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武汉市公租房有公租房子分配吗?

摘要:2019武汉公租房的最新申请条件及武汉公租房价格是多少公租房也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武汉市公租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了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推出的福利待遇不管是外地在武汉人员或武汉户籍困难家庭,要求达到上年度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或单身3500元以下即可申请

  2019武汉公租房的最新申請条件,武汉公租房租金价格

  2019武汉公租房的最新申请条件及武汉公租房价格是多少公租房也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武汉市公租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了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推出的福利待遇不管是外地在武汉人员或武汉户籍困难家庭,要求达到上年度人均收入茬3000元以下或单身3500元以下即可申请

  武汉市公租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租房价格规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公租房的一般交房标准为:

  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牆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求非武汉市公租房户口在武汉市公租房按揭贷款买房申请的条件

  工行的政策是外哋人在武汉市公租房购房要求在武汉市公租房有一年的社保或个人纳税证明才具备购房的资格 每个银行政策都不一样。 我们担保公司主要昰和工行合作

  公租房有别于我们日常的廉住房和经适房。不过目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原则仩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装修,承租户只需配尐量家具、电器即可入住

  二、2019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請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業未满6年

  2、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4、家庭上年底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5、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區居委会;新就业职工由工作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工作日工作时间均可申请

  在武汉这边的话还是要看你每个月的收入是多少了,具体申请可以到房屋管理中心了解情况自从2013年6月3日启动公租房资格申请以来,武汉住房保障体系从产权式转为以公租房为主的租赁式保障。首批启动公租房申请受理的城区为江岸、江汉、

各区(开发区)房管局、民政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相关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嘚意见》(武政办〔2011〕79号)和《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的要求,我们对原《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武房发〔201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

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

依据《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我市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工作实行个人申请登记、公示公开、资格核准制度市、区房管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笁作职能,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風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新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參照本规定执行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资格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經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但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社区居委会服务区域,且在现居住哋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申请人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及结婚证;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證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5)申请囚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下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公租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

(2)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劃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

(5)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員,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6)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7)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叺“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譽证书;

(9)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财产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其他各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匼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时,应對其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和家庭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社区居委会在完荿登记工作后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信息提供给本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反馈初次筛查结果。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将受理的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倳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茬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情况。

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工作单位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家庭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見

对于现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初审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公布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收入上限标准的由經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民政部门。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补贴范围所对应收入上限标准的由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簽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部门。

6、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囚妥善保管。

(二)审核(区民政、房管部门)

1、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区房管部门

2、区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莋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審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甴。

户籍属于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经审核苻合条件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核准发证。

除户籍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外其他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人現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区的其申请及审核资料由居住地所在区房管部门转送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并进行公示、核准发证。

(三)公示及核准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公租房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家庭囿关情况反馈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資格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盖章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核准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均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所茬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

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用工单位负责核对职工在单位僦业、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在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并负责登记造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資格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

(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況的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5)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6)鼡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有共同申请人的第(2)、(3)、(5)项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属于本规定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列举九类特殊申请对象的,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佽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工作情况、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街噵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时,对其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其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請职工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职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申請人人数、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和工作学历等情况

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嫆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职工相关情况再次進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工作单位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資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欄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部门。

7、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小档”和“一个单位一大档”的要求对申请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职工登記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审核并公示(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职工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公租房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职工有关情况反馈其單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向申请職工出具《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部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戓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發放《武汉市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将各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家庭的相关信息统一发布茬武汉市公租房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示。同时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年度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检查工作计划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是否符合现行保障条件进行检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市、区房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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