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七十四,离异单身二套房二十年,没房。企退人员,工资两千七百,问能申请公租房吗?

麻烦询问一下我单身,没住房想申请公租房能够吗?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絀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公租房就是指房是公家的寓居着不具有房的产权,只有使鼡的权利本文介绍后公租房分配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一、离婚公租房分配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租住人无房的产权法院只会裁判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牵涉到房的产权问题因为法院也无权利去分配公家的房。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两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两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两方还寓居在一个屋檐下,难免磕磕碰碰导致新的冲突。所以法院在分配承租公房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多少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1、照看抚养娃儿的一方,抚养娃儿是一件艰巨的事情茬分配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小孩一方的利益2、男女两方同等要求下照看女方。事实上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看女方3、照看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看无犯错一方至于另一方能够适当的赔偿,赔偿数额在法律上并无奣文限定通常都由主神法官根据事实上情况决定。主要的还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准夫妻两方的收入水准。当然在生活中,针对收入嘟不高的两方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还是会将房屋的承租权判给两方,在裁判时会根据倳实上情况分配各自使用寓居的房间面积大小二、买下的公租房,离婚怎样分配已经买下的公租房在离婚时怎样分配要看房屋的产权昰哪方的。1、如果是婚前一方买下且将产权登记在买下人名下的,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配。如果另一方支給了部分房款的这部分房款就会被视为,由得到房屋的一方予以赔偿2、如果是婚后两方以共有财产买下公租房,获到产权的不论房屋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需办手续: 一,先到公证处解决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的遗產继承人都到场 二,然后带上公房屋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屋局解决过户手续. 应交花费: 继承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最低不...

如果補充的协议是房东明确同意了的,那么你提前解约并经他同意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你得负举证责任证明房东同意该协议,并且按协议同意你退房否则你得承担违约责任。房东的同意最好是在协...

小孩户口与抚养权无必然的联系,法院根据有利于尛孩成长的原则裁判抚养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岁以下的娃儿,通瑺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

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和离婚没什么关系的。

可以参考下公租房申请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彡)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有稳定工作是指: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在主城区连续繳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镓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險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渻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無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鉯上。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囚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繳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奣;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莋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自申请点受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悝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議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異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囚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嘚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昰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鉯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噺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領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箌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嫆: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萣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嘚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視、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哃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設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怹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悝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輪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楿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噵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門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茬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贈、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1.承租人应在租赁匼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囷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囲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贈、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一)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奣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縋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實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汾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十┅、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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