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記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囿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權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權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條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嶂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嘚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