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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洪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刘永刚,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琦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岩总经理。
原告齐洪磊与被告刘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齐洪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過程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完偿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洪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为172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40元,由原告齐洪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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