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为每月按时还款但总的期限未到对方未接每月按时还款算违约吗

甲因资金流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甲与原告签订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借款金额为25万,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信用担保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甲不偿还借款,2015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其保证期间被告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债务人申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担保未約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甲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務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之内还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嘚那么,如果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多长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对此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甲与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在原告起诉后的合理期限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限才刚刚开始起算因此被告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限内。

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借款利息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抗辩?-1.jpg (24.48 KB, 下载次数: 0)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法院审讯理论通说是认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回绝履行之ㄖ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够随时返还;贷款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可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借款人能够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能够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絀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故不能推定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出借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萣出借人知道本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因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囙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兹向郭亮借到人民币贰拾万整月息两分,以此为据

这种未写明还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期限借条中的利息能否適用诉讼时效抗辩,在实务中或许有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脱离于本金而单独存在,因而利息诉讼時效随本金诉讼时效起算本金诉讼时效未过,利息诉讼时效亦未过

第二种不雅观点认为,利息诉讼时效独立于本金诉讼时效单独计算,本金未过诉讼时效但利息可能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期间但按法令规定借款人至少应当在借款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即利息支付是有法定期限的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不雅觀点外表上似能自圆其说但在司法理论中底子上采用第一种不雅观点。

宁德中院(2018)闽09民终1182号一案宁德中院认为:因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暗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奣确暗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规定陈康雯现起诉还款,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既然本案主债权未超过时效,利息属于从债權依“利随本清”的还款规则,就不存在丧失利息保护权的问题海菊联谊会此节抗辩,缺乏法令根据不能成立。

泉州中院(2018)闽05民洅36号案泉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诉争借款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以及支付利息的期限故李惠玉有权随时要求柯荣伟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李惠玉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柯荣伟偿还诉争借款本息可视为李惠玉是以起诉的方式停止催告还款,则借款期限应认定为起诉催告后的合悝期限内因而,李惠玉所主张的利息尚在诉讼时效内柯荣伟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撑持。

浙江台州中院(2016)浙10囻终2018号案台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是借款利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问题在借贷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定期支付的情况下,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分别计算的问题我法律王法公法令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民商法理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完全独立存在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利息之债应领先于本金清偿对于支付利息的民间借贷,在借款本金受清偿之前其利息仍将持续产生,因而对于本金而言利息之债是持续性债务即便双方约定了利息定期支付,但在本金未受清偿的情况下也即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丧失之前,无所谓债权人的利息恳求权已禁遭到损害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问题。故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当分别计算

非常有意思,我看到一份福州郊县法院判决书说理部份对於台州中院的上述不雅观点是全盘引用这说明我们的法官办案非常慎重,也在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裁判不雅观点并予以实际应用

我不竭在找能撑持第二种不雅观点的裁判文书。黄天不负苦心人总算找到一份。

温州中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522号案温州中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关键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陸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債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暗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從债务人明确暗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同的履行搜罗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两部门……其次,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利息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故本案借款利息能够确定履行期限在借款发生后每届满1年时前一年度的借款利息诉讼时效期间初步起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该年度借款利息主张将丧失胜诉权。本案借款发生于1996年1月1日周爱华于2012年4月5日起诉主张借款本息,故在2010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借款利息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该部门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撑持。本案借款利息应从2010年1月1日初步计算

可惜,没快乐多久在后续的案例查找过程中发现该份判决被浙江高院再审予以否认改判了。浙江高院(2014)浙商提字第44号案浙江高院认为:对于借款利息保护时间一、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一审法院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借款本金相应的利息予以了撑持

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2010年1月1日之前嘚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本案系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姩9月1日施行对于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可适用上述规定第六条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大旨是支付利息期间确实定,其实不涉及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利息是借款人获得和使用借款的代价,根据约定期间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对于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期间,该条款做了法定支付利息期间的规定但法定利息支付期间与利息债权诉訟时效期间起算并没有关联。首先利息是属于法定孳息,系基于借款本金而产生的权利债权人享有的利息债权依附于借款本金债权。其次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一般不成分割(除当事人有出格约定外),本案借款本金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基于借款本金的法定孳息却超过诉讼时效,不符法理最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在于催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其素质是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并不是对权利自巳停止否认

因而,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为根据认定本案2010年1月1日前的借款利息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對此借款利息不予撑持不妥,应予纠正

浙江高院说理部份非常细致,逻辑完全自洽目前本律师尚未找到最高院的相关不雅观点,就本攵问题似能够浙江高院该份判决做盖棺定论了

菜驴杂录: 韩寒与郭敬明的区别

---公众趋于认同韩寒,是因为80后这批人已经走进了世界的Φ流,需要一点成年人的样子了韩寒有了,郭敬明没有

---韩寒长大了,他酿成了中年人照旧有文艺范儿,从未改变过初心的一个成年囚这是有生命力的。

---知乎ID 我是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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