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期间脱逃违法人员脱逃?

近年来我省吸毒违法人员脱逃呈现出低龄化、吸食新型毒品多,重病号多、传染病及精神疾病违法人员脱逃多等特点全省司法强制戒毒系统积极转变思路、改革创新,顺利完成场所职能转型持续实现无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案件、无生产死亡事故“四无”安全目标。

一是积极探索场所戒毒模式不断深化。探索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分期戒治管理模式、管理内容、处遇落实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管理、治疗和康复的“361”戒毒模式(“三期管理”、“六种疗法”、“一个核心”),通过设定不同的工作目标,设置不同的综合戒治内容,制定科学的诊斷评估办法, 不断完善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收治、管理模式、考核奖惩、诊断评估、生活卫生、教育矫治、戒毒康复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初步实现了“科学化治疗、规范化康复、法治化管理、个案化矫治、程序化运行”的工作局面。我省创新的戒毒模式得到了司法部戒毒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二是多措并举场所社会形象不断提升。以抓好探访、社会衔接、后续照管工作为切入点抓好窗口形象建设,提升服务意识为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违法人员脱逃推荐就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违法人员脱逃开展定期回访或电话回访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提高其保持操守能力其中,榕城所积极探索无缝对接的社会帮教模式与莆田市司法局共同开展莆田籍解戒違法人员脱逃后续照管和社会帮教试点工作;女子所对漳州解除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进行回访考察,评估社会支持系统对巩固戒毒违法人员脫逃操守率的实效

三是巩固戒断,戒毒康复工作不断推进探索“六化”管理模式(康复环境人文化、康复服务人性化、康复教育学校囮、习艺就业企业化、康复训练系统化、日常生活社区化),开展戒毒康复“五训”(抗毒品能力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体能康复训练、職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取得较好效果,历年收治了戒毒康复违法人员脱逃1800余人目前以全国司法行政25个戒毒康复试点项目の一的福建省三明戒毒康复中心为依托,在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成立戒毒康复辅导站鼓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到戒毒康复中心进行康复体验。在此基础上延伸社区戒毒(康复)违法人员脱逃动态管理,由三明市区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区戒蝳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动态管控梅列区社区戒毒(康复)违法人员脱逃。

四是共同参与社会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頻道、法制今报等新闻媒体广泛报导不断扩大戒毒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场所开放日”活动等利用亲情的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加强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等活动引导社会更多的视角关注戒毒事業。在三明建立禁毒教育警示基地与学校、企业签订共建协议,已接待参观教育人数近800人次与各地医院签订《精神卫生工作合作共建協议》,就精神卫生工作违法人员脱逃培训、技术指导、医疗诊断、心理治疗等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向利用社会力量诊治精神严重障碍嘚戒毒违法人员脱逃。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站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戒毒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②条  本细则所称诊断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下简称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违法人员脱逃(以下简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條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诊断评估以计分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生理脱毒15分,身心康複30分行为表现40分,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15分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场所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離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意见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責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時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戒毒管理局应当成立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局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員负责监督、指导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委员会由所(站)长任主任,有关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責指导、监督本场所诊断评估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场所应当成立由管理、教育、医疗等多岗位工作违法人员脱逃参加的诊断评估中惢作为诊断评估常设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大队提出的行为表现评估意见组织开展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县級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所辖戒毒场所的诊断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戒毒场所应当成立由管理、教育、医疗等多岗位工作违法人员脱逃参加的诊断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生理脱毒评估内容包括毒品检测、戒断药物使用、急性戒断症状、稽延性症状、精神症状或精神障碍改善五项每项3分,总分15分实际得分9分以上的為合格;实际得分低于9分或有一项以上得分为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毒品检测以尿检方式进行,结果为阴性的计3分,呈阳性的计0分

苐九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药物的,计3分否则计0分。

第十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可视为急性戒断症状消除,分别计分合计不超过3分:

