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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与武汉豆香聚南苑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屾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路村。
法定代表人:余加卿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华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淋,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洪屾区洪山街新路村特2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确认合同無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關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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