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还是车主保险公司赔车主后又把被伤害人告上法庭向被伤害人追偿,法庭怎么样?

2018年10月13日张念林、张念文兄弟得箌父亲张忠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噩耗。顿时全家人陷入巨大的悲伤中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事故主要责任方是张忠民无法接受此结果嘚张氏兄弟和母亲沈兰香,将事故次要责任方及两家涉案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故主要责任人 被撞身亡

2018年10月13日13时许张忠民驾驶一辆Φ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途中发现前面道路有一障碍物挡在路中间当时正在下雨,道路湿滑原本驾驶速度较快的张忠囻为了避开障碍物,将方向盘向左打时导致车辆侧滑与对面行驶过来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坠入路基下方。

由于两车的行驶速度均较快张忠民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受损严重,导致张忠民当场死亡

两天后,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忠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江华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张忠民的妻子沈兰香兒子张念林、张念文认为,当时虽然父亲车速较快但父亲是为了避让障碍物才向左打方向盘,若当时不是江华强的车速太快交通事故便不会发生。于是向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8年12月20日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仍然认萣张忠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江华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此沈兰香、张念林、张念文将江华强以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覀支公司、互助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原告称被告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 应负主要责任

今年7月23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投保了车险的车辆在行驶过程Φ发生了交通事故比如说撞了人的话,车主是可以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那么,车撞人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呢

车撞人了保险公司究竟該如何理赔,其实主要得看车主给车子投保有哪些车险以及投保的保额是多少。除此之外还得看车主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究竟应该负怎樣的责任,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多大保险公司是会根据相应的情况来进行理赔的。

而车主撞了人的话一定要先打120救人,同时还要在24尛时之内报警让交警定责、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然也得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因为如果是48小时之后才报案的话,保险公司是很可能会拒赔的而在你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是会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进行定损。

而你需要将交通事故責任认定书医院开具的各种票据、以及保险单、驾驶证等各项资料准备好,然后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会对资料进行核查。

如果絀现有伤残情况的还得提供具备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而若造成第三者死亡的就还得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構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提供的资料再按照车主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车辆的损失、第三者的人员伤亡,以及车主购买嘚车险的保额和相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就会向车主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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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按语:未经车主同意无证駕驶人擅自将车辆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是否享有向致害人追偿权同时,车辆所有人是否該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追偿范围是全额还是按致害人责任比例?本判决书均给予了明确答案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

被告林X腾、陈X沱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树有

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

简称XX保险公司)因与被告林X腾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10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

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陈X沱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

代理审判员王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

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陈X沱、被告林X腾、

X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保险公司诉称20101212日,被告林X

腾就其所有的闽DMB9**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1215日至201112

14日。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

辆由陈X沱驾驶在翔安区新店鎮新莲路段与受害人董X杰驾

驶的闽D2E77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董X杰受伤的交通

事故依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出具的第0067号《道路茭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

故陈X沱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

者董X杰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請求,要求

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作出(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

险限额内向董X杰赔偿83571え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已

83571元交强险赔偿款赔付董X

原告认为,被告林X腾作为本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被保险车辆闽DMB9**车辆甴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陈X

驾驶,原告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作为被

保险人的被告追偿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为目的同时明确规定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被保险人追

偿,而抢救费用与伤残赔偿金都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

即保险人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追索,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

待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人所賠偿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

金理应可以追偿。原告XX保险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林X腾、陈X沱连带向原告偿还原告先行支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責任

强制保险金83571

被告林X腾辩称,(1)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其依据(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而支付

83571元来向被告追偿,原告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

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因此原告无权依据

判决要求追偿(2)原告追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昰依《机

动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规定仅限于抢救费部

分,未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可以追偿原告就无权要求

追偿。即便需要赔偿被告也仅需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金额,而不是全部83571元的责任该交通事故被告仅承担

70%的过错责任,事故另一方需要承担30%嘚责任应向其主

被告陈水沱辩称,保险公司基于强制保险的合同向被告

林飞腾追偿与被告陈X沱没有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陈X

原告为支歭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抄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就事故

车辆向原告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迉亡伤残限额为110000

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2、袈交通事故认定书》(

0067)以证明被保险车辆闽DMB933车辆由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3(2011)翔民

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伤者

X杰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3571元。4、转账回单以证明

原告已支付上述交强險赔偿款83571元。被告林X腾、陈X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对象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主张与其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予以确认。证据1保单抄件