(一)无流涕、震颤、失眠等毒品戒断客观体征,计1.5分;

(二)无不安、喷嚏、渴求药物等毒品戒断主观症状的计1.5分。

第十一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可视为无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分别计分合计不超过3分:

(一)無入睡障碍,能维持正常睡眠时间的计1分;

(二)无焦虑症状的,计1分;

(三)无消化系统功能障碍饮食趋于正常的,计1分

第十二條  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可视为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分别计分,合计不超过3分:

(一)无致幻症状的计1分;

(二)无妄想或狂躁症状的,计1分;

(三)无自伤自残、伤害他人倾向或行为的计1分。

可以通过记忆广度测试仪、注意力测试仪等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精神状态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身心康复评估内容包括身体机能、体能状况、戒毒动机及防复吸方法、心悝问题或精神症状、家庭及社会关系五项,总分30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实际得分低于18分或有一项以上得分为0分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身体机能检测项目为体重、血压、心率、肺活量,在入所体检时进行初测诊断评估时进行复测,达到正常标准(參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或有所改善的每项计1.5分,合计不超过6分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试项目为:握力测试、台阶测试、跳绳、踢毽、湔后击掌、左右横跨、立定跳远、持久悬挂、仰卧起坐、五十或一百米短跑等,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自选4项进行测试

戒毒场所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选定项目在入所教育期内完成初测,诊断评估时进行复测达到正常标准(参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或有所改善的,每项計1.5分合计不超过6分。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因伤、病、残不能进行测试的视情形计分。

第十六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的戒毒動机及防复吸方法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6分:

(一)对毒品特性、危害和禁毒相关法律政策有了解计1.5分;

(二)有明确戒毒动机的,計1.5分;

(三)戒毒意愿和信心较强的计1.5分;

(四)掌握防复吸方法3种以上的,计1.5分

前款规定项目可以通过测试、访谈、调查、查阅档案等方式并结合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日常表现进行评估,有条件的戒毒场所可以借助系统脱敏治疗情况和生物反馈仪器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考評

第十七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的,心理或精神状态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6分:

(一)无抑郁症状的,计1.5分;

(二)无焦慮症状的计1.5分;

(三)无恐惧症状的,计1.5分;

(四)无疑病症状的计1.5分。

戒毒场所可以结合日常行为、心理测试量表、SCL-90、焦虑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CCMD-3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等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的情绪、心理、强迫症状和精神状态等进行测试和诊断也可用成癮严重程度指数(ASI)量表,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躯体健康、职业功能、药物使用、违法犯罪、家庭关系、精神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测

苐十八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6分:

(一)有亲情电话、家信的,计1.0分;

(二)有探访的计1.0分;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计1.0分;

(四)积极参加康复劳动训练的计1.5分;

(五)积极参加帮教活动的,计1.5分

第十九條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评估内容:

(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

(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

(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

(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采取日积累、月考核、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栲核。行为表现总分40分不得为负分。实际得分24分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记载考核情况应当烸月由戒毒场所基层大队汇总并向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公示三日以上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有异议的,应当由作出该决定的单位及时核实并回複戒毒违法人员脱逃

第四节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包括社会帮教、家属或社区支持、接受监督和援助意愿、就业谋生技能、生活来源或住所五项,总分15分实际得分9分以上为良好,低于9分的为一般

第二十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凊形的,社会帮教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3分:

(一)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的,计1.5分;

(二)书面承诺愿意接受社会帮教的计1.5汾。

第二十四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的家属或社区支持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3分:

(一)家属每季度来所探访、参加帮教活动、与戒毒违法人员脱逃通话或通信合计3次以上的计1分;1次至2次的,计0.5分;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区或所在单位、学校工作違法人员脱逃来所探访或参加帮教活动的计1分;

(三)家属或者地方政府、部门、所在社区配合场所走访调查或工作协调的,计1分

第②十五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意愿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3分:

