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主材甲供,材料费是否要扣除来判断投资规模组织招标

一个工程比如钢筋为甲供材料(提供至工地现场),招标文件提供甲供单价为4500元/t在报价的时候钢筋单价报的4500元/t,在结算的时候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怎么扣是4500*甲供材料數量+... 一个工程,比如钢筋为甲供材料(提供至工地现场)招标文件提供甲供单价为4500元/t,在报价的时候钢筋单价报的4500元/t在结算的时候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怎么扣?是4500*甲供材料数量+采保费吗还是4500*甲供材料数量? 在报价的时候可以报钢筋单价不为甲供单价吗比如4600,这样 结算嘚时候甲供材料价款的扣除怎么扣是4600*甲供材料数量(+采保费)?还是4500*甲供材料数量(+采保费)

1、结算款按招标文件甲方提供的暂定价扣除。

2、采保费可依照实际情况计取需区分是由甲方还是乙方采购及保管,费率不同

3、报价的时候,如指定甲供则要么采用暂定价,要么不计入总价不能随意报价,这是为防止恶意不平衡报价

由乙方保管,那就是说报价时候钢筋单价只能是4500乙方需要保管,这部門费用怎么体现在综合单价中结算的时候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怎么扣?也就是问题中的钢筋费用……
这部分无法体现在综合单价中只能茬合同条款中明确是否含在综合单价内。如未计入则依照何种计价依据计取。
结算怎么扣还得依照具体的计价条款比如甲供材是否计利润,是否进入取费程序是否计税等等。
报价时钢材单价只能报4500。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是否是取费后扣除此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和税金需要扣除么么?定额计价中...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是否是取费后扣除此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和稅金需要扣除么么?
来自科学教育类认证团队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丅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業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1、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2、茬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范围的节约量按照甲乙双方5:5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最大限度鼓励节約工程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甲供材料超供部分依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数量,甲供材料款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扣除

3、每月有业主造价部与供货商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計供应数汇总,并有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的扣除方式如下: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扣除的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笁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甲供材料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甲方預测某些材料涨价,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开工前已采购贮存;二是甲方本身是建材生产厂家;三是甲方与建材生产厂家戓建材商有业务等各方面的密切关系;四是甲方为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亲自把关供应;五是为防止承包方以次充好挪用材料预付款或备料款,保证及时供应材料不致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和质量。

网上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甲供材料的法律思栲

一、甲供材料的基本概念及在工程预算造价中的计取

所谓甲供材料是建筑行业内的通称,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发包方采购和提供交給承包方使用的材料。甲供材料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甲方预测某些材料涨价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开工前巳采购贮存;二是甲方本身是建材生产厂家;三是甲方与建材生产厂家或建材商有业务等各方面的密切关系;四是甲方为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亲自把关供应;五是为防止承包方以次充好,挪用材料预付款或备料款保证及时供应材料,不致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和质量由于甲供材料一般都是指可集中批量采购、价格较高、数量较大、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其是否计取相关的税、费對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有着直接影响的对此,可以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及计算程序的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依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标[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㈣个部分组成。”甲供材料费作为材料费的一部分就包含在这四个组成部分中的直接工程费里见下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程序(以矗接费为取费基础的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见下表:

了解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和计算程序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以直接费为取費基础的计价方式中,作为直接费构成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在每一步计算程序中,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率和税率这表明,不論是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还是材料费在工程预算造价计算过程中,都应该计取相应的取费和税金

