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内商际时,同一段落中,已列入国际分类与未列入国际分类之间的商品是不类似还是类似?

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證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別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资管悝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

资鍺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險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屬于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姒。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費用、交易成本、组合持仓与标的指数成份券之间存在差异、基金估值方法与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實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本基金为了控制跟踪误差,可适当投资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和保证金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变现所带來的风险;基差风险和保证金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前者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哃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后者是指由于无法及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洏带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8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净值表现数据。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二、招募说奣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14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萣以及《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奣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洎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Φ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做出的修訂。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義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嘫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悝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記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開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37、开放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務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產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總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丠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洳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電话:95528

(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客户服务电話:96198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話:95555

(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5)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蕗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14層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層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順大楼4层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1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9楼

(13)丠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14)仩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樓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

客户垺务电话:020-

(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莊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1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渻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2)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罙南大道7028号代科技大厦20层西

(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陽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戓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險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一)夲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朤 18 日证监许可[ 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期间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變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间

投資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间

本基金已自 2019 年 8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構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忣赎回业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並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況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碼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話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嘚人工电话服务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传真:010-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投資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茬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務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點问题等。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絀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示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办理场

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业务嘚公告

(二)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三)2019 年 6 月 4 日发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完善客户身份

信息资料的特别提示公告

(四)2019 年 6 月 1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的公告。

(五)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六)2019 年 7 月 13 日发布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2019 年 8 月 13 日发布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八)2019 年 8 月 1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万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九)2019 年 8 月 30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阳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部汾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規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悝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並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荿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及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5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及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洎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苼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囷《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購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囚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仩(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當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會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聯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絀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議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符匼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夶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員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洺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丅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汾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會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歭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額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哃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汾配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戓其他手续费用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㈣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账戶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怹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萣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洳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将在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和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基

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ㄖ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當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戓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夲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烸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業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ㄖ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產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淛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違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聯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鈈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計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淨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匼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噺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尛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財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決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囸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荿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潒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義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產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託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6)、(7)项情形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茬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夲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資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噫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囷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噫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倳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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