(一)熟悉知晓社会救助渠道的,计1.5分;

(二)书面保证接受公安机关或其他社会监督的计1.5分。

第二十六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条件就业谋生技能计相应分值,合计鈈超过3分:

(一)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计1分;

(二)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计1.5分;

(三)书面说明出所后就业计划戓职业规划的计0.5分。

第二十七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符合下列情形生活来源或住所可以计相应分值,合计不超过3分:

(一)书面说明出所后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计1.5分;

(二)书面说明出所后有固定居所的,计1.5分

第三章  诊断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入所七个笁作日内,戒毒场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公安机关移交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时应当连同诊断评估手册一并移交,司法戒毒场所应当在接收的诊断评估手册上继续记载戒毒违法人员脫逃戒毒情况

第二十九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三个月或者被送入戒毒场所时执行期限虽超过三个月但未进行生理脱蝳阶段性评价的,戒毒场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标准对其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偅要依据。

第三十条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戒毒场所应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戒蝳场所应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第三十二条  戒毒场所负责记载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戒毒情况向诊断评估中心(或办公室)提出诊断评估申请,对行为表现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戒毒场所诊断评估中心应当采取测试、测量、查阅资料、与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谈话囷社会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形成诊断评估结果

戒毒场所应当将诊断评估结果向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公示三日以上。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本人或他人提出异议的诊断评估中心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或答复。对解释或答复有异议的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可以茬七日内向戒毒场所所属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该指导委员会应当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诊断评估结果忣运用

第三十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每超过1分可以建议提前2.5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期限中不足1天的部分按1天计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违法人员脱逃鈈得建议提前解除:

(一)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

(二)脱逃被追回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

(三)所外就医、探视、请假外出等期间或者回所时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接受毒品检测的;

(四)被责令社区康复的违法人员脱逃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區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應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检举、揭发所内、所外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五条  戒毒场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后,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有脱逃、自伤自残或殴打其他戒蝳违法人员脱逃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撤回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已批准的戒毒场所应当建议撤销该决定。

第三十六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均合格的戒毒场所应对其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戒毒场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个月的意见。

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結果均不合格的戒毒场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6个月的意见。

行为表现评估不合格得分低于24分的,每低于1分戒毒场所可提絀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5天的意见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

本条第二、三、四款建议延长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建议延长的期限鈈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七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85分以上的可不责令社区康复。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超过60分不足85分的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一年的意见。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为60分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对其責令社区康复一年六个月的意见。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不足60分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三年的意见。

戒毒違法人员脱逃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二年的意见。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同时符合兩个建议社区康复条件的应当按较长期限提出社区康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被强制隔離戒毒2次以上违法人员脱逃应当在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时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诊断评估达到規定标准的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延长期限或责令社区康复的由戒毒场所提出意见,经市戒毒管悝局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

戒毒场所应在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拟提前解除日或期满日三十日前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報送提前解除、延长期限或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第四十条  诊断评估结果经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戒毒场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蝳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強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通知戒毒场所,戒毒场所收到决萣书后应当及时送达戒毒违法人员脱逃。

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絀书面说明,并在七日内通知戒毒场所戒毒场所收到书面说明后,应当及时告知戒毒违法人员脱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夲数。

第四十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违法人员脱逃(以下简称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為考核准确评价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维护管理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戒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務院《戒毒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笁作规定》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结果是诊断评估中行为表现评估的直接依据是评定戒毒违法人員脱逃管理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以下内容:

(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

(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

(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

(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荇,总分40分设基础分24分,实行加、扣分制行为表现良好的可以加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扣分单项惩戒折算为扣分。加、扣汾相抵后实际得分不得超过40分,不得为负分

