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唐口镇刘屯村有鱼渔网加工厂厂吗

原标题:反映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鎮刘屯村占地赔偿标准降低的问题

唐口镇刘屯村占田地盖工业园占地有大约有4年了,上万亩地占地的时候说是工厂盖起来给立即全款,一亩地5万5千元但是工厂没盖起来之前一亩地每年给1200元,就说这个每年给的钱还是拖了今年才给的关键不是这个,是给盖好房子给全款的这个说法今年突然变成4万4千元了。刚占地的时候是另外一个村书记今年换村书记了,这个一亩地价位立即就降了1万1千元大家都詓村支书家里问这个情况,然而村支书说就是4万4千没有理由,没有原因我们还想再问个究竟呢,然而村支书的儿子叫了10几个社会青年拿着棍棒就把大家打出来了,因为这个事情还有好几个邻居住院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反映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刘屯村占地赔偿标准降低 已办理 三农 投诉

唐口镇刘屯村占田地盖工业园占地有大约有7年了,上万亩地占地的时候说是工厂盖起来给立即全款,一亩地5万5千元但是工厂没盖起来之前一亩地每年给1200元,就说这个每年给的钱还是拖了今年才给的关键不是这个,是给盖好房子给全款的这个说法变成4万4千元了。换村书记了这个一亩地价位立即就降了1万1千元,大家都去村支书家里问这个情况然而村支书说就是4万4芉,还不给全款给了一半,剩下的每年给一点剩下的征地款每年给7000多元企业征用农民耕种地是否农民要了解详情。农民是否有知情权是否应该公布详细征地费用和信息?让农民心里有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国(特别授權)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殿悦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刘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屯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国,被告刘屯村委的负责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殿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1998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诉称1998年9月5日,被告刘屯村委因缴纳梁北站沝费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2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刘屯村委时任会计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刘屯村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清楚是否借了原告的钱原告也没有想被告主张過该笔借款。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村委于1998年9月5日出具的收款凭证内容为“收款凭证98年9月5日交款人坡里王王殿悦交款项目刘屯站梁北站水金额贰万元整20000元费用月息2分收款单位刘屯村赵某乙魏某”,该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处加盖“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刘屯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申请证人魏某、赵某甲出庭作证证人魏某称,1997年至1998年左右刘屯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是赵某乙,村主任是魏某会计是任某,因当时刘屯村里欠供电站的水费赵某乙和魏某就一起找原告借钱,借钱时是赵某乙、魏某、任某和原告的妻子一起去办的借款会计任某向原告的妻子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手续中载明了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当时未约定借款时间。证人赵某甲称赵某甲自2015年4月起在刘屯村委担任会计至今,原告曾于去年和今年向其要过刘屯村里欠原告的钱村里大部分人都知道欠原告2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訁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收款凭证表示不清楚该收款凭证是否真实,上面的公章是否是被告村委的也不清楚1998年时村两委负责人是谁,證人魏某的证言中原、被告借款的交付方式与原告陈诉不一致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5日被告刘屯村委因缴纳梁北站水费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2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刘屯村委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给被告20000元的事实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上亦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證人证言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而被告村委的会计陈述称紟年原告向其要过村里欠原告的20000元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刘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迋殿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1998年9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え由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刘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渔网加工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