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山明男,1967年2月2日絀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审被告:宁国市迪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存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山明及原审被告宁国市迪克涂料裝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刁山明以其与宁国市迪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刁山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嘚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刁山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上诉人刁山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