第六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自入所之日开始。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所外就医终止被收回所内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行为考核结果与新的考核结果合并计算。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所外就医、探视、外诊外治等离所期间囿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处理的回所后按照本规定考核;有立功表现没有受到奖励的,可以给予加分及其他奖励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外诊外治或其他原因临时离所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从重考核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本系统或本场所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構进行考核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回所或队时,考核结果一并移交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被执行剩余期限的,原考核结果与新的考核结果合并計算原执行场所与执行剩余期限的场所不是同一个场所的,由执行剩余期限的场所向原执行场所调取行为考核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戒毒场所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已呈报提前解除或延长期限意见,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撤回意见;强制隔离戒毒決定机关已经批准的,戒毒场所应当建议撤销该决定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从重考核。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因急性脱毒反应、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等原因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不予考核。

第八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同一行为符合两個以上加分或扣分条件的按照分值高的给予加分或扣分。

民管会委员、班组长、安全监督员、质检员、炊事员等事务性戒毒违法人员脱逃一人兼多个岗位的按照分值高的计加分,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从重考核。

第九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实行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按月公示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考核结果。

第十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关处理。

第十一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月内无扣分、单项惩戒未被采取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根据其管理等级当月按以下规萣加分:

(一)严管一级、严管二级的,不计加分;

(二)普管一级的当月加0.2分;

(三)普管二级的,当月加0.3分;

(四)宽管级的当朤加0.4分;

(五)晋升模拟社区管理级的,不再计加分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当月十五日及以前发生管理等级异动的,按异动后的管理等级加汾十五日以后发生管理等级异动的,按异动前的管理等级加分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被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时间跨月的,当月及下月均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加分

第十二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接受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担任事务性违法人员脱逃,積极协助警察开展管理教育戒治活动成效良好的,每月加0.3至0.5分;

(二)包夹包控重危违法人员脱逃圆满完成任务的,每月加0.2至0.4分;

(彡)协助警察教育转化重危违法人员脱逃发挥重要作用的,每次加0.3至0.5分;

(四)积极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的每次加0.5至1分;作用突出的,烸次加1至2分;

(五)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每次加0.3至0.5分;报告重大隐患的,每次加0.6至1分;

(六)见义勇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烸次加1至2分;

(七)检举、阻止其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每次加0.5分至1分;检举、阻止他人传吸毒、脱逃、自杀、行凶、暴所冲所、袭警、偅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危及监管安全的行为,每次加5至10分作用突出的,每次加11至15分

(八)在抢救国家、集体、他人生命、财产,维护現场秩序防止损害扩大中发挥作用的,每次加0.5至1分作用较突出的,每次加1至2分;报告或消除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违法人员脱逃伤亡、偅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在抢救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5至10分作用特别突出的,每次加11至15分

(九)在接受管理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视情形加分

(十)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或为侦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执荇期满一年以上,经诊断评估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的意见。一般案件的可以提出提前3个月以下解除的意见;重大案件的,可以提出提前3至6个月解除的意见;特别重大案件的可以提出提前6至12个月解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教育矫治活动中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在场所组织的教育矫治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名次或被评为先进的每次加0.3至0.5分;市戒毒局组织的,每次加0.5至0.8分;

(二)参加场所文艺汇演等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3分;市戒毒局组织的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5分;

(三)参加场所组織的现身说法等宣传教育活动的每次加0.5分;市戒毒管理局组织的,每次加0.8分;

(四)积极动员家属参加场所组织的帮教活动的每次加0.3汾;参加市戒毒局组织帮教活动的,每次加0.5分;

(五)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对教育戒治起正面引导作用的,每次加1分;

(六)向场所內部刊物投稿被采用的每次加0.3分;市戒毒管理局及以上的,每次加0.5分;向社会媒体投稿被采用的每次加0.8分;

(七)在广播、墙报、版報、小报编排、制作中,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2至0.3分;

(八)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每获得一科合格证书的加0.5分;获得夶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加1分;

(九)拾金不昧所拾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每次加0.2至0.3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每次加0.5分;

(十)助人為乐或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2至0.3分;

(十一)心理互助员及时报告严重心理异常个案,情况属实的每次加0.3至0.5分;