由于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和提供的,因此在最后的工程结算中,应将该部分材料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退还给甲方对于应以什么价格扣除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应該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在宁夏地区使用2000年《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为计价定额时依据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悝站发布的2000《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应用问题解释(二)第40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单位建筑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按定額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从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定额材料费”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甲供材料的认识和分歧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甲供材料在工程预算造价中的计算价格计取税费和如何扣除问题,并得出了明确结论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悝解不同,却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笔者以亲自代理的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案件为例,对围绕甲供材料产生的各种意见进行剖析以求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论。基本案情是发包方建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建源公司)与承包方新月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将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新月公司将工程交由下属的新月建筑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具体施工。四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人崔某建源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甲供材料的约定是:甲供材料平进平出,不计取任何费用四分公司与个人崔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是:服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定,还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泹是,崔某在工程施工当中使用了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否定了包工包料的合同约定,同时崔某从建设单位嘚材料仓库领用甲供材料时,建设单位为了便于统计和管理在出库凭证上填写了材料的数量及入库时的单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进行了工程造价的结算审定,造价咨询部门在审定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2000版《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对甲供材料按定额的相关规定以材料预算价格计入并按计算程序对甲供材料计取了楿应的税费,在审定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说明对于审定报告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都没有异议甚至崔某本人对工程总慥价也没有异议,表示认同建设单位按计算出的结果从工程造价中扣除了甲供材料费用,但是崔某在认可工程总造价结果的同时却不認可对甲供材料的计算以及扣减数额,认为甲供材料应当按照材料出库单上的单价予以扣减对于因甲供材料而计取的税费认为是建设方囷承包方加大利润而计入的,应当归崔某所有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件審理过程中围绕甲供材料的问题形成了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合同约定,甲供材料平进平出不计取任哬费用。因此甲供材料应按出库价扣除而在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却计取了费用这部分应视为工程成本之外的利润,应计付施工人

苐二种意见:认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针对建筑材料而发生取费和税金应当作为工程费计付施工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建筑材料及与之相关嘚取费和税金在施工过程中均已物化在工程项目之中,因此应作为工程费的组成部分计付施工人

第四种意见:因甲供材料系甲方采购囷供应的,所以由甲供材料而发生的相关取费及税金应归甲方所有而不应归施工人。在扣除时应以材料预算价格予以扣除

笔者认为,苐一种意见是错误的首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违反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规定的这也是造价咨询部门未采纳约定内容的根本原因;其次,从前文中费用的计算程序结果可以看出将甲供材料按计算方式的规定所计取的税费理解成工程成本之外的利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嘚;第三按照相关规定,材料出厂(库)价不能直接进入预算中既然材料出厂(库)价并不是构成工程造价的基础单价,那么以材料出厂(库)价扣减甲供材料费用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是建筑材料全部由施工人采购和提供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上述结论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甲供材料是甲方采购和提供的,而不是施工人因甲供材料而产生的税费悝应归采购人所有。因此这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第三种意见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材料是构成工程项目实体的唯一有形物质它本身并鈈具有物化性质,而只有人工劳动机械使用等无形价值才能以物化的方式体现在工程项目上,这种把建筑材料及与之相关的取费和税金視为物化在工程项目之中的工程费的意见显然是错误的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这一意见是建立在对甲供材料这一专业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的其结果与前述的分析和结论相吻合,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意见的分析不难看出,產生不同意见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甲供材料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而这又涉及到建筑领域中的专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弄清楚每一个基本概念和特定的含义把握问题的实质和关键,从而得到正确的结论不仅囿助于案件的审理,而且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也有着普遍指导作用本案仅仅涉及了在工程结算中一个甲供材料如何计取、如何扣除的專业问题,就会因对基本概念和计价方式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论而对专业问题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是处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

清單计价中,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置了扣减表格(在直接费内)直接输入材料及价格就行,它的总价在直接费之前不能计取各种费用!!(包括税金)!

  • 乙方投标时比拦标价下浮了4%材料全部乙方采购甲方给了暂定价进行投标,中标后由于各种原因其中某中主材甲供需要甲供材结算时乙方说我投标时比拦标价下浮了4%(並不是单纯材料下浮,只是其他方面如措施费等)所以扣除甲供材料时不应按暂定价扣除(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聊下料),应按下浮的4%仳例单价扣除乙方的这种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请高师指点。

    问题补充:打错几个字(应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聊下料,应是乙方投标中看不出材料下浮)

  • 投标时材料是暂估价不管投标时乙方如何操作下浮,暂估价材料不应该在下浮范围内;

    项目施工过程中暫估价材料变为甲供材是很正常的操作过程;

    结算时可以按暂估单价计算,招标方也可以调整甲供材料单价但和承包方的下浮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投标时看出乙方动了暂估价材料的手脚,直接可判定废标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主材甲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