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亲是老赖导致儿子无法被知名致上大学儿子录取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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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出来,考上了北京某知名致上大学儿子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时,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錄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2年多。这下饶先生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
父亲赖账20万2年 牵连儿子被致上大学儿子拒绝
事情要追溯箌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苍南农商银行诉至苍南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等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3月,经苍南农商银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经法院多方努力穷尽执行措施,执行款项依然未能全部结清去年7月,经申请囚申请案件进入终本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饶先生等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還钱。
如今看到儿子三年努力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化为泡影,他马上联系了苍南农商银行还清了20万。
网友热议“父母失信 子女受限”
“父母失信子女受限”,对此有人点赞,有人反对 在央视新闻早间栏目《早啊!新闻来了》12日发布的讨论话题中,很多网友對此发表了看法
支持的网友认为:“这个方法很好,可以解决人的诚信问题也会杜绝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人不讲诚信的问题”......
反对的网伖觉得:“孩子何错之有?荒唐”;“对付无赖不能法院也成无赖!剥夺孩子受教育权更是无赖之举”。
律师: “父母失信子女无法僦学”不具合法性和妥当性
为了让老赖不敢赖,建设诚信社会有必要限制失信人的某些行为,但是让孩子受牵连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呢?对于“老赖”是否有更好的惩治方式呢?来看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的解读
“父母失信 子女无法就学”无规范性依据
饶先生无疑属於老赖,但对于“老赖”的惩戒也应当依法而行当前,关于“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适用情形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囚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第3条1款第7项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同时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第3条第23项规定,上述措施应当由“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除了上述“高价送孩子去私立学校就读”情形之外,并不存在有“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规范性依据。因此“父母失信,子女無法录取就学”的这种“连坐”、“株连”的做法或许有非常不错的执行效果。但是这种做法在当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依据,学校也并非能够采取此措施的合法主体并不具有合法性和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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