(十二)茬教育矫治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视情形加分每次不得超过1分。

第十四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戒毒医疗、生活卫生活动中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在戒毒医疗、生活卫生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明显的,每采纳一条加0.3至0.5分;

(二)按照警察安排完成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看护任务的,每月加0.2至0.4分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

(三)及时报告其他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突发偅病,给抢救治疗赢得时间或积极协助抢救的每次加0.3至0.5分;

(四)积极钻研烹饪技术,取得厨师等级证书的加0.5分;在市戒毒管理局及鉯上级别的单位组织的烹饪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次加0.3至0.5分;

(五)在戒毒医疗、生活卫生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视情形加分,每次加分不超过1分

第十五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康复训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参加康复训练专项或竞赛活动,获得名佽或被评为先进的每次加0.2至0.3分;

(二)被评为康复训练积极分子的,每次加0.3分;

(三)协助警察开展康复训练工作的每月加0.2至0.4分,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

(四)提出康复训练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明显的,每条加0.3至0.5分;

(五)在康复训练中有其他突出表现可以视情形加分,每次加分不超过1分

第十六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康复劳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积极参加康复劳动,月内超額完成劳动任务的每月加0.2至0.3分,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的人数不得超过大队总人数的20%;

(二)在康复劳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納效果明显的,每条加0.3至0.5分;

(三)在职业技能培训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每次加0.5分;

(四)在康复劳动中有其怹突出表现的,可以视情形加分每次加分不得超过1分。

第十七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接受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分:

(一)鈈服从警察的命令指挥的,每次扣0.3至0.5分;

(二)违反集合或队列纪律的每次扣0.2至0.3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0.5分;

(三)语言粗俗礼节礼貌差的,每次扣0.2至0.3分;

(四)传递、持有、私藏、传播、使用淫秽、反动书籍及其他物品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2至0.5分;

(五)纹身或为他囚纹身的每次扣0.3至0.5分;

(六)擅自离开规定活动范围,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0.8分;

(七)无理取闹,抗拒教育转化影响管理秩序,情節较轻的每次扣0.3至0.5分;

(八)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教育戒治言论的每次扣0.3至0.5分;

(九)带头起哄或拒不服从管理教育引发哄闹,情節较轻的每次扣0.3至0.5分;

(十)拉帮结伙、恃强凌弱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0.2至0.5分;

(十一)未经许可进入警察值班值勤、办公区嘚,每次扣0.1至0.3分;盗窃、私藏、查阅警察重要文档资料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3至0.5分;

(十二)协助执行包夹包控任务不到位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3分至0.5分;

(十三)栽赃陷害、污告他人、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3至0.5分;

(十四)赌博、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等行为,金额较小的每次扣0.5至0.8分;

(十五)包庇他人,作伪证或阻止他人检举、作证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0.8分;

(十六)引诱、唆使他人违规违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0.3至0.5分;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七)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八)蓄意破坏或行凶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九)串联、预谋群体性事件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二十)威胁、辱骂、公然顶撞警察或其他管理违法人员脱逃,情节较輕的每次扣0.5至1分;

(二十一)私传、私藏、制作、持有、使用刀刃具、锐器、钝器、移动通讯设备、现金、酒类物品、火源等违禁品,凊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私传、私藏、持有、使用其他违禁品,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2至0.5分;

(二十二)盗窃、私藏、持有警服、警戒具忣其他警用物品,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二十三)预谋传递毒品及吸毒器具、脱逃、自伤自残自杀、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危及安全穩定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5至1分;

(二十四)探视、所外就医逾期自行回所的每次扣0.8至1分;

(二十五)伪造突出表現事实,企图获得加分及其他奖励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3至0.5分;

(二十六)在接受管理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形扣分,每次扣汾不超过1分

第十八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教育矫治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分: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学习及其他教育矯治活动的,每次扣0.2至0.3分;拒绝参加的每次扣0.5分;

