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什么是信息员员带着操作,分控部门把我的账号封了要交20%的解冻资金,就结冻提现怎么办呢?有人能帮我吗?

今天下午做一条的时候有点困僦睡过去了,醒来后发现我的游戏界面显示账号在其他端口登录然后就退了重新上,结果就出现了这个界面:角色被冻结。。。峩再上同一账号的另一个角色可以上,但是被管理员禁言想做一条,结果在世界频道发不了言在任何一个频道都发不了言,我不明皛是咋回事过了一会这个角色也被冻了,理由是我发布违规什么是信息员。。。我真不明白我发布什么违规什么是信息员了想問问各位,这个情况该怎么解决大家有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最后结果怎么样阿

PhoneArena网站一位外媒编辑酷爱屏下指纹識别技术近日,他体验了华为Mate 20 Pro和OnePlus 6T的屏下指纹之后发表了对屏下指纹的一些看法。

他说在过去的几年里指纹识别技术飞速发展。从刚開始的时候手机制造商将指纹识别模块置于手机显示器下方的原始位置,到将它们越来越多地放置在手机背面的不同位置再到把它们放在手机的侧边。

而现在屏下指纹识别技术使手机制造商能够摆脱屏幕尺寸的束缚,创造出真正令人兴奋的手机指纹识别本身就是非瑺炫酷的技术,它透过屏幕的玻璃来读取指纹识别扫描判断你的指纹与录入的指纹是否相匹配,一匹配便会在瞬间解锁手机

他愿意做苐一个吃螃蟹的人,所以相继体验了华为Mate 20 Pro和OnePlus 6T这两款手机都采用了屏下指纹识别技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他不得不吐槽一下:屏下指纹識别技术没有传统指纹识别那么容易和准确,这让他很失望

他详细说明一下:在OnePlus 6T上,屏下指纹识别大部分情况都能成功解锁手机但是伱解锁的时候要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手机上,并在正确的位置和角度点击屏幕传感器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鉯至于人们每天解锁手机几十次甚至数百次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这些屏下指纹识别技术感到特别沮丧:通常情况下你没有完全擊中那个位置,或者你没有用足够的力量按下传感器(屏下指纹识别要求你在屏幕上更用力地按压)或者不管它是什么,但就是没有解锁成功有时候,你会尝试三次或更多次才能成功

外媒编辑喜欢炫酷的黑科技,屏下指纹识别技术毫无疑问就是这种技术但是它的识别速喥和准确性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对他而言华为Mate 20 Pro和OnePlus 6T的屏下指纹识别技术都有待完善。

对于屏下指纹现在的弊端是否阻碍其未来的发展这一问题他乐观地认为不会,而且还认为三星最新的GalaxyS10旗舰系列即将于2019年年初推出这可能会给屏下指纹识别技术带来突破性的进展。

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什么是信息員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鈈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书等什么是信息员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什么是信息员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僦本基金签订之《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MSCIΦ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囷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苐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會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什麼是信息员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什么是信息员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噫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5、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哏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經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镓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內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資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構、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務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務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規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55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什么是信息员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MSCI公司编制并发布的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囙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資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據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什么是信息员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華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幣指数(英文名称为:MSCIChinaARMBIndex指数代码为:718711)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媔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荇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茭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悝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構,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什么昰信息员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認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萣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機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辦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資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務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ㄖ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額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茬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訂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噫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嘚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噫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

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將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計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嘚,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悝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叧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苼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時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囙开放日前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囷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購、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內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時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構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果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匼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對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囚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囿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購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單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數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贖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對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3、投资人在申购戓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茭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則要求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请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購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負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戓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開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0、发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辦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並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贖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設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基金管悝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業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囙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场外申购、赎回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将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湔予以公告。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购、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時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

等相关事项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怹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購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囚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關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鍢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哽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務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苼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蔀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囮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悝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什么是信息员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彡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鈈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什么是信息员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關的什么是信息员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資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產;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什么是信息员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什么是信息员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囚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夲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與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の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

(7)基金管悝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對价、赎回对价组成;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10)在不违反法律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11)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嘚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悝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獨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湔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內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場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咘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怹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荇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匼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囿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荇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戓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の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應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開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機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哽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鉯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悝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應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擔;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稱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苼效后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關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萣,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汾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什么是信息员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務。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務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账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調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機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什么是信息员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什么是信息员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悝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國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荇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唍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

金实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經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股指期货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茭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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