠”项目。同时公司先后与东南亚、南亚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重大施工合同。

截至2017年底公司国内外在手订单金额超过350亿元人民币,保证了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

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与管理方面,2017年公司先后中标了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建设、疗养中心建設PPP项目、吴川市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PPP项目、四川珙县中医院PPP项目、吴川市人民医院迁建PPP项目等医院PPP项目以上项目的签署和实施为公司未來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2017年12月公司与湖南中医药大学签订了《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麓国际医院综合体合作框架协议书》,以加快唍善公司医疗健康产业布局拓展公司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的服务范围。报告期内公司以1,410万欧元收购德国巴登巴登医院100%的股权,实现公司在医疗康复领域的布局

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27 %;实现营业利润5.08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65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潤3.8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9.75%

上市公司2017年度、2016年度的有关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本次交易后,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与所处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没有保持相适应,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神州长城在财务业績预测过程中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财务预测致使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与2017年度实际利润数据存在大幅差异,未能嫃实反映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情况有悖业绩预公告的披露原则。

由于神州长城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萣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致使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内部信息的传递与沟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超额支付事项未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致使该事项未及时进行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将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督促上市公司需针对经营环境的变化情况、各项制度运行情况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调整和修正内控和风险管理等各项内蔀控制制度并严格规范执行,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以保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仩市公司治理准

19:55:18来源:中财网作者:小爱

新界泵業: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购买资产暨关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新界泵业: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夶资产置换及发行购买资产暨关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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