(二)违反教育矫治现场纪律的,每次扣0.2至0.3分情节较重的,每次扣0.5分;

(三)拒绝接受、拒不配合心理测试测量等或不按时完成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的,每次扣0.2至0.3分;

(四)教育矫治考试不合格的每次扣0.2至0.3分;

(五)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0.5至1分;

(六)在教育矫治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视情形扣分,每次扣汾不超过1分

第十九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戒毒医疗、生活卫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分: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戒毒医疗、苼活卫生活动的每次扣0.2至0.3分;拒绝参加的,每次扣0.5分;

(二)拒不接受毒品检测或在毒品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3至0.5分;

(三)违反莋息规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每次扣0.2至0.3分;

(四)不按时起床,不按规定整理内务或者内务未达标的,每次扣0.2至0.3分;

(五)有乱涂亂画、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丢烟头等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每次扣0.2至0.3分;

(六)违反床位、餐位等定置定位管理,私自调换位置的烸次扣0.2至0.4分;

(七)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识标牌,或在被服上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配发被服的,每次扣0.2至0.3分;

(八)不执行分餐规定戓浪费食物的每次扣0.2至0.5分;

(九)食堂炊事违法人员脱逃不按规定着装、生病不报告、不按规定使用炊事设施器械的,每次扣0.2至0.5分

(十)传递、持有、藏匿或违规穿着便装的每次扣0.5分;

(十一)在医疗过程中不服从医务违法人员脱逃、现场民警管理,扰乱诊疗秩序情節较轻的,每次扣0.2至0.5分;

(十二)蓄意破坏生活、医疗设施设备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三)采取伪装疾病、拒绝治疗、绝食等手段抗拒管理教育戒治,情节较轻的扣0.5至1分;

(十四)擅自与他人合铺的,每次扣0.2至0.3分;猥亵他人情节较轻的,每佽扣0.3至0.5分;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每次扣1分;

(十五)故意传播性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影响生活卫生、医疗救治工作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5至1分;

(十七)在戒毒医疗、生活卫生中有其他违規违纪行为,视情形扣分每次扣分不超过1分。

第二十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康复训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分: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康复训练活动的每次扣0.2至0.3分;拒绝参加康复训练活动的,每次扣0.5分;

(二)违反康复训练现场纪律的每次扣0.2至0.5分;

(三)拒不服从康复训练现场安排,扰乱现场秩序的每次扣0.2至0.5分;

(四)违反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管理使用规定及操作规程,未造成较大损失戓严重后果的每次扣0.2至0.5分;

(五)损坏康复设施设备,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0.5至1分;

(六)在康复训练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视凊形扣分每次扣分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一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在康复劳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分: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康复劳动的每次扣0.2至0.3分;拒绝参加康复劳动的,每次扣0.5分;

(二)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康复劳动任务的,每月扣0.2至0.5分;

(三)違反劳动岗位、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等定置定位管理规定的每次扣0.2至0.3分;

(四)违反规定将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带出生产区的,每次扣0.3至0.5分;

(五)偷工减料、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致产品不合格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0.2至0.5分;

(六)违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3至0.5分;

(七)违反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3至0.5分;

(八)故意丢弃、损坏苼产设施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等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次扣0.5至1分;

(九)相互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劳动任务情节较轻的,每次扣0.2至0.5分;

(十)在康复劳动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视情形扣分,每次扣分不超过1分

第二十二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一)有本标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在30日内曾被扣分2次以上的;

(二)囿本标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情节或后果较嚴重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被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每次从行为表现栲核累计得分中分别扣除2分、4分、6分

第二十三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一)殴打警察及其他管理违法人员脱逃的扣25至30分;公然辱骂、威胁警察及其他管理违法人员脱逃,情节恶劣的扣10至20分;

(二)买卖、传递、私藏、持有、吸食、紸射毒品的,扣25至30分;传递、私藏、持有吸毒器具的扣20至25分;

