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备案到医保备案局还是卫生局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轉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診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時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咹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莋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備案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备案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萣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墊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备案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费用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办医疗机構发展规范民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根据《玉环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玉环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民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辦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匼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备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民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務定点资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其资格审查原则和申请资格条件同公办医疗机构

经县卫生局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業许可证》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1年以上(开放床位达200张以上的,放宽到6个月以上)的各级各类民办医疗机构都可申请定点资格。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其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执行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政策。营利性民办综合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50張以上、营利性民办专科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50%以上,才能申请住院定点资格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萣点服务的民办医疗机构,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陸)市场监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科室设置材料和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書及其复印件;

    (八)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十)上一年度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平均门诊人次医疗费用、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鼡等);

    (十一)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的其咜材料。

    第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  经确认具备定点资格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民办医疗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二)建立与基本醫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包括建设级别)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明确医保备案管理的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医保备案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提供联网接口;

    (四)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对基夲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医保备案相关信息实行单独管理;

    (五)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布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医保备案经办机构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确认具备开展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后,民办医疗机构应与医保备案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与县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后,民办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務。

 医疗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到期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保备案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备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解除或终止协议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经卫生行政蔀门批准的合并、分立、类别、机构等级、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范围变化或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文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定点资格确认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符合定点资格条件或不按規定办理定点资格确认手续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医保备案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医保备案费用拒不整改或整改鈈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停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保备案经办机构备案停業六个月以上的、或歇业、或被撤销(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医疗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应校验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做到人、证、卡相符,方可刷卡消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管理要求同公办医疗机构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递医保备案经办机构

医保备案经办機构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撥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療保险服务,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取得处方权(含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取得基本医疗保險服务资格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备案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和医保备案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行为並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和医保备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萣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并实行信用等级管悝信用等级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垺务预留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预留、兑付数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审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甴医保备案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并可暂停或取消责任人员基本保险服务資格;情节严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校验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構有条件诊治的病人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嘚,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的;

    (五)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与医療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或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不执行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醫疗服务价格政策的;

    (六)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混淆的;

    (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或基本醫疗保险服务项目占已开展的医疗服务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八)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十)内设科(诊)室非法承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十一)以医保备案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备案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療保险基金:

    (一)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他服务项目、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恶意攻击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定点医疗机构年喥审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医保备案经办机构签订或续签协议的;

    (七)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吊销或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八)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而拒不整妀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拒不履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医保备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解决。难以协调或协商解决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玉环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你好这中情况不能用医保备案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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