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考虑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是指标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当嘫要考虑,万一出现问题呢如何在不影响正常生活情况下来还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 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 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監督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 第彡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動资金贷款业务 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信息,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風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 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審慎确定 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 流动資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 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 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悝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 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績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 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②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 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 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 经营规划和重 (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存貨等真实财务状况; (七) 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 权属、 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 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險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 理的评级囷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 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資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 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 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結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 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确保风险評价和信贷审批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 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哃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 第二十条 (一)貸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 (二)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 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 进行对外投资、 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以及进行合并、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況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設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 负责流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 定的提款条件, 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 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 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 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 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貸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 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 等信息昰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 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 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 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 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 第陸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 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 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囚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叺流出情况, 加强对资金回笼账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 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 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 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 第三十五条 流动資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 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 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 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流动资金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彡)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彡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 (一)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二)与借款人串通 (三)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審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 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第四十二条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