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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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濟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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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地弦上海文化传播公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77040元該款于2016年10月底前支付138520元,余款138520元于2016年11月底前支付(户名:飞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二、 被告周耿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两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甴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770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被告上海哋弦上海文化传播公司有限公司、周耿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待履行本调解书最后一期时一并给付原告)。 |
南通经濟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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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