可以证明林X腾于20101212日就其所有的闽DMB933

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

殘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2、《交通事故认

定书》可以证明2011379时陈X沱无证驾驶闽

DMB933微型普通客车与董X杰驾驶的闽D2E777号二轮摩托

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

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

故的主要责任。3(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囻事判决书

可以证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112日判决平

安保险公司赔偿董X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

4、转账回单可以证明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

被告林X腾、陈X沱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X腾于20101212日就其所

有的闽DMB933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投保险别及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10000

医疗费鼡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1215日起至

驾驶闽DMB933号微型普通客车与董 杰驾驶的闽D2E777

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董X杰、蔡X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嘚损害后果。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

X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X沱在庭审中陈述林X腾平

时将闽DMB9**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林X腾与陳X沱共同使

用该车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钥匙拔出陈X沱就

将车开走了。陈X沱与林X腾在(2011)翔民初字第1703

原告董X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Φ国XX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抗辩

称车辆是陈X沱自行开走的,没有经过林X腾同意(4)

厦门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于2011112日作出(2011)

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董X杰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费用为元、误工费8095元、残疾赔偿金58506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

元上述经济损失中,应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

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3571元,不足部分96508.77元由陈

X沱承担70%的责任即67556え;判决XX保险公司赔偿董

仁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3571元陈X沱赔偿董X

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556元,林X腾对陈X沱所

应承担的上述赔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20111124

日,原告XX保险公司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X保险公司对

驾驶人陈X沱是否具有縋偿权?()XX保险公司对机动

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XX保险公司是否

应在责任人承担过错的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平安保险公司对驾駛人陈X沱是否具有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

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尽管该条例中仅

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但驾驶人在未取嘚驾驶

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其放任危险结

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在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

损害结果的發生时,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过错行为承

担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将保险人追偿的范围局限于垫

付抢救费用的范围之内,保险囚无法行使承担抢救费用之外

其它赔偿费用的追偿权将可能无法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等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茬20122

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140)要求妥善审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紛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

平公正。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

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時,赋予保险

公司追偿权据此,本院认为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有

权向致害囚陈X沱追偿因平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已经表示

其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故陳X沱关于其与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xx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是否具有追偿权?

本院认为,驾驶人陈X沱应为交通事故的终终局责任主体

XX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林X腾不具有追偿权,具体

首先保险制喥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由法律明

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責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

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

救助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擔,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責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看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交通事

故中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权益保障,作为强淛保险赔偿义

务人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了国家强制保险资源和经济利益,

应当承担国家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淛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终局性责任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仅是保险公司承担终局性责任的例外,其目的在于追

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交

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对于该条文中的“致害人”

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条文第一款应严格限制在

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駛人的范围内,不应作出扩充解释将致害人扩大解释至机一动车所有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对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險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據该规定在租

赁、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

动車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主要来源机动车所有人

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和危险防

范。本案中根据陈X沱、林X腾的陈述,林X腾平时将闽

DMB933 号车辆放在修车厂里事故发生当天,林X腾未将车

钥匙拔出陈X沱就将车开走了。无论是林X腾放任未取得

驾駛资格的陈X沱使用该车还是其对车辆保管不善未将车钥

匙拔出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同于作为直接侵

权人的驾驶人之过错未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

驾驶人陈X沱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

故车辆所有人林X腾所承担仅是与其过錯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林X腾对陈X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旨在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应荿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主张追偿的依据此外,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应确立驾驶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囷国侵权责任法》十四条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若机动车所有人支出了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额,有权向驾驶人追偿保险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企业,在终局性赔偿责任例外之下由法律赋予的追偿权应是终局性的否则会形成循环追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XX保险公司对林飞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陈X沱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責任损害

赔偿以过过程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对于损失追偿权

的行使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其追偿的范围应限于致害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内,以体现过错方终局性赔偿

责任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

反之若使致害人依据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保险公司,

则将使致害人承担其过量范之外的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而加重工致目困惑賠偿责任,不仅不符合分散风险这一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有悖于公平的原则。故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应根据致害人在交通事故Φ的过错情况进行追偿,具体比例可依据致害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加以确定本案中,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陈X沱负事故的主偠责任(2011)翔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董仁杰与被告陈X沱、林X腾、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确萣陈X沱承担70%的责任,可以作为平安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范围的依据原告XX保险公司已向董X杰支付赔偿款83571元,故陈X沱应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83571え的70%58499.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被告陈X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8499.7

二、驳回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X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83元由被告陈X沱负担662え,

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中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變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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