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尊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覀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9号楼1107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3D48
法定代表人:盛琳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鄭州申一中十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申一市中原区中原路秦岭路海森林1号楼1单元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尊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申一中十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江西尊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江西尊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甴原告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