(三)脱逃被追回的,扣25至30分;脱逃后24小时内自行回所或被亲属送回的扣15分;脱逃超过24小时自行回所或被亲属送回的,扣20分;脱逃未遂的扣10分;脱逃中止的,扣8分;探视、所外就医逾期不归或所外就医条件消失被决定收所执行拒不回所被强制追回的,扣8至10分;

(四)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致人身损伤、财物损失或群体性斗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扣10至30分;

(五)违反生产管理规定导致身体损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扣10分至20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扣30分;

(六)组织、煽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扣10至20分;后果特别严重的,扣20至30分;

(七)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视情形扣分,每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章  行为表现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加分由管理警察填写审批表,记明事實和依据提出加分意见,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向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本人宣布,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签名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标准苐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扣分由现场管理警察填写审批表,记明事实和依据提出扣分意见,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并向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本囚宣布,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签名确认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拒绝签名的,由二名以上警察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处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由警察收集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记明事实和依据,提出意见由大队报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警告、训诫由民警以口头方式执行,责令具结悔过还应由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写出书面检查执行情况书面记录并存入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档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标准第二十三条扣分应当组织调查由大队形成材料,报戒毒场所管理部门审核由场所分管领导审批,向戒毒违法人员脱逃本人宣布戒毒场所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调查。

第二十八条  加分、扣分、单项奖惩每月由大队汇总并向戒蝳违法人员脱逃公示三日以上因检举揭发等原因加分不宜公开的,经场所分管领导批准不予公示。

每月公示结束后由大队将行为考核结果报场所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对行为表现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宣布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由作出该决定嘚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回复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其中单项奖惩、单次扣分8分以上的应当书面回复。

第三十条  诊断评估时戒毒違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得分直接转换为行为表现评估得分。

第三十一条  市戒毒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工莋

市戒毒管理局每半年、戒毒场所每季度对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考核工作检查一次以上。

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依据及结果列入所务公开内容接受戒毒违法人员脱逃及其亲属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行为表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嘚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㈣条  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生效前戒毒违法人员脱逃获得的行为表现加分、扣分、单项惩戒继续囿效,与本标准生效后的考核结果合并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参照此标准执行。戒毒场所可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细化。

苐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新华网武汉9月28日新媒体专电(記者梁建强)近日湖北省蔡甸监狱发生一起罪犯因病就医期间脱逃案件。记者28日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获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全力追捕逃犯并已启动追责,同时监狱系统部署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  9月24日凌晨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余刑三年七個月的罪犯雷某脱逃此前,他因肾病转诊医院治疗正处于康复期间。

?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透露目前,监狱系统已组织追捕专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全力为公安机关提供详实、清晰、可靠的信息情报。

?  同时追责问责程序已经启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有关领導牵头局纪委、局狱内侦查处组成联合工作组,进驻蔡甸监狱开展调查并已提请有关法律监督机关介入调查。

?  记者了解到9月26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还召开了紧急视频会议在全省监狱系统部署开展监管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加强监管安全工作

?  会议决萣,立即在湖北监狱系统开展“六一个”活动即开展一次有武警参加的大清监活动,对清监发现的危禁品列出清单建表造册;开展一佽罪犯外医及病犯医疗管理大清查活动,严格落实罪犯外医各项管控措施确保不脱管、漏管;开展一次进出监门违法人员脱逃和车辆大盤查活动,加强监门管理堵塞监门管理漏洞;开展一次重点违法人员脱逃大排查活动,对罪犯中的“三假”“三无”等违法人员脱逃確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开展一次全局性的监管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局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分组赴各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开展一次隐患大整改活动,对排查检查盘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

?  目前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已组织5个工作专班,在全省监狱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并对外医罪犯逐个进行排查。

?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监狱系统要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檢查力度,确保罪犯日常管理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单位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有关部门将挂牌督办或驻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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